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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类专业“订单培养”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27

高职法律类专业“订单培养”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一、高职“订单培养”机制概述

  (一)“订单培养”机制的内涵

  “订单”一词原用于商业领域,是指企业采购部门向原材料、燃料、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发出的定货单。在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中引用“订单”一词是指用人单位与高职院校经过协商,由高职院校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所需人才的数量、知识水平以及职业技能等要求,为用人单位培养相应数量与质量人才的培养模式,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领域产学研合作的九种模式之一。该人才培养模式由学校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共同挑选培养对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共同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毕业后直接到订单用人单位就业,是高职教育产学研高度结合的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订单培养”机制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高校就业压力的增大,一些职业院校甚至是有些本科院校把订单培养,包分配,包就业作为吸引生源的重要方法。“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亮点就是实现学生从学校到企业的“零距离”过渡,进而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赢”的局面。对于学生可以实现提前“就业”,可以专心学习,免于疲于到处找工作的尴尬;对企业可以有效地节约企业新员工岗前培训的开支、可以优先选择优秀的毕业生进企业、提高企业的社会名望,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等等。对学校则可以扩大其招生规模以及在社会中的知名度,从而形成“出口畅、进口旺”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学校的发展和壮大。

  “订单式”培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学校培养社会型人才一种有效形式,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选择。“订单式”培养为我国职业教育注入了活力和生机,既顺应了国家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的要求,又满足了职业学校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教育行政部门的鼓励和推广,“订单式”培养作为职业教育在培养方式上的一项重要改革,已经获得了企业、学校、学生以及教育主管的一致认可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二、高职法律专业实行“订单培养”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另外,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都鼓励校企合作,推行订单式培养模式。

  (二)现行培养模式的改革趋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基本上都开设了法学这一学科,而课程设置无外乎都是法理学宪法民法、商法等基本学科,有所区别的仅仅是各个高校的着重方面不同,但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基本上都是一揽子灌输(尤其是在本科生的培养方面)。由于学校教学计划的限制,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目前的法学教育基本是靠上课的时间来完成的,法学本科的学生少有自己能擅长的某个法律方面。从近几年的法学人才就业情况来看,如果有幸能够在企业从事法律行业,但是因为不熟悉企业的近况及工作重心,很难在短时间内融入企业,顺利地处理企业的法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法律人才的“订单式”培养模式,既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也可以让学生依据自己以后的就业愿望来选择自己所喜欢的学习方向,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促进企业发展

  法学专业本质上仍是一门实践学科,单从理论教学是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的。“订单式”的培养模式,可以让学校与企业相对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而不是单纯将法学专业的实习定位在法院、检察院等公务员系统内,这对有效解决毕业生与社会、企业的对接问题,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实行“教学――实践”循环互动的教学模式,把课堂传授知识与现场获取实际经验结合起来,让大家寓学习于实践,使学生在毕业后不必再经过企业的培训、试用即可直接进入工作岗位,节约企业的培训时间、场地和资本,大大的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同时,法务部门往往会涉及要企业的机密文件甚至是商业秘密,该模式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风险。

  (四)企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量正在增长

  现今的高科技企业多是研发型企业,每个企业几乎都有自己的自主创新项目,因此,企业还是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来解决涉及的法律问题,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等,此时,企业需要更多的法律复合型人才,如具备法律事务经验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熟练的掌握英语或其他语种,具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职业双重资格等等的法律人才,企业对这类人才的需求量正大幅增长,如何使一踏出校门的毕业生就具备这种素质,“订单式”培养模式就能使这种问题迎刃而解。

  三、完善高职法律专业“订单培养”机制的对策

  (一)立法明确校企合作的内容

  校企合作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通过“工学结合、工学交替”等方式,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为学生未来选择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订单式就业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陷,不能成为就业的常态,更不能成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法律必须严格限定订单的适用范围和运行机制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明确订单培养模式的运行机制。

  1、明确订单签订程序。规定在超过一定规模如超过30人的应采用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需要人员条件、师资力量,公开竞标;三方签订订单,除了企业、学校外,学生和家长也应签署;内容审查备案制度,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2、教育内容应以国家课程计划为标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综合竞争力,除了企业要求的技术性知识外,不得开设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业文化课程。   3、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既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又要保护学生的自由选择权。

  (二)建设完备的实训、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既要符合教育部高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又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依据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培养理念,把学历教育与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体系衔接起来,与合作单位一起确定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让其参与到监督和指导教学的过程中。一方面,学校应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校内实训基地,使学生在实训基地受到严格的技能训练,能够真实体验实际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全方位的校外实习基地,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三)企业应转变观念积极参加“订单培养”

  1、企业应提高参与“订单培养”的意识。“订单培养”中,企业领导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订单培养给企业带来的显性和隐性收益。对企业而言,“订单培养”不单纯是一种投入,更是一项投资。只要学校在高职教育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面有着独特而又显著的优势,企业就应提高积极性,主动参与“订单培养”,为自己的长远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2、企业应确保“订单培养”实施的条件。一是企业应提供足够的员工岗位,这样“订单培养”模式才能成立;二是企业要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否则,学校培养的人才就难以满足特定岗位的需求;三是企业应提供相对较高的薪酬。企业的经济效益好,员工的薪酬高,学生才能踊跃报名参加“订单培养”,企业也才能招到高素质的员工,并保证员工不会流失。

  (四)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职业素质

  高职学生是有思想的能动主体。一些高职学生在经过实习之后,加深了对企业岗位的了解,反而会对企业产生厌倦情绪,不愿去定向的企业工作。因此,学校及企业要加大对“订单培养”的宣传,使高职学生及家长对企业及“订单培养”有充分的了解,从而使高职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订单培养”中。学校还应有针对性地通过道德理论教育、社团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强调高职学生对企业的忠诚意识和团队精神,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另外,高职院校应协助企业与“订单”学生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诸如低息贷款、奖学金、带薪实习、缩短或免除毕业后的试用期、预付工资等有效方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加深高职学生对企业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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