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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NGO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责任机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10

环保NGO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责任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3-0089-02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由于碳排放量的增多、不可再生资源大量消耗等因素,使得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人类的生产生活实践不可避免受到生态因素的制约。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人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非政府组织(NGO)是一种国际、国家或区域组织形态,属于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他们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充分调动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工作,也成为仅次于政府、企业的“第三种力量”。因此,我国应该高度重视环保NGO的环保参与工作,了解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环保NGO的责任机制,发挥环保NGO在环保监管方面独特的功能。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概念及其建设意义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概念

  联合国在1992年召开的21世纪议程中,首次提出“环境友好”的概念。2002年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中,进一步阐释了环境友好的概念[1]。2005年我国在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并且在同年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将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确立为长期战略规划。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作为切入点,其核心内涵在于维持人类生产生活与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在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时关注生态环境质量。它以自然规律和生态环境的适应性为基础,改变粗放式、环境末端治理等陈旧观念,凸显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的驱动作用,全面推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而以最少的环境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维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意义

  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考虑文化、经济、技术等综合因素,通过制定整体发展战略彻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对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由于环境保护者与经济受益者分属不同的社会群体,很容易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这就要求全面推行科学发展观,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条件。由于我国属于资源消耗大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偏低,这种高消耗、低产出的经济发展模式,要求?M快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尽快谋求提升经济发展效率的途径,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为维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性的必要措施,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方式。

  二、环保NGO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本身属于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本质在于贴近基层,为公众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环保NGO与政府部门相比,在环保工作方面更加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能够通过大规模组织宣传促使政府正确决策。为了更好地发挥环保NGO的作用,就需要对其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

  (一)政府环境决策的合作者

  社会人士与政府长期以来就存在合作关系,并非对立的两部分。环保NGO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发挥着桥梁作用,能够维持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公众与政府的良性沟通[3]。环保NGO作为政府环境决策的合作者,通过深入调研了解环境污染情况,通过对水体污染、资源消耗、空气质量等环保问题进行分析,为政府环保决策提供及时的数据,对政府的各项环保决策进行监督,能够辅助政府部门完成无法涉及领域的工作,更好地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社会环保力量的整合者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需要整合多方资源,并且凝聚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如企业、社会团体等,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环保NGO作为有别于政府、市场的第三方,可以借助自身环保志愿者、非营利组织的特殊身份,发挥群众基础广泛的优势,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在赢得信任的基础上整合社会力量,进而调动更多社会人士参与到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4]。这就要求环保NGO发挥自身的公众凝聚力,扮演好环境保护参与者、倡导者、激励者的角色,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社会资源整合工作,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公众环保权益的维护者

  环保NGO应该秉持公平、公正、正义的原则,将环保正义融入各项活动中,全面提高社会人士的环保意识。环保NGO应该做好环保监督者,敢于揭露各种环境污染行为,推进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建设,为保护公众环保权益提供条件。此外,环保NGO应该发挥自身的区域、专业和地理优势,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诉讼指导,帮助他们寻找有偿法律支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对环境污染者施加压力,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促使企业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基础上提升生产效率,并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型社会建设中。

  三、环保NGO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责任机制

  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其中少不了各级政府、企业与环保NGO的共同努力。然而除政府部门外,环保NGO在环境保护方面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进而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持。

  (一)环保监督职责

  环保NGO具有强大的群众基础,通过对政府部门、企业进行外部监督,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中,有助于维护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贡献力量。环保NGO可以参与到环保产品设计和宣传中,提高企业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的重视,通过与企业开展互动合作,降低企业产品开发、生产和流通各阶段的污染发生率。   (二)协调社会职责

  近年来在以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保障实施过程中,NGO作为服务设施社会化的基本组织单元,体现出比政府部门更大的优势。另一方面,NGO具有培养社会公益精神的职责,也是现代公益事业的实践者。环保工作属于复杂、系统的工程,应该由政府、市场、NGO共同参与。环保NGO自成立以来,就以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为己任,并且通过形式多?踊?的环境教育活动,为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发展目标而努力。

  (三)环保宣传职责

  倡导全社会形成环保、文明、节约的生产消费模式,让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成为每个单位、每个企业、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是我国提出的重要战略目标。而政府在环境保护宣传方面往往缺乏机动性,并且工作效率相对低下,这就要求利用NGO具备的优势弥补这些不足。环保NGO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或者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活动,改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让他们养成绿色健康的消费理念,遵循生态发展规律,避免过度消费和资源浪费,并且通过消费变革推动企业生产模式变革,让公众自觉加入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

  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环保NGO功能的路径

  为了充分发挥环保NGO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维持环保NGO的健康发展,就需要政府部门尽快推进环保法制革新,提升对环保NGO的支持保护力度,并通过国际文化交流扩大环保NGO的影响范围。

  (一)推进环境保护法制革新

  国际上环保NGO一直是促进环境保护法革新的主力军,也是环境保护法案的参与者与推广者。在我国环保NGO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此,环保NGO应该抓住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契机,发挥自身在社会力量整合方面的优势,通过环保宣传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发现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促进环境保护法律体制革新。

  (二)提高环保NGO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很多政府无法有效管理,或者难以介入的事件,这就需要借助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环保NGO,激发公众的环保参与热情。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引导作用,增强对社会环保组织的支持力度,实现与这些组织之间的良好信息沟通。政府部门可以借助报刊、新媒体工具等多样化信息传播途径,开展广泛的环保知识宣传工作,吸引更多人加入到环保工作中。

  (三)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我国环保NGO作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不可获取的力量,能够更好地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度,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范围。这就要求环保NGO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积极与国际社会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通过参与各种国际范围的环保研讨会、环保论坛活动,实现与其他国家环保组织的良性互动,汲取国外先进的环保经验,挖掘自身在环保资源开发方面的潜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影响力。

  五、结语

  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如今环保NGO的参与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保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开展环保工作,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环保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而政府部门也需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司法、行政等多方配合,共同扩大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公众参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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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友好 机制 环保 环境 社会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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