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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地方高校总会计师委派机制初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7

省属地方高校总会计师委派机制初探

   一、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总会计师委派的运行现状比较

   目前我国高校总会计师设置方式有两大类:第一种是教育部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教育部曾在2012年、2013年公选了两批共16所部属高校的总会计师,职级为实职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异地或异校交流任职。主要程序为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职业综合素养评估、面试组织考察(德能勤绩廉)、公示任职人选、正式任命上岗等。第二种是省属高校模式,这类模式又细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委派制,由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考察,异校交流任职,专职总会计师(实职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以陕西省 11 所省属高校为代表,这种模式下,高校设置实职副校级总会计师,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及财政厅考核任命,但总会计师必须异校交流任职。总会计师受校长委托,分管财务和国资等经济工作。二是内选制(本校任职),这种模式下,按照是否兼任财务处处长,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总会计师兼任财务处长,正处级、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非实职),如天津市、黑龙江省等。另一种是专职总会计师(正处级),不兼财务处长,协助校长(或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

   分析对比上述设置模式,笔者认为,教育部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和省属高校第一种选拔模式相对更合理,这两种模式下,能够较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应是今后高校总会计师设置的主流和方向,但由于现实中多种因素制约,其推进速度缓慢;而省属高校第二种模式仍属总会计师设置的大多数,这种模式下的总会计师不是副校级实职干部,而仅为中层干部,系执行层而非决策层,职权和话语权很有限,总会计师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二、地方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于高校总会计师职务设立的表述,仅仅是“试行”,没有硬性规定高校必须设立总会计师岗位。教育部和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同样未明确达到何种条件的高校必须设立总会计师职位,即没有相应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有陕西省、上海市等在逐步推行地方高校总会计师制度,但是总体上仍处于试行阶段,总体方案中没有明确高校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此外,传统观念认为高校资金管理不像企业那样复杂,也不像企业那样能够直接创造经济效益,无需专门设置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校级总会计师岗位。

   (二)副校级职数编制限制,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可能受阻

   《办法》规定,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总会计师条例》指出,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地方高校是教育事业单位,教学和科研是其主业,副校级领导的配备也以这两类人员为主,如果设立副校级总会计师岗位,必然就要挤占其他副校级职数。传统观念认为,教学、科研背景的副校级领导对学校的发展更为“有用”,在组织部门没有专门明确增加相应副校级职数的情况下,副校级总会计师岗位一般让位于其他副校级领导,所以,在总会计师岗位副校级编制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地方高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会遇到很大阻力。

   (三)总会计师职务在高校的地位总体偏低

   从目前地方推行总会计师的总体情况看,总会计师在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地位偏低,话语权较低。有的地方高校尽管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是没有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赋予总会计师相应的职权,因此不能真正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有的地方高校设立副总会计师职务,一般由财务处长兼任,因为副总会计师仍属于学校中层领导,没有达到副校级领导的层级,并不能全面参与学校经济管理和分析决策活动;有的地方高校虽然设置了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但却未能进入校级领导班子,或在领导班子中排名末位,造成了高校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体偏低的结果。

   (四)缺乏能够胜任高校总计师岗位的管理人才

   高校总会计师职务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岗位,需要有会计、法律、金融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背景,需要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领导能力、分析能力、决策能力、管控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等。高校总会计师人选,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勤奋敬业的精神,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财经理论水平,既是学校财经管理工作的专家,又要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副校级领导干部。诸多因素导致我国能够胜任副校级总会计师职务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还比较缺乏。高层次会计管理人才的匮乏,也是地方高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推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完善地方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的措施

   (一)完善现有制度,明确要求高校必须设立总会计师

   目前现有的制度都没有明确说“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教育厅2013年发布的《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仅仅是“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理学校财务工作”,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2011年联合出台的《陕西省高等院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试行)》也属于逐步推行阶段,没有强制性要求高等院校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因此建议地方高校的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修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时,能在制度中明确,地方公办高等院校“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岗位,并且提高发文的级次,以此来提高总会计师委派制度的执行力。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规范,增加高校总会计师副校级职数

   由主管部门向省属地方高校委派副校级总会计师,必然要增加高校的副校级领导职数,如果能够彻底解决总会计师的编制问题,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建议地方高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应当取得组织、人事、省级机构编制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专门为地方高校制定统一规范,增加设置副校级总会计师职数1人,这样有利于地方高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的顺利推行。教育部2011年在其直属高校中首次实行东南大学等6所高校总会计师全国选拔试点,职位全部为增设,2013年对其直属武汉大学等10所高校公开面向全国选拔高校总会计师,做法也是增设1名副校级职位;而陕西省在2011年向省属11所高校委派总会计师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就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即及时增加副校级编制1人。教育部和陕西省成功的案例必将为地方高校委派总会计师起到引领和示范性作用。    (三)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高校总会计师地位

   随着地方高校经济业务活动的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简单的会计核算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高校经济管理要求,筹资投资等财务管理活动逐渐增多,出现了高校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评价等财务会计新课题。因此,地方高校必须重视财务管理工作,重视提高总会计师在单位的地位。对于总会计师在单位的地位总体偏低的问题,主要应当通过授权的方式来解决。凡是属于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应当全部授权由总会计师负责执行,改变总会计师只能涉及会计领域和财务管理的传统思想,赋予总会计师副校级管理职权,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授予总会计师会计、财务管理、审计、招投标、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要让其能够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提高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话语权,使其能够真正参与学校全面管理和决策。同时,也要对总会计师进行考核监督,按照考核结果予以相应奖惩。

  (四)组织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规范任职资格和条件,加强后续教育及后备人才选拔

   随着地方高校的内外部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化,地方高校的资金来源从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发展到以高校自筹和社会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地方高校资产规模、资产组合和管理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如何科学高效地管理地方高校的财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高校总会计师应在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加强领导和架构建设工作,积极参与高校的审计工作、战略与风险管理工作和新型的财务关系管理活动,从而达到防范财务风险的目的,以促进地方高校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因此,高校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建议实行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办法,从基本条件、专业技能、执业能力、执业道德等方面对申请人员做出考核认证,符合要求的颁发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证书,作为主管部门选拔任用总会计师的重要条件之一。

   另外,也要加强高校总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工作。地方高校因其特殊性,总会计师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主管”,地方高校总会计师不应仅仅是资本运作的高手,还应该熟悉教育规律和科研规律,要敢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要具备这样的条件就必须加强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总会计师的自身素质。因此,地方高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委派的总会计师进行后续教育,结合当前高校的实际情况,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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