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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下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21

常态下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研究

  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对提高中国企业全球竞争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国内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坚持“走出去”战略对我国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走出去”所牵涉到的庞大经济政策体系中,税收政策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有着非同一般功能与地位。由于税收政策具有良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税收政策的运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世界各国正确引导和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以重庆市“走出去”企业为样本,深入调研了重庆市的28家代表性企业,对“走出去”企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税收环境的调查

  (一)行业分布及业务形式

  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重庆市共有235家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从直接对外投资的规模来看,对外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大约有100家,对外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有61家,对外投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有27家,对外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企业有5家,其余42家企业的对外投资额不足1亿美元;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国有企业58家,外资企业9家,民营企业168家;从所属行业来看,属于机械制造业有75家,商贸流通业17家,生产销售业45家,生产加工业27家,服务业28家,餐饮业10家,房地产和建筑业均为9家,其他行业24家①。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行业主要分布在机械制造,生产销售,商贸流通三个行业,而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所抽取的28家“走出去”企业中,机械行业的占32.14%,电子、房地产、商贸流通以及其他服务业均占7.14%,食品、建筑、餐饮均占3.57%,这与我们此次抽样调查结果基本吻合,说明调研结果符合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情况。“走出去”企业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业,服务业所占比重过低。此外,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业务形式主要进出口贸易、生产销售、机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以及境外加工贸易生产,具体数据如图1所示。

  (二)税收环境的调查

  1.税收政策运用情况

  (1)在优惠政策方面,调查结果显示,享受到相应优惠政策的占60.71%;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占35.71%。调查数据结果显示仍有一些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的相关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在帮助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在利用税收政策方面,在“企业未能享受财税政策扶持的原因”中“不知道有该政策”占42.66%;“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条件”占37%;“政策对本企业吸引力不大”占7.20%;“政策办理手续繁杂”也占7.20%;其他占5.94%。从数据结果来看,说明只有少数企业主动去了解财税扶持政策,大部分企业不了解财税扶持方面的政策。

  (3)在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负的企业占42%;不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负的企业占58%。反映出只有部分企业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的作用,大部分企业没有利用税收协定来发挥作用。

  2.税收服务状况

  (1)在税收服务方式方面,“专题讲座”占33.57%,“专题座谈”占18%,“专题沙龙”占7.14%,“上门辅导”占12.57%,“纸质资料”占10.86%,“电子邮箱”占11.43%,“征纳互动平台”占6.43%;这表明专题讲座和征纳互动平台为目前主要的税收服务方式。

  (2)在税收服务内容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决策涉税分析的占12%;提供境外投资经营涉税分析占16%;跨境税收争议占8%;简化办税流程占10%、提供境外所得税抵免培训占7%;外国税制介绍占5%;转让定价税制辅导占7%;提供涉外税收资讯占10%、提供涉外税收抵免培训占15%;提供更多“走出去”案例占10%。表明税收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提供境外投资决策涉税分析、经营涉税分析、简化办税流程、涉外税收抵免培训方面。

  (3)在税收服务效果方面,有65%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服务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35%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服务依然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税收服务的效果明显,绝大部分企业通过税收服务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只有少数企业可能因为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而不能享受。

  (三)税收问题的调查

  (1)在常见的税收问题中,“当地税制复杂”占32%;“当地税制缺乏确定性和透明度”占45.10%;“当地税收征管过于严厉”占10.29%;“当地税收执法随意”占8.71%;“当地存在税收歧视”占3.90%。这说明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地税制缺乏确定性和透明度以及当地税制复杂两个方面。

  (2)在最关心的税收问题中,“税收负担”占比32.14%;“税收风险”占比18.86%;“税收歧视”占15%;“税收协调”占12.43%;“税收管理”占15%;“税收服务”占6.57%。如图2。从中可以看出,“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依次是税收负担、税收风险、税收歧视、税收管理、税收协调五个方面。

