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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18

浅谈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保险中介是指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促成提供保险专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组织是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组织,是联结保险公司及其客户的纽带和桥梁,是保险业市场不可或缺的主体。作为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功能。我国政府是通过保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

  一、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现状

  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属于国务院直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旨在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经营、健康发展。保监会内设16个机构和两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其中“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保险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在为金融市场增添新活力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对保险中介组织加强监管,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行使政府职能。

  我国保险中介根据工作内容不同分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这也是狭义的保险中介。广义上的保险中介还包括保险咨询人员、保险律师和保险精算师。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保险代理机构最多,达到1764家,其次是保险经纪机构,有445家,数量最少的是保险公估机构,有337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银行储蓄网点、汽车4S店等网点210 108个。2014 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8%是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总数量达到16 144.2亿元,可见保险中介是保险销售的生力军。

  对于保险中介的监管,我国是1992年首次提出对保险代理人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10月开始,我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保险法》,1996年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从而奠定了保险中介制度的法律体系的基石。我国《保险法》于2002年、2009年和2015年三次修改,其中有关保险中介的法律规定有14条之多。我国在1996年2月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1月颁布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三类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并在2004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了这三个管理规定。2006年至2015年底陆续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十多个保险中介监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监管制度的框架,与此同时,树立了市场化的监管理念。2012年保监会开通了12378全国统一投诉电话,保险消费者可以直接对话监管部门,使自身权益得到更有效地保护。

  二、保险中介监管中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保险中介在业务发展以及监管方面都进步很快,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缺少管理经验,保险中介监管也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保险中介管理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尽管保险中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但还是缺乏整体协调性。例如现在将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省、市区域化经营最低注册资本200万,超出前述区域经营范围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的标准,提高到现在的5000万,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这是要求以后保险中介机构都有大企业作股东的背景,与鼓励发展民营企业的大势和业界降低保险中介机构门槛的呼声不一致,与保监会提倡创新保险营销机制、鼓励灵活的独立代理人制相矛盾。监管规定需要更加多层细致的规定。

  (二)保险中介监管忽视人才素质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存在高层管理水平不高,机构寿命不长,一线人员销售误导、违法违规屡见不鲜的情况。一直以来保险中介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都要求持证上岗,但是2015年新修订的三个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中取消了该规定,还降低了对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造成了保险中介从业几乎没有门槛的现象。2015年全国保险代理人猛增了50多万人,远远高出历年。2016年1月份,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5397.19亿元,同比增长73.35%,不排除将来要以投诉、退保等业务质量问题作代价。放松保险中介准入的监管,带来当前短期业务繁荣,从长期来看缺乏稳健,存在隐患,这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走向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相符合。

  (三)保险中介监管缺少服务性

  由于当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定位不明确,类似于自主创业的自由职业者,本来高学历高水平的人就少,还是“散仙”,有些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作如果没有政府监管部门的指示和牵头也不容易实现。例如整合保险中介资源,保险中介机构兼并重组,建立从业人员资信平台、保险中介机构评级、建立健全各级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推进营销员体制改革等,都需要得到顶层设计的认可和政策支持、资金扶持。与国外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制度及监管水平相较,我国对保险中介的监管还有很多提升的空间。

  三、加强保险中介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保险中介的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监管制度,使得监管制度更加具有层次和针对性,同时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补充更新监管规章,废旧立新。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应以《保险法》为基础,同时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还要针对实际工作中新出现的情况作出一些具有时效性的规范性文件。构建政府治理和监督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和正当竞争,确保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细化禁止行为范围,提高可操作性。   (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多种形式的适合保险市场需求的保险中介形式,区分全国性和区域性机构两种类型,建立相应准入要求。对个人代理人,完善从业资格考试和执业登记制度。清晰功能定位。坚持保险中介在保险交易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保险合同缔结履行各环节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基本职能定位。坚持发展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增强调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树立诚信服务形象;创新人才使用制度,推进员工制改革,鼓励成熟灵活的独立代理人制度。当然保险监管人员也要加强学习,不断学习保险专业知识,熟悉保险业务流程,提高现场检查水平,从而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三)创新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模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大力推进监管现代化,运用当前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保险中介立体监管模式。要投入资金建设硬件和软件,实现监管手段电子化、网络化。鼓励专业中介机构探索“互联网+保险中介”的有效形式,按照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对网上销售保险产品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新的风险出现。建立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研究国外保险中介先进管理经验,为我所用,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保险中介管理措施,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服务建设,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四)推行资信评级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与专业监管

  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构建保险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独立个人代理人综合评级制度,健全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及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重视信息披露的多元化,对于机构概况、行政处罚等信息要实时公布,方便社会公众和媒体容易查询,真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引领行业方向,健全支持鼓励行业创新变革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争取具有一定前瞻性,形成监管有效、自律充分和监督到位的保险中介监管体系,促进保险中介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事业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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