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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hapley值法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15

基于Shapley值法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9053

  1研究背景和意义

  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是广大中小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协同创新作为一种新型创新模式,被认为可以有效克服中小企业自身创新能力薄弱的现状,可以提高中小企业创新的效率。协同创新作为一种新的合作创新模式,它的特点在于通过打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可以使人才、资本、专业技术、信息等创新资源有效汇聚,实现创新主体间的深度合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1]。

  协同创新的概念自从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以来,就受到了理论界和广大中小企业的积极关注。2011年4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的讲话中强调,协同创新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由于协同创新中缺乏平衡各方利益的有效机制,再加上中小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先天偏好,协同创新中多数中小企业都在挖自己的“井”,而不愿、不敢、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协同,极大阻碍了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效力的发挥。所以,利益分割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也是调动各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

  从本质上看,协同创新过程就是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获得过程。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互为前提,共同促进。协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创新,但同时,协同创新必然涉及技术秘密、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获得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合作组织间的知识产权交换和共享是创新成功的前提条件,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则是协同创新战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这就需要合作组织积极贡献出自身拥有的各类知识产权,并确立利益分配方案,从而促进协同创新能够高效完成,更好地满足组织对创新的要求。

  因此,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分享与利益分配机制,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稳定性、合作深度和合作广度,是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基于合作博弈的相关思想,运用Shapley值法,构建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分享与利益分配机制,以期能够激励各创新主体共享资源,加强协作,实现互利共赢,促进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2合作博弈及Shapley值的相关理论

  博弈论可以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强调个体理性,个体依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决策,一方利益有所增加,他方利益必然受损,因此也被称为零和博弈。合作博弈强调团体理性,博弈参与人之间通过协议达成合作,获得合作剩余并就该剩余进行合理分配。与非合作博弈不同,在合作博弈中,通过合作获取剩余价值可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共同增加,或者至少在不损害一方利益的前提下使得另一方获益,因此,也被称为正和博弈[2]。由于合作博弈强调团体理性,强调通过合作实现整体利益的增加进而改善个体收益,因此合作博弈被广泛应用于供应链合作伙伴、战略联盟等组织的研究中。

  Shapley值是分配合作剩余的一种常用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根据博弈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对于团队贡献的大小来分配合作收益。国内学者近年来认为基于合作博弈的相关思想,Shapley值法是分析联盟组织利益分配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如:李纲通过Shapley值法,对比分析了企业加入知识产权交易联盟的收益和未加入知识产权联盟的收益,研究了知识产权交易联盟形成的动因;[3]陈东灵根据品牌联盟的合作特点,利用Shapley值法对品牌联盟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了探讨[4]。

  3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

  31对Shapley值法的改进

  Shapley值法为我们研究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是具体到本研究的目的,直接应用Shapley值法还存在两点不足之处:

  第一,Shapley值法的基本思想是依据联盟成员对团队贡献的大小作为参与收益分配的依据,是从产出角度进行度量。但对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由于创新活动和知识产权的获取和应用都存在较高的风险,如果仅以最终获取的显性收益作为衡量贡献的标准,而忽视那些未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研发投入,或短期内为充分显现效益的研发投入,则容易挫伤协同创新联盟成员企业进行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投入角度来衡量贡献的大小,将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成员对知识产权获取过程中所贡献的研发资源(包括人力、财力、技术、物力等要素)作为衡量贡献的尺度,这样实际上将单个中小企业承担的创新投入的风险部分地转移到协同创新组织共同承担,这更符合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联盟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同时,本文提出,在计算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成员的贡献时,以成员企业投入的异质性创新资源为准进行核算,这样可以较好地避免重复创新资源投入的问题。

  第二,运用Shapley值法进行合作剩余分配时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根据Shapley值法的基本原理,联盟成员所承担的风险被简单地假设为是均等的,即对于n个成员来说,每个成员承担的风险均为联盟整体风险的1/n。在实践中,这种假设过于简单,也脱离了现实。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对于不同成员,由于其自身创新基础、实力的差异,以及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其所承担风险的能力与程度也是不同的。只有对于承担高风险的企业给予高回报,才能不挫伤承担高风险的成员加入协同创新的积极性,进而维持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联盟的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将风险因素引入到Shapley值法的计算过程中,这将有助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进一步合理化。   32基于改进Shapley值法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模型构建

  在进行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时,以贡献比重为权重调整各成员应该获得的收益,本文将此贡献比重称为“贡献因子”。

  4实例计算

  假设有甲、乙、丙三家中小企业,各自拥有的异质性创新资源数量为q甲=6, q乙=5, q丙=4,并且甲掌握了某种关键资源。如果甲利用自身研发资源单独进行知识产权研发,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v甲=12;如果甲乙协同进行知识产权研发,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v甲乙=24;甲丙协同创新进行知识产权研发,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v甲丙=30。但是如果没有甲的参与,乙和丙无论是单独研发,还是相互合作都将无法获得知识产权利益。显然,该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组织最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v甲乙丙=30。

  41初始收益分配

  利用Shapley值法核算中小企业甲所获得的初始收益分配如表1所示。

  5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与直接运用Shapley值法相比,改进后的Shapley值法能够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贡献差异及承担风险的差异。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如果企业投入贡献比重小、承担风险较少,其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会相应降低;相反,如果企业投入贡献比重大、承担风险较高,其获得知识产权收益也相应增加。这样既符合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收益分配原则,从而保障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组织的稳定与持续运行。

  其次,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过程中,设立准入门槛,以联盟成员投入的异质性创新资源比重作为分配知识产权收益时的考量因素之一,可以有效减少协同创新过程中创新资源重复投入的状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最后,本文讨论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是基于合作博弈的思想构建的,所以,要想通过协同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的“双赢”的局面,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必须满足合作博弈的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在参与协同创新时,除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优势互补,防止出现同质性竞争外,还必须考虑另外两个条件,才有可能取得协同创新的良好效果。第一,创新项目条件。众所周知,并不是每一个创新项目都适合或者有必要协同创新。中小企业在进行协同创新的时候,需要考虑风险与机会、成本与收益的问题,需要论证可行性与必要性的问题。第二,关系条件。信任是合作的基础,企业间的相互信任是有效开展协同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具备信任基础的企业之间更容易结成协同创新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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