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社会学论文 >> 社会其它论文 >>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论文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2-12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D9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29-1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当今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侧重于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与中华民族血脉相连的法律传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和冷落。对此,著名法学家苏力教授曾指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也有诸多成果,但是关于“无讼”法律传统的研究所见成果较少,且多是对“无讼”法律传统的批判和反思,本文正是以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无讼”思想为视角,通过对这一思想的探究,挖掘和分析其合理因素和积极意义,以期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中国“无讼”法律传统形成的原因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在长达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一直为历代统治者和人民群众接受,并成为我国法律传统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无讼”法律传统形成的经济基础。在古代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聚族而居,形成一个十分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了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人际关系的协调,彼此之间的互相帮助,成为人们共同生存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人们不愿意为一般的权利纠纷而诉诸于诉讼,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因此,诉讼常常被认为不道德、不光彩的事情。此外,小农经济以农业为本,农业生产讲究不违农时,进行诉讼可能会耽误秋收春种,甚至影响生计。

  (二)家国同构的国家体制是“无讼”法律传统形成的社会基础。封建的宗法制度和国家制度紧紧的连在一起,成为封建社会特有的“家国同体”的国家体制,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一国犹如一家,自然以安定和睦为原则,争讼则是破坏大家庭的行为。可以说,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家族关乎国家的兴亡,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家族内部成员之间有着割不断的血缘关系,个人之间再大的纠纷和冲突,也应在家庭整体利益面前退居次要地位,在整个社会和谐秩序面前退居次要地位,因此家族成员个人的诉讼心理自然就会被压抑。此外,古代社会“重公权、轻私权”的法律观念和“义务本位”的政治架构对“无讼”法律传统的形成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亲亲”、“尊尊”的儒家思想是“无讼”法律传统形成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的无讼法律传统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首先,儒家讲究卑幼对尊长的服从。子对父、妻对夫、民对官、下级对上级提起诉讼,不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还可能会受到各级法官的非难和责罚。其次,儒家思想以义务为本位,扼制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当人们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发生冲突时,儒家要求人们放弃对正当权利的追求,做一个“喻于义”的君子。最后,儒家以中庸为处世原则,视中庸为最高美德,“中庸之道”、“和为贵”的思想是中国古代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人们之间的争讼就成为与中庸之道格格不入的行为而受到人们的非议。

  二、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谓“和谐社会”,有传统和谐社会与现代和谐社会之分。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无讼”法律传统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

  “无讼”的前提是不争,所以它不仅是一种诉讼观念,更体现了古代人们对和谐的向往与追求,这种和谐的思想在古代社会法制领域的表现就是“无讼”。所以,“‘无讼’不过是和谐的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

   (一)“无讼”思想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促进政治和谐。古代“无讼”社会“礼法互补”、“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给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直接的启示就是要德法并重,要法治和德治并举,综合运用道德、法律、良风益俗以及舆论引导等各种方法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无讼”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良好的道德规范,为以德治国培育良好的社会土壤,既有利于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保障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健康、有序的和谐关系。同时,注重道德教化,也有利于预防犯罪,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

  (二)“无讼”思想的倡导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人际和谐。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局面是和谐社会的追求目标,“无讼”思想的合理倡导有助于保持和发展团结友爱的人际关系,将纠纷消弭于无形,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共同发展、携手进步的新局面,这必将会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无穷力量

  (三)“无讼”思想中的调解息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古代“无讼”思想下的调解手段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应该合理利用好人民调解制度,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纠纷,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把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继续维持下来,不致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

  四、结语

  中国法律传统中的“无讼”思想固然有其糟粕的一面,但它所反映的对和谐人际关系的维护和对道德教化的注重等理念无疑具有珍贵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为了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还是为传递文明“薪火”,弘扬传统文化,都迫切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中吸收“无讼”法律传统的合理内核,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成贡献力量。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论文搜索
关键字:谐社会 中国 传统 法律
最新社会其它论文
大学生对余额宝使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浅议幼儿教学引入游戏化课程对幼儿社会性交
回归与延展
校园网贷乱象治理的探索
过度劳动理论与实践
中国老年人临终生活质量研究
社交媒体用户人际互动与社会资本提升路径研
社会热点事件在“两微”平台的传播机制研究
试论《诗经·小雅·十月之交》的社会背景
运用体育心理学提高女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
热门社会其它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当代青年如何培养正确的幸福观-兼评《道德生
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
建立绿色化学
网络信任危机:电子商务的伦理陷阱
美德是不可或缺的
论自私(上)
“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督教的伦理意义
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