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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村委会公众参与的构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26

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村委会公众参与的构建

  农村环境问题是阻碍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公众参与则能对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不可能像城市地区那样依托于一般性的民间环保组织,笔者认为其必须依托其他的力量,即村民委员会实现公众参与。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此在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应实行村民自治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即将村委会作为村民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因此,完善村委会在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具有实际意义。

  一、完善村委会在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的可行性分析

  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的完善对我们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如此,而且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的完善完全适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可行性的论证分析。

  (一)村委会的在我国农村中的地位决定完善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具有可行性

  村委会在我国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为我国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做出,并正在做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在当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之后,村委会肩负着更重大历史任务。这一切都体现了村委会在我国农村地位的稳定性和重要性,这是任何组织都达不到的地位。村委会的这种地位决定,由其作为农村环境工作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必能更好的带动村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利于更好的发挥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提上日程。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是因为许多旧的条款已不适合农村的现实情况。修改草案将就农村的现今实情,如环境保护、村委会竞选、农村社会阶级分层加剧等这些新课题提出对策。完善村委会在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最重要的前提是保证村委会的自治性和正当性。而这些修改草案均有涉及。如果这些草案能够落实,必将会帮助村民更好的实行自治,同样,也将更有利于村委会发挥其公众参与功能,建设新农村的环境法制。

  (三)国家对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视是完善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提供了条件

  国家对农村环境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国家09中央一号文件中着重论述了农村环境法制的重要性极其应对策略。《2008中国环境状况》在最后一点明确提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2008年,中央财政首次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安排了5亿元,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措施,用于支持700个村镇环境综合整治,有400多万人口受益。今年,中央财政又安排了10亿元资金继续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这些都为完善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提供了条件。

  二、完善村委会在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的基本思路

  完善村委会在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由村委会带动村民参与环境保护,为村民创造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和形式是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村委会应成为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耕地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形式

  我国现今的耕地污染状况十分严重,根据中科院生态所的孙铁珩院士的研究,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虽然我国正在进行土壤防治立法工作,但是,公众参与仍然是耕地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由村委会作为耕地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组织对耕地环境的保护,对农药、化肥的使用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并协调解决与耕地污染相关的环境问题。

  (二)村委会应成为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农村用水保护的公众参与形式

  农村用水问题是农村环境问题的重点所在。由于生活习惯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各个行政村的饮用水状况和水源不一,因此,我国农村用水问题不宜统一管理。而且,我国农村污染严重,用水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农业灌溉用水浪费严重,灌溉方式落后;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生活污水无处排放。将村委会作为我国农村用水使用和保护的公众参与形式,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用水使用和保护计划。同时力求在灾害发生时,优先保证村民生活饮用水的充足。

  (三)村委会应成为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村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形式

  在我国,村民的环境法制意识普遍淡薄,经济基础薄弱。村民在环境问题发生时往往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而且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在村民的环境权益保护方面几乎处于失语状态。将村委会作为村民环境权益保护和实现的公众参与形式。由村委会作为村民代表负责聘请专业人员为村民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使村民具有维护自己环境权益的能力。同时,在村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但因自身原因不能起诉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公众参与组织身份代为起诉。

  三、结语

  以村委会作为农村村民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使村委会在具有行政性质的同时,兼具多重角色功能,由行政引导生产生活,更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也能极大提高村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因此,完善村委会在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势在必行。

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村委会公众参与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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