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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产学研”教学模式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12-16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产学研”教学模式探讨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30-0159-02

  一、中??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现状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国在法学教育体制上一直模仿欧洲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学模式。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学教学注重学生对抽象概念和原则的理解和掌握。相应地,中国法学教学也比较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而相对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一教学理念无疑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加快了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为涉外法律人才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也带来了更大的机遇。但这种情形的存在和发展也对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当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案例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由于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少中国教师的案例教学更多的是以案说法。虽然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根据法律条文对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但是这种教学方式却少有考虑到案例的立法背景,并且也较少诠释相关法律的渊源,导致法律专业的学生无法从案例中真正掌握到立法的原理。总之,这样的案例教学法虽然能使得学生理解某一案例,但不一定能够解决类似的案例,尤其是有变更情节的案例,以案说法的案例教学模式使得案例教学在中国法学教学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2.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随时随地大量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不具有现实性,尤其是参与模拟法庭实践的学生数量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只有模拟了案例“角色”的学生可以有较好的实际参与感受,其他旁观者仍然无法实现“身临其境”。

  3.诊所式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20世纪末,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诊所式法律教育来到了中国,在一些高校中得到推广。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提供实际法律服务时在司法机关的身份认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社会认同更是一个大问题,因而阻碍了诊所式教学模式在中国的推广。

  三、将“产学研”一体化模式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相结合的设想

  1.“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就已经认识到“产学研”结合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强烈要求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由此可见,“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促进各高校将其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与企业相结合,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同时,激发研究院校的活力。

  2.“产学研”一体化模式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结合。法学院校通过派遣学生到涉外法律单位参与具体工作,帮助其分担工作负担,解决派往单位遇到的专业难题,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而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获得亲身接触真实案例、处理实际问题的机会,实践能力自然也能得到一定的锻炼。可以说,“产学研”一体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学生缺乏实践机会、学习的理论知识与现实需要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培养出既具备法学理论功底又具备实践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

  3.“产学研”一体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困难。在“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如果各高校直接将法科专业的学生送入相关单位,帮助这些单位分担一部分实务工作,由于学生在高校中接受的是全才式教学的培养模式,这会导致学生对于相关单位所涉及的具体法律知识缺乏深入的了解,再加上学生本身缺乏一定的实务能力,最终可能会导致学生无法处理相关单位分配的具体工作。如果相关单位无法从“产学研”一体化培养模式中获得利益,甚至还增加了负担,那么未来这些单位接收法科专业学生的积极性也会相应地下降。

  4.对“产学研”一体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发展的一些设想。首先,与涉外法务对口单位建立永久的实践教学培养基地,在学生的实践课程选修课中,每学期由专业课教师带队,参与到相关对口单位的工作中去,切实分担该单位一部分的工作任务。其次,改变过去直接将学生派往相关单位的做法,改为提前由教师针对相关单位的工作需要,在与合作单位沟通后,制定专门的教学大纲,制订适合实际工作单位需求的教案或教学内容。最后,为了更全面、更准确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也可以改变过去单纯通过书面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情况的期末考试制度,将学生在具体实务单位中解决实际工作的表现纳入到期末考核中去。

  四、实施“产学研”一体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产”、“学”、“研”三者的关系。我们在处理“产”、“学”、“研”三者的关系中,需要合理分配“产”、“学”、“研”的时间,即在课堂授课和教学实践的时间分配上要合理,让学生从“学”中有产出,从“产”中明确研究的方向,从“研”中加强学习。不能因学生参与实践而压缩、忽视必要的授课与课程讨论时间。当然,任课教师的授课以及课程讨论既可以在课堂中进行,也可以在实践过程中进行。

  2.选择“双师型”教师作为带队教师。首先,带队教师自身需要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以便其能够帮助学生解决在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专业问题。其次,带队教师还需要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学生承担具体实务工作时在法律技能方面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等给予学生一定的指导。鉴于此,学校应选择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有较为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为带队教师。通常来说,高校中的授课教师大多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在实践经验方面则有所欠缺。

  3.确保课堂授课内容与实践教学内容的无缝对接。首先,进行课堂授课的教师与带队进行实践教学的教师最好是同一人,这样更容易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结合。其次,任课教师在制定教学大纲前,应当与涉外法律单位进行沟通,明确用人单位的需要,以此为根据,并结合本专业的教学要求来制定教学大纲。

  4.在实践教学中以因材施教为原则。考虑到每位学生都有自己的特点,有各自的长处与短处。因此,在“产学研”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根据学生不同的特点分组安排学生至不同的实务单位,帮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更加认清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寻找能够尽量施展自身长处、避免自身短处的岗位,这对于学生将来的职业规划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满足涉外法律单位的具体需求,提高合作单位的积极性。为了促进“产学研”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调动合作单位的积极性至关重要。这需要实习单位在参与“产学研”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获得真实的好处,实现高校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的互惠共赢,实习单位才更有热情、积极主动地为国家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做贡献。因此一旦法科专业的学生在进入到实习单位后,就需要能够适应实习部门的岗位要求,迅速进入角色,为实习部门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使实习部门能够切身感受到这种教学模式的互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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