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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理论视野下的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2

利益集团理论视野下的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分析

  伴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信息网络的日益发展和融合,网上交易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变革,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受到了深刻的影响。网上交易实现降低贸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反而成为依据传统贸易方式的需要设计的现行税制对其适用的难点。从我国具体情况看,对于网上交易无论税收政策还是税款数额,目前都还是一片空白。与此同时,网上交易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也重申了要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处理网上交易引起的税收问题时,应持谨慎态度。由于网上交易税制作为一项制度,其制定过程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形式特征,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难免会触及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在利益集团视角下对网上交易的涉税问题进行探讨,这对我国规范网上交易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网上交易中相关各方利益主体分析

  (一)利益集团的内涵

  所谓“利益集团”就是社会地位大体相似、有共同利益追求的人的集合体。正常条件下,它通过与政府及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博弈,从而使本集团利益达到最大化。利益集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一个宣称自己代表着具有共同利益或理想的人们的组织。其次,集团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战略明确。最后,它为了共同利益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或施加压力,使政策符合它的需要。

  当前我国多种利益集团并存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中国利益集团产生发展的最大特征在于,中国利益集团的生成并没有获得国家正式制度的支持,也就是说中国利益集团的产生是中国社会―利益结构不断分化演进的产物,这种“社会内生演进”遵循着利益分化―结构变迁―利益组织化―利益集团形成的成长逻辑。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以及利益表达机制的不断完善,中国利益集团在政治生活中的活动愈加明显,其影响力也逐步增强。政府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越来越需要考虑到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网上交易税收问题中的相关利益集团

  1.网上交易主体

  主要是指网上交易中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网络运营商(比如提供 C2C 电子商务平台的淘宝网)。

  (1)网络运营商,在网上交易中通过对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对商品进行购买。由于它提供的是一个信息交互平台,使得数量巨大、地域不同、时间不一的买方和同样规模的卖方通过这个平台找到合适的对象进行交易。网络运营商凭借先进的技术,保证用户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网络服务的不间断,为用户提供更为安全和理想的交易环境。网络运营商在网上交易中是不可或缺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网络运营商对网上交易的依赖性也是最大的。所以,若对网上交易征税,网络运营商的利益受损时,它们有欲望而且有能力对那些损害其利益的政策采取行动以施加影响,应属于强势的潜在利益集团。

  (2)对于卖家,征税会降低他们的利润空间,打击经营积极性,所以会反对征税。即使对其征税,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将税收转嫁到消费者(即网上交易买家)身上,来保证自己的经营利润。由此可以推知,消费者也不会希望对网上交易征税。综上可知,网上交易经营者和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利益诉求,即反对征税,因此可以把他们作为同一个利益群体看待。然而,他们虽然数量巨大,却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相应的组织,拥有的信息、财力和文化资源较少,应属于弱势的潜在利益集团。可以看出,网络运营商与网上经营主体共同的利益诉求便是对其免税以维持网上交易的优点促进发展。

  2.政府和现实经济主体

  由于网上交易的虚拟性、便捷性、无界性等特点对现实交易造成了冲击,消费者选择网上交易的一大因素就是成本的下降。同时对网上交易税收征缴存在的“盲区”,又使网上交易卖家的“低价厚利”成为可能,这势必会对传统交易造成冲击。现实交易的主体,在要求公平和正义的前提下,势必会支持政府对网上交易征税甚至采取积极行动来督促政府对其征税。不过,由于现实交易主体同网络经营主体一样,虽然数量巨大,但非常分散,力量弱小,对网上交易征税与否的影响状况很小,属于“潜在弱势利益集团”。政府作为国家行政单位,其目标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并能够根据当前经济形势作出某些政策来调整和应对,当属于强势利益集团。目前,网上交易造成了税源的缺失、税额的大量流失以及税负的不公平,对现行税制提出了挑战。所以,政府势必要通过对网上交易征税来规范其发展,维护自己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三)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

  分析之前我们假定各利益主体都是以“经济人”的身份出现,都处在一个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顾及其他干扰因素存在的理想状态之中。

