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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开发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理论课程的实践探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12-08

校企合作开发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理论课程的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7-0071-05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是指在对幼儿园相关岗位需求、就业环境、发展前景等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利用高职院校与合作幼儿园在教育资源、教育环境等方面的不同优势,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开发各类课程,以培养出高素质的学前教育工作者的实践过程。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是扭转以高校为办学主体的思维模式,打破学科系统化的固有观念,实现职业教育改革的新突破,是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1]。为此,笔者拟对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理论课程的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做些探讨。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主要分为理论课、技能课和实践课三类。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尤其强调要“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不仅技能课和实践课有提升学生实践核心能力的义务,理论课程同样有此义务。理论课程可以通过与幼儿园合作,实行“校”“园”共同育人的模式,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提升学生实践核心能力的目的。笔者拟以理论课“幼儿教育法规”为例,具体探析高职院校与幼儿园合作开发课程的相关问题。

  一、校企合作开发学前教育专业理论课程的意义

  理论课程实施校企合作开发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学生发展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其一,学生可以获得更加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因为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为学生提供了全真的学习环境,案例来自幼儿园,学生会感到真实、可信,知道在校内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幼儿园不仅有用,还很重要,学生带着问题到幼儿园学习,学习的目的性更强,主动性、积极性更高,学习后掌握得更牢。其二,通过到幼儿园上??践课,可以与幼儿园教师一起探讨并试图解决一些法律问题,这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团队合作能力十分有益。其三,通过到幼儿园实践,学生能及时发现自身与就业岗位之间的差距,认清自己的努力目标和方向,专业思想会更加牢固,热爱幼儿等职业情感得以激发;通过对幼儿园真实案例的接触,责任心与法律意识等职业精神会有所增强。

  (二)对幼儿园及其教师发展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其一,高职院校的专任理论课教师可以对学生在幼儿园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分析与点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与困惑。其二,高职院校的专任理论课教师可以为幼儿园开设专题讲座,或者担任法律顾问,或者合作开展法律法规方面的实践型课题研究等,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幼儿园教师的法律素质可以得到较快提高。其三,高职院校为幼儿园培养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教师,对提高幼儿园依法治园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很大帮助;幼儿园管理水平提高了,其社会形象与知名度也会随之提高。可见,幼儿园既是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实施者,又能在开发过程中直接受益。

  (三)对高职院校及其专任理论课教师发展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其一,幼儿园能为高职院校提供真实的人才培养场所,真实的案例,真实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过程、经验与方法。这些场所、过程、经验与方法是高职院校自身无法提供的,也是任何模拟形式无法替代的,这对高职院校培养出幼儿园真正需要的、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非常有利。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了,其社会形象与知名度也会随之提高。其二,校企合作为高职院校专任理论课教师提供了与幼儿园实质性接触的机会,可让他们直观地了解幼儿园需要解决的实际法律问题。理论课教师一方面可以积累活生生的教学素材与案例,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使教学的针对性更强,更切合学生未来就业的实际需求。这样,理论课教师的教学就会受到学生的欢迎,教学质量也会随之提高。其三,高职院校专任理论课教师拥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这一优势在与幼儿园合作开发课程的具体实践中可以得到充分展示。在展示的过程中,理论课教师自身比较欠缺但又非常重要的实践能力也会得到提升。其四,高职院校专任理论课教师可以在校企合作的实践中找到切合高职教育特点,又是幼儿园实际需要的、有实用价值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课题。

  总之,不管是对学生、幼儿园及其教师,还是对高职院校及其专任理论课教师,校企合作开发理论课程都能够实现共同投入、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共同发展的“多赢”局面。

  二、校企合作开发理论课程的基本过程

  校企合作开发理论课程,须遵循一定的课程开发模式。高职层次、师范性质学前教育专业的理论课程适用“以能力为导向”的课程开发模式。该模式是指以达到某种职业能力要求为教学目标,以行业和用人单位的能力需求为导向选择课程内容,通过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实施达到教学目标的一种课程开发模式。

  课程开发可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静态层面是指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的选择与确定;动态层面是指课程内容的组织实施、评价和监控。这两个层面相互影响、互为依存,共同构成课程开发过程[2]。

  下面阐述“以能力为导向”校企合作开发“幼儿教育法规”理论课程的基本过程。

  (一)课程分析阶段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注重师德核心素质和实践核心能力提升的高素质的学前教育工作者。与该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相适应,“幼儿教育法规”课程的建设目标是:掌握幼儿教育法规的基础知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具备运用幼儿教育法规知识解决幼儿园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了实现这一课程建设目标,应全面分析该门课程:一是通过对《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政策文件的分析,了解学前教育专业合格毕业生应具备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素质与能力;二是通过召开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园长座谈会、往届毕业生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园长个别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往届毕业生已经具备和比较欠缺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素质与能力,并深入分析具备或者欠缺这些知识、素质与能力的原因,为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做好准备,为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以及课程资源的选择和教学方式方法的应用提供依据或参考。   (二)课程设计阶段