  二、“走出去”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

  从调研数据中可以发现: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并没有在对企业的投资产业、投资形式和投资区域上进行引导,导致大多数企业集中在制造业,投资结构不合理。在所得税优惠方式方面,尽管包括投资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但优惠方式仍显单一,这也是税收负担问题成为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的原因之一。操作性较差主要体现在:对于企业发生在境外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理论上来讲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实践中,由于涉税资料获取困难,因此境内的税务机关无法对其所得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政策运用效果不理想

  首先,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调研数据结果显示,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走出去”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在帮助企业减轻税负的执行力度方面仍然有待加强。其次,在利用税收政策方面,有接近一半的企业是因为不知道有该政策而不能享受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另外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是因为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条件。这也说明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或者企业并没有主动了解相应的优惠政策;此外,也反映出财税扶持政策要求过于繁琐,应当简化要求,让更多的企业能切切实实地享受到财税扶持政策,帮助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最后,在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接近五分之三的“走出去”企业不能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负。说明税收协定在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税负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三)税收协定发挥的效果有限

  由于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能直接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负,因此,税收协定的谈签有助于实现更多企业早日“走出去”。但调研数据显示,仍然有接近一半的“走出去”企业没有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负担,这也导致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降低。这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为单边饶让,导致为“走出去”企业减轻税负的效果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考虑不够周全,税收条款规定过于粗糙,不够细化,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税收饶让条款考虑不到位,使得在投资目的国所获得的税收优惠待遇没有真正落实;此外,由于境外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服务不足,不能指导和帮助“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负担。

  (四)税收服务不到位

  根据调研数据我们发现,首先,税收服务方式方面,以讲座为主,获取税收信息的渠道较窄;其次,税收服务内容方面,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培训、外国税制介绍、转让定价税制辅导等方面提供的信息过少,而“走出去”企业对税收服务的需求较多,一方面由于税务人员数量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很难满足境外所得投资抵免的有关业务技术和专业较高的要求。同时,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也不到位,应该及时给企业提供相关的对外投资信息,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了解各国税收政策,否则将导致国家税收激励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三、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比较

  为促进企业顺利“走出去”,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各国因地制宜地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和总结各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对完善我国涉外财税激励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很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走出去”税收支持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以美、日、法、韩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美国

  税收抵免方面,美国采取的是分项不分国的综合限额抵免法。规定抵免限额根据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类别制定有不同的税率,境外所得一共分为9大类。美国的抵免制度分为单层抵免与多层抵免。单层间接抵免必须满足的条件:母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而多层间接抵免则必须满足条件为:除海外子公司持有其海外孙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基础上,母公司也必须间接拥有其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份。税收延付方面,规定凡是美国股东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都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各股东名下缴纳美国所得税,当这部分利润真正作为股息进行分配时,不再进行缴税,且这部分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照规定进行抵免。风险共担制度方面,允许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把前三年的利润用某个年度的正常亏损来抵消,并且允许将退回前一年度对被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所缴的税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缴税款从而弥补损失。关税优惠方面,海关税则规定美国产品在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若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关税减免的待遇,只对产品征增值价值的进口税。

  (二)法国

  税收减免方面,法国实行了比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作用更直接,力度也更大的免税政策。只要本国公司在境外公司投资并拥有一定的股权和经营权,那么境外公司所的支付的股息可在国内免税,不需要再进行间接抵免。法国有良好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外投资企业开盘前4年有亏损,可免税在应税收入中留出准备金,并在10年内按比例逐年纳税;对中小企业可支付8000到10000欧元国际市场开拓支持,无需偿还;政府对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提供政府资助和政府贷款。

  (三)日本

  抵免制度方面,日本在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不仅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而且针对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日本采用的CFC法则与美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其对税收延付是有条件的,坚持对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日本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不同行业会有不同计提准备金比例,规定只有投资亏损的情况下,才能从准备金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在投资没有亏损时,这部分准备金的积累期限为5年,第6年则将准备金分为5年逐年合并到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申报。日本对重新进口在国外加工的本国产品施行免征关税政策。税收饶让方面,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允许抵扣。税收服务体系方面,包括税法宣传、税务咨询、纳税服务信息化和纳税人权利救济等税收服务方式。

