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财政税收论文 >> 税收理论论文 >> 对税收三性的探讨论文

对税收三性的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11

对税收三性的探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作为税收的形式特征的描述,税收三性应该是对税收及其职能的高度提炼,体现出税收的基本特点并将之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传统的税收三性包括:无偿性,强制性与固定性。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三种性质进行探讨。

  一、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包括纳税人税收支出的无报酬性和非返还型。通过征税,公民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没有义务也不必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纳税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缴纳税款是多是少与享有公共物品的程度没有等价关系。可以这样说:纳税不以享受公共物品为前提,征税也不以提供公共物品为交换条件。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纳税多的公民和纳税低的公民在享用公共物品方面是平等的。税收无偿性反映的是社会产品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而不是双向直接转移或等价及超额交换。

  二、强制性概念及理解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政府凭借政治权利,以法律形式来确定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在:一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强制的取得税收收入,而不是凭借财产权协议解决;二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对宏观经济起重要的调节作用[3];三是税收征纳双方关系以法律形式来确定,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1]。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并非等价交换,而是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关系,这必然导致局部或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产生冲突和矛盾,而且税收力度越大,这种冲突就越会加剧,当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产生偷税漏税等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实施对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处罚,确保国家的财政利益不受侵犯。

  三、强制性存在的两个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强制性措施还存在一些不足,突出强调在两个方面。

  1.我国的税务处理程序太复杂,采取强制性措施时费时费力费人,多有不便。

  比如,税务机关根据一家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需要先进行其偷税纳税等违法行为的相关统计,然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等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金额;如果情节严重的,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还要找法院执行和检察机关刑事立案,最后吊销营业执照时还需要去找工商机关……这样一连串的过程走下来,不仅浪费时间,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而且在这样繁琐的过程中,个别人很容易钻空子进行违规操作,从而使税收的强制执行偏离初衷走向歧途,最终让某些个体或组织的偷税漏税行为愈加严重,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

  2.政府对税收强制性正确内涵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群众对税收强制性的理解存在错误。有人把税收的“强制性”解读为对纳税人的一种强迫,使纳税人觉得自己处于被压迫的地位,不利于人民当家作主行使主人翁的权利[4]。这种理解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对公民而言,法律上的强制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对于有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个体和组织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的很明显,他们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可对于那些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纪守法的个体和组织,税收的强制性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他们已经自觉缴纳了税款,无需再用政治权利强制征税。我们并不能仅仅因为部分个体和组织受到了强制性的影响,就对税收强制性持否定态度,有一个观点我们必须明确,只要还存在或还潜藏着偷税漏税等行为,税收的强制性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不仅没有对人民当家作主造成阻碍,反而通过保障税收法律制度与措施的有效执行,维护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四、对固定性的理解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 预先规定了征税的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不能随意改变[5]。

  固定性是传统税收三性里人们争议讨论最少的一种特性,因为它不仅维护了国家的权威、法律的尊严,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央把征税的部分权利下放到了地方,在利益或其他因素的驱使下,很可能会出现胡乱征税的情况,这就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征到税后,出于种种原因,地方独占税款不按规定上缴或少缴税款给中央,这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影响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和纳税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征税活动开始前就把应开征的税种、征税范围、纳税人、征收比例及违法处罚标准等一系列相关事务规定好,由征纳双方共同遵守[6]。这样有一个很明显的好处,就是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和对方的权利与义务范围,有效避免了个别政府人员的乱收税问题,有利于监察人员对税收的监督管理,实现税收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其次,规定好的税收政策,不能随意修改,它应当与当前的经济形势相符合,若果时代发展导致经济格局发生变动,需要修改先关规定时,也只能经国家法律修订或调整,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自行修改。修改后的新规定,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不得违背,若有违背,可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可以这样说,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既是约束,也是保护。这不仅是针对对征税主体,也同样针对于纳税主体。

对税收三性的探讨

论文搜索
关键字:三性 税收
最新税收理论论文
大数据背景下日化企业市场营销创新策略探讨
基于现金流量税重构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论思考
试论企业税收激进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利用心理学理论提高税收管理与服务效应的思
浅谈国际税收理论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机
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西方经济学派税收经济思想综述及对我国税收
近十年来伪满时期东北税收负担研究述评
从会计和税收差异中探求纳税筹划
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分析与建议
热门税收理论论文
树立与时俱进的现代税收观
有关税收理论问题的论点简介
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透视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
有关我国税费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论更新税收观念
纳税服务的经济学分析
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