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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部信息自愿性披露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2

上市公司分部信息自愿性披露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3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跨行业、跨地区经营逐步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发展趋势。按照财务报表要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要求,按照经营的不同业务或者不同地区对信息进行分类披露及分部信息的披露应运而生[1]。我国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充分的分部信息已经是国内学者的共识,但是在分部信息披露的实务中,绝大多数公司仍未真正意识到分部信息的价值,或者处于对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对分部信息披露不足,使分部信息的完整性和有用性大大降低。正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对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够规范,使得本文的研究更具价值。

  一、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分部信息披露主要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从上市公司公布的2014年年报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对于分部信息的披露状况不容乐观――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能按照证监会《编报规则》的规定对分部信息进行披露,但是披露内容和方式等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确认报告分部的随意性大,合理确认报告分部是信息使用者分析利用分部信息的基础;其次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划分混乱,虽然《分部报告》规定企业分部报告应当按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分别编制,但仅仅笼统地规定分部的确定基础为企业的内部报告制度;最后分部信息披露内容少,相对于《编报规则》而言,《分部报告》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为详细的分部信息,但却只给出分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等的简单定义,较为抽象难以理解;没有规定具体的确定标准也使得编报者不知从何入手。

  综上,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对于分部信息的披露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分部信息财报信息使用者的重要意义使得对分部信息披露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国内外有关分部信息实证研究的结论

  国内外学者从两个方面对分部信息进行实证研究:一是探讨分部信息的价值,二是分析自愿性披露分部信息的影响因素。下面分别国内和国外对这两方面研究成果予以回顾。

  第一国外有关分部信息实证研究的结论。上个世纪60年代,国外学者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分部报告在实践中的价值进行研究证明:分部信息可以增强会计信息的预测功能并可以起到降低信息披露公司股票市场风险的作用。同时,国外很多学者致力于研究自愿性披露分部信息的影响因素。Jason D. Mitchell等[2]。

  第二国内有关分部信息实证研究的结论,尽管分部报告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研究且在实践中趋于成熟,但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国内学者对于分部报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研究内容包括如何进行分部的划分、如何确定报告分部以及应以何种形式披露哪些内容等。在对分部信息有用性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国内研究者多采用问卷调查这一广义实证研究方法。

  三、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自愿性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设计

  1.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自愿性披露行为的界定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而言的,是指在财务报表中的企业主动披露行为[3]。鉴于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编报规则》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并不会产生违规成本且编制成本相对较低,本文将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只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营业利润情况等分部信息的行为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行为,而将披露充分的分部信息即同时披露分部资产、分部负债等重要信息的行为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

  2.变量选取

  从国内外学者对分部信息自愿性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来看,行业类别、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所有者分散程度、少数所有者权益水平、异地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等因素均影响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分部信息的行为。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力度不强,故少数所有者权益水平对自愿性披露行为的影响应该较小;又因以行业类别为标准进行配对样本的选择,所以该因素对披露行为的影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3.研究假设

  第一公司规模。代理理论和信号理论是分析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理论工具。假设1描述为: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规模越大,自愿性披露更为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越大。

  第二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假设2描述为: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越高,自愿性披露更为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越大。

  第三股权集中度。大量研究结果发现,“一股独大”、股权集中度高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明显特征[4]。假设3描述为:H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越高,自愿性披露更为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越小。

  第四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任何职位,而且不持有或只持有少量的公司股份。假设4描述为:H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自愿性披露更为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越大。   第五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审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和披露质量也越高。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上拥有较好的声誉,相对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对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更为严格。假设5描述为:H5: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自愿性披露更为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更大。

  第六同时发行B股或H股。与在同一个交易所上市的本地上市公司相比,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战略和财务信息。假设6描述为:H6: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于没有同时发行B股或者H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同时发行B股或者H股的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更为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更大。