  首先,校企共同开发适用于学前教育专业理论课程的课程开发模式。“幼儿教育法规”课程宜选择“以能力为导向”的课程开发模式。

  其次,校企共同制定课程标准。这一课程标准必须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对幼儿园教师法律素质的要求为依据。

  再次,确定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要求相适应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评价方式等。具体而言,在教学模式上,改变以向学生传授系统幼儿教育法规知识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打破原有知识逻辑结构,重构以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体系的教学内容,即缩减理论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多选择学生比较欠缺但实用性、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采用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模拟课堂、分组讨论法、正反方辩论法、审判观摩法、模拟法庭、参观考察和法律咨询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其中,优先选择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在考核评价上,注重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否得到提升,注重对学生的过程性评价,注重在校外实训场所考核学生,注重由校外实训指导教师作为实践成绩的考核主体。

  (三)课程实施阶段

  1.筛选合作幼儿园

  高职院校要从学前教育专业已有的校外实训基地中筛选出符合“幼儿教育法规”课程开发需求的合作幼儿园。筛选合作幼儿园时,应考虑的最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该园的校外实训指导教师是否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二是实训指导教师对学生是否具备较强的实训指导能力。应该注意的是,选择合作幼儿园时不要仅仅盯住省、市级示范幼儿园或公办幼儿园,还要兼顾选择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幼儿园,这样才能与学生将来就业幼儿园的层次、类型相吻合,学生在校所学才能顺利迁移到未来的工作中。

  2.签订合作合同

  高职院校应与合作幼儿园签订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二是校内专任理论课教师与校外实训指导教师各自应具备的条件;三是合作的具体内容,如指导实训、开设讲座、课题研究等;四是合作双方应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五是双方合作的具体运作规则;六是合作双方应给对方提供的各方面条件保障,包括经费、场所等;七是合作应取得的预期成效;八是如果没有达成预期成效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等。此外,校企双方合作的方式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松散型的合作不一定要签订合同。

  3.组建开发团队

  校企合作开发“幼儿教育法规”课程中所说的团队包括管理团队与教师团队两部分,二者以教师团队为重。管理团队指在专业内建立的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高职院校方面由系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主任以及专门聘请的课程专家构成,校外方面主要由合作幼儿园的园长、分管教学的副园长构成。管理团队应定期召开座谈会,商讨合作事项,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进行政策把关、信息沟通、开设专题讲座等。教师团队应由高职院校的专任理论课教师与幼儿园的实训指导教师构成。校内外教师团队应合作开展学生需求调研,共同制定课程目标、课程标准,共同开发教材或课程资源,分别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指导,共同制定课程考核标准并共同考核学生,相互为对方提供技术服务,共同监控校企合作的质量与成效,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等。也就是说,校企合作双方教师都应参与到课程开发的全过程中,其中,高职院校专任理论课教师应起主要作用,承担主要责任。

  4.选择与组织课程资源

  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一是要充分开发和运用文本资源。要选择或编写符合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要求的配套教材或实训指导书。对“幼儿教育法规”课程而言,可以不用分别开发和编写适用于校内理论教学的理论教材与适用于校外实践教学的实践教材,在理论教材中直接包括实训模块的相关内容即可。此外,还可以根据本校和学生的实际需要,选择和配置教学参考资料、校外实训指导教师培训资料或自学用书、学生学习参考资料以及学生课外阅读类文本性资源。二是要积极利用和开发网络资源。网络是一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课程资源库。通过网络课程的开发,可使课堂学习与网络学习相结合,面对面学习与模拟情境学习相结合,师生合作学习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实现从平面走向立体,从整齐划一学习走向个性化学习的目标。三是要关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动态生成的课程资源。

  5.具体实施校企合作课程开发

  校内专任理论课教师讲授完某专题的法理法条后,一般会安排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由校内外教师合作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以能力为导向”校企合作开发理论课程遵循以下基本流程:一是校内专任理论课教师在带领学生到幼儿园之前先跟学生讲清实践的目的、任务、注意事项以及到幼儿园实践后要完成的作业;二是校内专任理论课教师带领学生到幼儿园,让学生带着任务与作业接受校外教师的实训指导,这些任务与作业包括参观考察、撰写案例、案例研讨、听取专题讲座、法律咨询和撰写实践报告等。到每个幼儿园的学生数量不宜过多,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参与讨论或发言的机会。三是实训结束后,学生完成实训任务与作业。四是由幼儿园实训指导教师、校内专任理论课教师以及学生自身共同考核实训成绩。