  (四)韩国

  在抵免制度方面,韩国采用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两种方式,其中针对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采用直接抵免方式,对企业跨国经营采用母子公司模式经营的,给予间接税收抵免。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韩国要求对外投资损失准备金的比例是15%,还对资源开发投资进行特别规定,提取20%的投资额作为损失储备金,针对企业出现损失的情况,韩国采取从第3年起分4年作为利润逐年赋税。出口退税方面,韩国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退税率一般按征税率退,采取定额与定率方式计算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退税。税收饶让方面,韩国与日本采取相同的方式,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允许抵扣。   四、政策建议

  根据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调研数据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以及对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提出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税收抵免政策方面,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应当以综合限额抵免法从税收整体角度来计算税收抵免,使企业的境外亏损与盈利可以相互弥补,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适时考虑采取免税法,从而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适应,可以有效解决抵免法下计算应纳税额带来的诸多不便,降低纳税成本;及时完善税收抵免制度,以便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应当统筹协调境内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可以考虑对在境内享有税收优惠的产业,在境外投资已纳税额可以在国内实行超额结转抵免政策,即对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5年平均抵免。最后,税收延付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对外投资所得未汇回境内之前,允许此境外所得在所在国暂时不征税,相当于在所在国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实行税收延付制度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经营成本和筹资成本,抓住投资机会,创造更大价值。

  (二)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首先,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我国应在兼顾我国和东道国的共同利益基础上,不仅要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签谈的范围(包括国家和行业),而且要提高签谈的质量;同时对已经签订的协定解释文件进行更新,以适应国际投资形势的变化;税收协定内容要细化、具体,这样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才能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从而达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其次,进一步规范税收饶让制度,逐步实现由目前的单边饶让制度向多变饶让制度的转变,一方面单边饶让制度不足以满足对外投资的实际需求,同时为了促进“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的发展,缓解出口压力,缩小出口退税缺口,需要更多的双边饶让制度和税收绕让条款。最后,创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是建立广泛的税收情报交换网络,提供多边交流对话平台,尤其是应尽快与国际避税地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二是完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规范的国际税收交流协定范本,确保交流信息的质量与时效。三是改进税收情报交换规程,提高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涉外税收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制度。一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二是明确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义务,不管企业盈利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三是明确未尽纳税义务的处罚制度,对未尽纳税义务的“走出去”企业,除了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外,还不能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其次,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应该建立跨部门之间协调运作机制,提高涉税事项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利用效率;同时建议政府向主要对外投资国统一派驻税务专家,定期收集主要投资国税收制度、征管和执法等相关信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服务信息。最后,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及职能定位。一是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将“走出去”企业按级次分类。对信用级别较高的“走出去”企业纳税人实施自行管理为主,税务监管为辅;而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走出去”企业纳税人则加大监管力度。二是按经营行业分类。通过对已有的涉税信息库来收集行业的资料,建立行业模型,逐行业进行剖析测算,确定行业税负标准,对不同行业类别的“走出去”企业的区别监管。

  (四)不断加强涉外税收服务

  首先,完善税收信息服务渠道,一是加强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渠道的建设。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关于“走出去”企业涉外税收指导专栏,同时设置税务专家栏目,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税收疑难问题。二是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各种税收论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信息,同时利用税收论坛的机会,组织企业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和分享解决境外税收难题的方法和有效利用税收优惠的措施。另外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普及国际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纳税服务。其次,搭建税收争议解决平台,针对“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当在及时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做好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及时上报,各地税务机关应遵照执行经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切实维护企业权益。最后,加强涉税处理案件的应用,一是要强化涉税案例的应用意识并加强涉税案例的分类整理。二是要拓展涉税案例的搜集范围。三是要规范涉税案例的科学应用。

  注解:

  ①数据来自重庆市巴南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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