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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内社会工作者伦理困境之隐私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26

浅谈国内社会工作者伦理困境之隐私权

  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的工作,致力于帮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它是一个蕴含道德特质的专业,其不同于其他一般的专业工作不仅在于知识基础和技术的区别,更在于鲜明的道德、价值所涉,有学者曾言,价值观和伦理学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生命线(Reamer,2001)。既然作为一种道德实践,在处理问题上就必须要准守一定的专业价值观和伦理守则,保密既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项。

  一、什么是隐私权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在我国,现今最为广大学者所认可与接受的就是王利民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的定义:侵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翁国民、汪成红(2002)将侵私权概括为4个方面: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保密权;个人通讯保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至今,不同国家,不同人对自由权的定义仍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社会工作中的保密

  社会工作中的保密是指社会工作者有义务使服务对象在专业关系中透露的信息不被曝光,在教学或研究中对服务对象的资料作适当的保护,从而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在没有得到服务对象的允许或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不得把自己掌握的关于服务对象的私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是,保密也不是绝对的,即保密原则必须是以遵守法律和法规为前提的。即使服务对象没有明确的要求,工作人员也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写组,2010)。

  保密在社会工作运用中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首先,信息时代使我们习惯且乐于与身边的人分享我们第一手所获得的信息,如今风靡的“微信”、“人人”以及“微博”等又给我们提供了便利的途径。这些途径在无形中又强化了我们的行为,如此循环。因此,要做到保密,我们首先要克服自己的日常习惯。其次,案主既然寻求社工的帮助,就是希望能为自己解决问题。社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动员众多的资源,必要时还要征询同事和其他专业者的意见。那么,如何来动用身边的一切资源解决案主的问题又不泄露案主的秘密?最后,如何判定案主是真正存在危险的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伦理准则要求除非案主有做出对自己或他人或集体利益有害的行为的倾向,社工才能向第三方泄露。然而,怎样判断案主真正存在这种倾向而不是随口提到或仅仅是一时兴起?所以,社会工作中的保密与日常生活中的保密虽然是有联系但更多的是存有很大差异的,其产生的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需要社会工作者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技巧和更强的道德责任感。

  三、是什么引发了保密困境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也许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案主是一位HIV阳性携带者,很有可能传染给别人,但案主为了不受到别人的歧视或者被家人抛弃而一直恳求社工保守这个秘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工应该怎么做?是继续保护案主的秘密?还是至少让案主的配偶知晓这件事?如果根据社会工作事务中保密原则的相关要求,社会工作者必须保守案主在事务过程中透漏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主的侵私权。但这件事又涉及了案主的家人,尤其是他的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感染到这种疾病。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她亦有知晓的权利。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清楚的发现:困境的产生是因为案主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发生了冲突,而再进一步说就是案主的隐私权和他人的知情权发生了冲突。

  知情权是美国著名新闻记者库珀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侵私权要求社工保护案主的个人信息,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护的公民的自我独立和尊严的人格权。而知情权又保护公民知晓与自己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减少因未知信息所而受伤害。这样的一对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就会引发伦理冲突,如上案例所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怎样做出抉择呢?

  四、相应措施

  一些西方的社会工作伦理学者提出了社会工作者在面临伦理抉择的难题时的一些指导标准,如雷莫提出“四个优先”。

  而《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也作出规定:社会工作者是不能公开保密的信息的,除非以下情况:

  ①公开信息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②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③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要案主的同意。

  但无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只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在开保密资料前,社工都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

  虽然有这些指导标准和伦理守则可以参考,但在实务工作中仍然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尽可能做到:

  ①社会工作者和案主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这可以从一建立关系后就提前说明在哪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要提供出来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在整个实务过程中也均可讨论让案主有准备;②最小范围的公开;③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浅谈国内社会工作者伦理困境之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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