  (四)课程评价阶段

  这里所说的课程评价主要指对课程实施成效的评价。课程结束后,高职院校要及时进行课程开发成效的反思性评价。一是从学生知识的获得、能力的提升、学习态度的转变、职业精神的提升等维度设计问卷,通过发放无记名问卷的方式,让参与实践的学生真实地评价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成效。二是分别召开校内专任理论课教师与幼儿园实训指导教师座谈会,总结合作得失,听取他们对更好地开展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对合作幼儿园的园长开展个别访谈,有针对性地了解一些情况。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访谈结束后,高职院校与合作幼儿园都要撰写实践报告,及时总结实践得失,作为下一轮合作方案修?的重要参考。   (五)课程推广阶段

  实施几轮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后,应及时总结课程开发经验,并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适时地将课程开发经验推广到“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等学前教育专业其他理论课程的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工作中。

  三、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开发理论课程的思考

  两年多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实践充分证明,高职院校师范性质的学前教育专业与非师范性质的其他专业一样,同样适宜采用实践型的课程开发模式,即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模式,其中,理论基础课主要适用“以能力为导向”的课程开发模式。调查数据显示,实施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后,学生对课程的满意度较高。例如,2017年1月,笔者对我院2016级144名刚学完“幼儿教育法规”课程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开展了问卷调查,学生对到幼儿园上实践课的满意度达91.58%,对整门课总体教学效果的满意度高达98.61%。

  校企合作开发理论课程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以下工作,以利于不断提升课程开发质量。

  (一)处理好校企合作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要想得到合作幼儿园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工作的理解与支持,高职院校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全面加强内涵建设,树品牌、创特色,提高自身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认可度,让合作幼儿园觉得参与该工作是自身水平的体现,是一种荣誉而不是负担。常言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高职院校自身水平不高,就缺乏吸引力,双方关系就维持不长久。二是要找准合作双方利益的结合点,使合作双方能够在资源共享、文化交流、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应用研究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特别是应在课程开发层面找出可能存在的利益收益,使合作双方都能为对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例如,高职院校可以为合作幼儿园提供法律咨询、教师培训等服务,这样,合作幼儿园就会感到“有利可图”,感到自己是合作的直接受益者,才能使合作维持良性循环。如果合作幼儿园感到“无利可图”,便没有了参与合作的原动力,合作的吸引力和支持力就会逐次下降。三是合作时应充分考虑合作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尽可能设身处地地从合作幼儿园的角度考虑问题。例如,带领学生到幼儿园上实践课时,要服从幼儿园安排,尽量不要打乱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总之,高职院校若能处理好校企合作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工作就能逐步成为合作幼儿园自觉自愿的行为,合作幼儿园就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该工作中,进而成为该工作的积极推进者,该工作就能由原来随意、自发、浅层次、松散的状态变为稳定、深层次、高效、持久的状态。

  (二)建立持续推进校企合作开发课程的长效机制

  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工作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反复修正和完善的过程。要使该工作不走过场,而是能得到持续推进,仅靠一时兴起或个人热情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制度、机制加以保障。具体而言,应完善下列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制:一是遴选、稳定、更迭校外实训指导教师的制度与机制。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工作能否顺利推进,与是否拥有一支符合要求、稳定的校外实训指导教师队伍有很大关系。为此,应建立与完善相关机制,遴选出符合课程开发要求的校外实训指导教师队伍;教师队伍遴选出来后,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这支队伍的稳定性,避免因出现教师调动、领导更迭等异动情况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实训指导教师确实需要更迭,也应有一套完整的预案或制度,保证新旧教师的平稳过渡。二是经费保障制度与机制。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工作要取得成效,需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高职院校不能只是在做课题、做项目或评估时才有经费补贴给实训单位与实训指导教师,课题、项目或评估完成后经费就得不到保证,这不利于工作的持续推进。为此,应划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专项资金,保证工作的持续开展。三是校内外教师激励机制。校内外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教师付出的劳动比其他教师一般会多得多,要使他们长期参与和支持该工作,仅靠他们的个人觉悟与工作热情是不够的,应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分别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才能从内心激励他们全身心地、长期地投入该工作中。

  (三)完善课程开发成效评价体系

  应构建一套科学、可行、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相匹配、适合“以能力为导向”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模式的评价体系,使之既能评价课程开发成效,又能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工作起规范和指导作用,促进该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在评价的主体上,既可以由高职院校自己评价,也可以由校外合作幼儿园甚至校外专业评价机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既可以由校内外教师评价,也可以由在校学生或往届毕业生甚至学生家长参与评价;既可以单个主体参与评价,也可以多个主体共同参与评价。笔者认为,在诸多评价主体中,应注重多个主体共同评价,还要引入专业评价机构参与评价,这样更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在评价的维度上,就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能力与专业道德四者而言,评价的重点不应是学生对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而应是学生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实践核心能力是否得到提升以及师德核心素质是否养成。在评价的指标上,应尽量避免过于宽泛、笼统的定性评价,而是应尽可能制定出明确的量化指标,保证评价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在评价的方式上,可以有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及开展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在各个评价主体所占的分值上,校外实训指导教师评价的分值应占较大比重,因为衡量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学生的实践核心能力是否得到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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