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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组织趋同现象的研究综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3-14

我国高校组织趋同现象的研究综述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人们越来越关注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但是高等教育又表现出了很多趋同现象。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我国高校组织趋同现象也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它对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有深远的影响。组织趋同是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关键概念,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学术界都对高等教育的趋同现象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试图从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对高校组织趋同现象的研究进行梳理,以了解高校组织趋同现象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机制。

  一、 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发展脉络

  由于对我国高校组织的研究大多是使用组织社会学里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来阐述的,所以了解新制度主义的发展脉络是必要的。

  新制度主义是相对于早期制度主义而言的,按照周雪光的说法,新制度主义是美国社会学家迈耶和罗恩创立的,二人于1977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的《制度化的组织:作为象征符号和礼仪的正式结构》标志着新制度主义的成立,这篇文章是新老制度主义的分界线。随后,迪马奇奥和鲍威尔于1983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铁的牢笼: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和集体理性》,又将新制度主义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

  (一)迈耶和罗恩的研究

  迈耶和罗恩(1977)强调合法性机制在组织结构内部以及组织与制度环境互动中的重要作用。迈耶提出:首先,我们必须从组织环境的角度去考虑、认识各种各样的组织行为,去解释各种各样的组织现象;其次,如果我们要关注环境的话,不能只考虑技术环境,必须要考虑它的制度环境,即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这一制度环境,即他们所指的合法性机制,对组织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首先是组织之间的趋同现象,为了与制度环境认同,各个组织都采用了类似的结构和做法;其次是组织之间的相互模仿学习,这些模仿行为减轻了组织的动荡,因为它扎根在制度环境里,得到了合法性,不容易受环境的冲击。

  (二)迪马奇奥和鲍威尔的研究

  迪马奇奥和鲍威尔(1983)认为制度不是一开始就塑造了组织行为,而是通过资源分配或激励方式来间接影响组织的行为选择。他们从组织间关系和组织场域的层次进一步讨论了组织趋同性的渊源。他们发现趋同现象起源于组织面临的制度环境,提出了导致组织趋同的三个机制:强制性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机制。

  强制性趋同来源于其所依赖的其他组织和社会的文化期待施加于组织的正式和非正式压力,这种压力可能被感知为一种力量,如劝说或邀请其加入共谋。在一些情况下,组织变迁是对政府法令的直接反应。模仿性趋同就是各个组织模仿同领域中成功组织的行为和做法,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组织模仿成功组织的做法是比较安全的。社会规范包含着共享、共享思维,它诱使或迫使组织采取与其一致的形式和做法,以获得合法性,得到社会的承认。

  (三)瑞夫和斯科特的研究

  1998年,瑞夫和斯科特发表了《组织合法性的多维模型:制度环境变迁中的医院生存》。他们的研究关注两种组织合法性基础,即管理合法性和技术合法性的产生与演变的因果关系以及它们对组织生存的作用。他们提出了认识合法性的新角度以及测量合法性的新手段。专业协会组织对医院的认证标准不同,有的强调管理行为,有的与技术内容有关,因而提供了不同的合法性基础(张永宏,2007)。

  二、 我国高校组织的特点和适用路径

  为了分析我国高校组织的趋同现象,就有必要把高校组织的特点融合进组织理论中,正是由于高校组织的独特性才导致了高校组织独特的趋同现象。我国高校组织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高校组织目标的模糊性。现代组织理论认为,当组织目标模糊不清时,组织对于制度环境很敏感,为了获得社会的认同,获取外在环境的合法性支持,可能会将一些重要的使命和职责暂时放在一边,仅仅注重外在形式。大学组织目标的模糊性也会导致学校模仿其他成功的大学,故高校之间容易出现趋同的现象。就这一点来说,我们要从模仿性机制来解释。

  其次是环境的复杂性。现在的高校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并不宽松,甚至是极端复杂、动态和不确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不同类型的组织和环境之间的作用机制是不相同的。从下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学作为一个组织,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受技术环境的影响弱,受制度环境的影响强,所以我们需要从制度性机制而不是竞争机制来解释高校组织趋同现象。

  最后是组织对资源的依附性。没有组织是自给的,所有组织都在与环境进行交换,并由此获得生存。在和环境的交换中,环境给组织提供关键的稀缺资源,没有资源组织将不能正常运作(邱泽奇,1999)。

  三、 高校组织趋同的作用机制分析

  作为组织制度主义学派研究的核心概念,合法性这个概念最早是由韦伯提出的,他认为,一个组织、一个群体、一个社团、一个村落或部落的内部都有一个权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的权威才是合法的、可以被接受的:第一种是个人魅力型,第二种是传统型,第三种是法理型权威。Scott(1995)认为所谓“合法性”,并不是一种可以用来占用或者交换的商品,而更多体现为与文化结盟、规范支撑以及与相关规则和法律保持一致性的条件,是使组织行为在某些被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观、信仰和定义系统中表现为满意、合适或恰当的系统普遍化的知觉和预设。王程?|、王路昊(2013)通过对南方某成功运作的大学孵化器的扎根理论分析发现,当面对强大的环境神话压力时,无法实现经济效率的初创期组织必须首先完成合法性重建,才能进行正式的制度化。李路路和朱斌(2014)讨论了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私营企业中迅速扩散的原因、结果以及扩散机制。   很多学者从合法性机制下的制度性趋同的三个机制来解释高校趋同现象。首先是强制性趋同,主要指具有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这些都具有强制意义的要求,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周雪光,2003)。通过强制性制度,国家刻意或不经意地为组织制定了一个发展的轨道和范围,组织想生存就必须被纳入这一规范中去(汤晓蒙,2009)。

  社会学的学者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高校组织趋同的原因。如吴慧平(2007)从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的关系出发,指出我们不能将大学组织的趋同性行为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追赶潮流的表现,而要意识到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的发展与变革,要考虑外部制度环境的合法性机制。张清(2006)指出大学组织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类型关联和一致性因果关联是大学趋同的普遍性前提机制,而社会理性的强制机制与大学组织理性的合法性诉求机制是促使我国大学趋同的现实因素。

  四、结语

  通过对高校组织趋同现象的文献梳理,笔者发现现有的文献有以下不足。首先,社会学家在组织趋同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对高校组织的研究不多;其次,对该现象的研究大多使用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理论,而其他理论,如群体生态学派也可以用来分析这一现象;最后,对该现象的作用机制欠缺全面分析,大多只是用新制度学派的理论做重复研究,没有一个全面的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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