  4.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沪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在对样本公司进行选取时采取如下方法:对于网上公布的2014年年报的所有沪市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于2001年4月3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在样本中扣除财务状况异常的ST、PT公司。之后以此为样本总体,分行业按照50%的比例随机选取了412家上市公司。对这些公司的年报进行分析,得到42个充分披露分部信息的样本,占10.19%。

  本文的数据都来源于沪市上市公司公布的2014年年报,年报均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下载得到。此外,使用SPSSll.5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

  四、实证研究结论及建议

  第一,公司规模越大,自愿性披露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越大,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5]。

  假设1通过验证,即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性。首先,站在披露成本的角度而言,较大规模的公司相对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分部信息制造成本相对较低。同时,规模大的公司,业务相对更为复杂,再加上代理成本相对较高,所以不论是公司管理层还是外部报表使用者对分部信息的需求会相对更大,为了加强对各分部的管理以及降低代理成本,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较为充分的分部信息。另外,规模较大的公司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和需求相对较大,再加上更容易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监管部门的管制,披露动机进一步加强。

  第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自愿性披露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更大。

  根据实证研究结果证明研究假设具有一致性,即相对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信誉较高,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操守和过硬的专业素质,这些都使得它们要求上市公司采取更为严厉更为广泛的信息披露方式。同时,显著相关表明审计中介在信息披露方面作用较为明显,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履行情况值得肯定。但是笔者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发现,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较少,仅占样本总数的27.4%。原因可能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较为严格且审计费用较高。

  第三,公司盈利能力强不一定会加强其自愿披露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假设2没有通过检验,并且与预期的符号相反,这说明相比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而言,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并非愿意披露更充分的分部信息。笔者认为,这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完善,存在大量的内部交易等不合理现象。其次,虽然我国上市公司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的比重较大,但是包括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在内,普遍对分部报告的有用性和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同时这也是造成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股权集中度的提高并不能增加公司自愿性披露充分分部信息的可能性,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6]。

  假设3没有得到验证,即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与自愿性披露充分的分部信息的可能性两者之间不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从前面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到,自愿披露充分分部信息的上市公司的平均股权集中度高达64.85%。故不显著相关的研究结果体现出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即大股东并未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层披露充分的分部信息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回归分析得到的系数为正,和我们预期的符号相反。这可能是由我国独特的股权结构造成的: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高的多为国有控股公司或者民营公司,这些公司更注重自身的社会声誉和长期发展,更愿意向市场披露较为充分的信息。

  第五,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自愿性披露充分分部信息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显著性正相关关系。

  假设4未得到验证,即独立董事比例较高并不意味着公司更愿意披露充分的分部信息。国外大量的实证研究结论证实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自愿披露充分分部信息的可能性越大。笔者认为,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很可能是造成本文研究结果的原因。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的独立董事都没有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而国外的独立董事大多是资深的财经专家或者律师等。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信息披露的现状使得我国的独立董事可能只确保企业完成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而不会积极监督企业去披露更多的非强制性信息[4]。

  第六,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未必更愿意披露较为充分的分部信息[7]。

  假设6未能通过检验,即公司的上市地点与其自愿性披露行为之间无显著关系。一般而言,国际资本市场透明度相对较高,上市公司要面临更大的信息披露压力,会自愿性地披露更多的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是本文研究结论与此不同,可能是因为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在国内不一定会自愿性披露更多的信息。具体而言,国际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的年报中必须披露有关分部资产、分部负债、资本性支出等分部信息,但是在我国,这些却属于自愿性披露的内容。

  根据笔者研究结果并参考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分部信息亟需引起包括公司所有者、管理者、投资者、财政部、证监会等各主体在内的重视,而上市公司披露分部信息的行为亟需在披露制度上予以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的披露还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相关法规不健全,相关统计信息不完善,这都为开展实证研究造成了困难。以后的研究可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扩大分部信息的搜寻范围,如公司公告等,而不仅仅局限于年报;将行业类别、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评等级别等因素考虑进来,使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分部信息的影响因素得到更全面地分析,使分部信息的价值予以更充分体现。

上市公司分部信息自愿性披露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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