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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市场化与农村金融发展浅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22

农地流转市场化与农村金融发展浅析

  

   一、农地流转市场化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业现代化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当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农村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作为新农业的基础[1]被广泛提出,广大学者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研究的结果和目前推广的程度上来看,农地的流转普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2],不但在政策制度上不够完善,其市场化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只有将这些问题及时进行解决,才能更好地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业是一国的基础产业,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其他产业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单纯的小农经济无法使农业跟上时代的发展,这就需要将农地流转集中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而要想达到这样的生产仅仅靠政府的支持与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入市场化元素,通过各种金融机构的参与,不但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促进金融产业的完善,还能使农业在市场的自发调节和政府监管的双重运作下,不断解决问题和漏洞,更好更快地实现农地流转。

   二、农地流转市场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地流转要想达到市场化,就必须不断完善和健全农村金融制度,只有通过改进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机制,适应土地改革的新需求,才能促进当代农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从目前我国呈现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来看,在农村金融方面,还需完善农村银行业,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中介机制和交易机制,只有让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农业,才能加快土地流转的进程,也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银行业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农业银行的信贷大部分已转向城市,农村贷款几乎很少很难,农业大规模、专业化的生产和其他农副业的发展得不到资金支持,这就使一些想要经营土地却缺少资金支持的大户经营者无法流转到更多的土地。所以,应不断调整农村银行业的贷款方向,以加大金融机构对用地主体的资金支持,尽可能保证土地集中经营的实现。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农户的贷款利率应该进行调整,适当降低农户贷款利率,同时针对农户的土地抵押贷款和各种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吸引农户加入的同时增强其与农村银行业的互动程度。

   2.我国很多地区都存在着农地流转,也有少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土地确权,具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但是目前普遍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都是农民私下交易,没有正规的机构和制度,也没有流转市场,农民流转只是自己寻找对象,自己设定价格,流转规模不大,还易出现纠纷矛盾,所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中介市场是极其必要的。首先,尚未建立流转市场的地区应积极进行市场建立,可以建设有形和无形两种市场[3],即在乡镇或村设立流转市场机构,农民可以在此发布自己想转出的农地也可以查看想转入的土地,由此市场机构进行流转沟通,同时机构设立信息收集、发布平台,方便农民更快地了解土地信息,机构还应建立有关政策、合同签订等信息的咨询服务平台和纠纷调解机构[3],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其次,对于已经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地区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市场机构的规则,不断适应当代新农村的发展。当前,我国比较典型和成熟的几个土地流转地区如浙江、成都等[4],都具有不同形式的中介市场和不同的流转机制,如浙江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4]是其主要的流转机构,通过该机构,不仅能有效减少农户和市场之间的矛盾,增加农民在市场上的参与度,同时还能促进土地流转的长远发展,推动农民致富增收;再如成都先确权后流转的机制[4],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集中流转,这样不仅保障了农民的权益,提高了农民的参与程度,同时还能减少耕地浪费,提高农地规模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产增收。这些地区的流转模式都以适应当地的发展需求为前提,我国其他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可以适当的借鉴这些地区的经验。

   3.在土地流转中介机制建立的同时,交易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农地流转不仅需要一定的机构场所支持,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有规范的交易制度支撑,这就要求机构组织在土地流转的交易流程、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方面进行规定,这样不仅能使农民方便快捷的进行交易,而且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出现,规范土地流转的市场秩序。在交易机制的建立上,关键是要确定交易的流程,包括农户的土地集中、中介机构的土地收集和发布、土地经营主体的承包和使用、合同的制定和签订等等,只有流程规范,才不会使流转市场出现混乱的交易行为。其次是交易价格的规定,对于不同等级的农地,贴合实际制定不同的流转价格,也可以根据流转规模的大小给予不同的优惠方式,吸引大户转入土地。在交易方式上,农民可以选择书面协议、电子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用现金、银行卡转账、抵押、质押、担保等多种结算形式,以满足不同农户的结算需求。再次,对于流转市场的交易规则也应进行制定,在保障交易双方权利的同时能够制约双方的违约行为,以强化交易市场和交易机制的规范性。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其他方面进行相关的规定,如交易费用(土地集中费用、中介机构的信息发布费用、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和执行费用等)[5]、后续的交易管理工作、各方对交易市场的监督监管制度、政府对土地交易机制的扶持和监测等等。

   三、关于当前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化和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使金融业务多样化,吸引农业各经营主体主动办理业务。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有限,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互动程度很低,现有的金融产品大部分无法吸引农民的参与,而针对农村的金融业务也少之又少,使两者之间的交集越来越小,这样不仅限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所以,针对农村的金融机构的模式和业务急需改变与增加,创造符合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极其重要,只有金融机构的供给和农户的需求相匹配,才能不断促进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    2.在相对发达的地区,适当发展民间金融。建立一些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将资金集中起来,借贷给那些进行土地流转的缺少资金的大户经营者或进行农副业生产的农民企业家,以此达到民间资本和公有资本双向运用,在促进农村金融多元化的同时还能充分满足农地流转用户的资金需求。在进行这种模式时,必须加强对进入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组织的监管,强化其正规性和完善性,使其透明化,保障农民加入其中的权益。

   3.国家应加强在农村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力度,减弱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倾向,增强农村银行业对农民的贷款额度,提高金融机构对农地流转主体的资金支持,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主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从而增强农户的流转信心,提高他们的金融需求和对土地流转的渴望,进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的步伐。

   4.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保护和存贷款保险制度建设[6]。增强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后续发展。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和我国农民传统的理财思想,使得大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无法得到长远的发展,最后不得不将业务内容转向金融需求更多的城市居民和企业,有些资本不够强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甚至因业务发展受限而不得不走向合并、被收购的结局。所以,应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增加农民对这些机构的信任程度,同时加强其市场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动农村金融的新发展,增加农民的金融业务选择,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

   5.在制定严格的政策监管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过度监管对农村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监督管理工作应做到适当合理,既能起到制约的作用,又不限制农村机构组织的发展。监管松弛会出现金融机构管理低下和市场自发调节失效的情形出现,所以有必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使农村金融和农地流转市场化的发展更健康更稳定,但若监管过度则会使效果适得其反,不但使两者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甚至让目前的进展停滞或后退。所以,把握好监督管理的“度”是很重要的,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国当前农地流转和农村金融的各方面都有待完善,不同地区都应做不同程度的调整,虽然农业问题一直不断被提出,国家也一再强调其重要性,但我国根深蒂固的小农经济和农民的传统思想使得新农业发展进程十分缓慢,加之复杂多样的地形更加深了改革的难度。所以,要让农地流转市场化和农村金融能顺利发展,不仅需要各方的努力和配合,更需要完备的政策制度和各种机制的支持。总之,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化和农村金融的进程可能还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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