  网上交易税收问题中,相关利益集团的冲突就在于征税造成网上交易主体利润下降和不征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及社会不公平。网上交易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发展迅猛却不成熟,在暴露出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同时,也对我国当前税制造成了冲击。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无论是针对网上交易主体还是网络中介,都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网上交易的发展,这也与国家促进互联网信息化发展的宏观政策相悖。而不对其进行征税,随着网上交易的迅猛发展,造成的税收流失数额也不断增加,不利于政府的运行,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政府,当前考虑的重点就在于如何保持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则,对其征税时在保证了税负公平的同时,还要尽量不损害网上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尽可能合理地实施网上交易税收政策,规范网上交易的发展。   二、相关利益集团对政府治理网上交易问题的影响

  公共政策的制订是政府对各方复杂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综合和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对政策制订过程中的来自各方的意见置之不理。事实上,各方利益主体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利益损失的最小化,在政策制订过程中采取行动,对政府施加影响,力求使公共政策符合它的利益。根据以前的分析,将利益诉求基本一致的网络经营主体归为网上交易联盟,而政府和现实经济主体则归为征税联盟。对网上交易制订税收政策的过程,也是这两方利益不断博弈的过程。

  不管是用什么方式经营,只要经营有收入,都应该纳税,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当前,对网上交易征税已经形成共识,而如何征,怎么征,对什么征等还需要依照现实情况好好考虑,在考虑过程中势必还要考虑对各方利益的影响以及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好好分析一下,制订政策时政府会面临来自各方利益集团的哪些影响,以及政府需要做出什么反应来应对,才能保证各方利益的协调。

  (一)网上交易联盟对政府的影响

  在网上交易联盟中,网络中介(如支付平台、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凭借着在网上交易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够对政府制订政策施加较大的影响。由于网上交易中卖家数量的多少和成交额的大小关系到网络中介的收益,而网络买家的点击量与购买商品的满意度也间接影响着网上交易发展的成功与否。卖家关注的是利润,买家关注的是成本,只有“低价厚利”才会使双方都满意,从而促进网上交易的发展,达到一个“三赢”的状态。因此,他们会对政府制订税收政策限制网上交易的发展持反对态度。而且为了促进网上交易的发展,他们还会采取相关行动,极力说服政府采取扶持鼓励措施。

  而网上交易联盟中,网络消费的卖家和买家,由于存在分散、个体小的特点,相较于网络中介,对政府的影响力较弱。奥尔森指出,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利益,其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品。由于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个人的投入与产出并非同步增长,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就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此即为集体行动的困境。虽然网上交易中的卖家买家,占了网上交易主体的大部分,但由于集体行动的困境,为自身利益采取行动的意愿不强,对政府的影响力较弱。因此,网上交易联盟中,主要靠网络中介与政府进行博弈。

  (二)政府应该采取的对策

  现实经济中的主体同网上交易联盟中的卖家买家一样,虽然数量庞大,但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他们都倾向于不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所以,他们对政府制订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影响力较弱。而政府由于与现实经济主体拥有相同的利益诉求―征税以保证税负公平,因此在网上交易税收政策的制订主要是网络中介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网上交易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发展迅猛却不够成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适当干预。然而对网上交易征税势必会影响其发展,也会遭到来自网上交易联盟的抵制。网络中介会凭借自己在网上交易中的地位和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会向政府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力争不对其征税,甚至争取政府在政策、税收和财政等方面进行支持。但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只要有经营行为并且产生了收入,都必须纳税。所以,政府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还是会做出对网上交易征税的选择。只是在制定具体税收征缴方案时,会在保证税收中性、税负公平、便于征管、简单透明的原则基础上,争取各方利益的均衡。

  从繁荣发展网络经济和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两方面考虑,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网上交易税收制度。这种制度从实际出发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方面,是政府的介入和规制。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维护税法的完整性和公平性,以及保证税收的足额应收应取,要对网上交易征税。另一方面,是运营商的利益诉求和实现。网络运营商作为一个强势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肯定会采取行动影响政策的制订,政府要充分考虑他们的要求。还有一方面,是各种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政府应提高潜在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意识和自主组织能力,建立均衡的各方利益博弈机制,以促进政府政策决策在信息完善的条件下,充分反映社会的整体利益。如不同经营主体税收实行差异化政策,结合网络经济的特点,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对于网上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比实体经营者的税收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以促进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从而在保障国家税源不流失的同时,规范和促进网上交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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