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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村贷款难的组合模式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22

破解农村贷款难的组合模式研究

  一、农村金融背景

  1、政策背景

  在“三农”问题上,国家一直给予高度关注,聚焦于保障并且切实改善农村的民生状况。第一,在“十三五”规划中,“普惠金融”是核心内容之一。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农民被列为重点服务对象,提高农村乡镇金融服务覆盖率,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第二,关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指出,对于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政府会在项目资金、银行贷款等方面进行激励和引导。

  2、农村贷款现状

  根据2014年统计年鉴数据,2014年末全国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元,但同期存贷款差超过3.2万亿元,揭示了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依然较为严重。这是因为在农村复杂的信贷环境下,金融机构实行在农村收缩的战略,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意愿降低,从而使得农村信贷环境更加恶化,民间借款、高利贷等现象普遍存在。

  笔者通过对湖南湘阴农村金融问题和农民实际情况的实地调查,发现农业贷款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贷款担保物匮乏、可发放的贷款数额过低、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贷款种类单一等。这些农业贷款投放中的问题长期存在,即使国家已推出各种支持性政策,仍无法真正达到农业贷款的供需平衡条件,农业贷款发展持续缓慢。

  3、农业贷款种类

  目前,我国农业贷款按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在具体操作上分别面临一定的困境。

  信用贷款即无担保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银行要对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财务能力、发展前景等详细考察,以降低风险。在农村地区,农民分散化种植,抵抗风险能力较差,较难获得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主要包括农作物抵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分为经营权直接抵押、土地流转收益抵押、担保基金担保抵押)。其中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是指,种植大户通过将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用作抵押担保,向专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形成等原因,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面临困境,农村房产抵押物也面临着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质押贷款在农村信贷领域主要分为订单质押贷款和保单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订单质押贷款金额过小、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保单质押贷款有两种方案:第一,参加了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保险后,把保单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保险金额70%以内的贷款;第二,设施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加保险后,通过申请设施农业保单质押贷款,把保单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保险金额50%以内的贷款。但是,保单质押贷款的受益者只能为大宗作物规模经营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家庭农场,而分散的小型农户难以申请,其资金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

  二、国内外农村贷款综述

  国内外学者针对农业贷款难的问题,分别探讨了土地流转抵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在处理农村融资方面的优势及局限。

  第一,针对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罗军等(2013)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一种)有助于提高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可得性,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1]第二,针对订单质押贷款。叶宏,李瑜强(2012)认为,订单质押贷款作为新型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种粮投入大、风险多、效益低,而农民无抵押物、融资难的问题。[2]第三,针对保单质押贷款。王俊洋(2014)认为农作物保单质押贷款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优势,降低了金融机构出现坏账的风险。[3]范文敬(2014)认为保险公司通过与信贷机构的合作,不仅可以获得关于农户的诸多信息,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还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水平,进而提高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4]Pomareda(1986)研究发现小规模农户由于抵押物不足,很难在信贷市场上取得贷款。农业保险保单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农业信贷的抵押物之后降低了农户违约风险,同时提高了信贷机构的预期收益。

  ?纳鲜鲅芯肯肿纯梢钥闯觯?当前学者大多关注单个贷款方式的可行性、优势、制约因素,很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度,将合作社可以采取的多种贷款方式有机整合起来。因此,本文通过融合保单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土地流转抵押贷款三种贷款方式,构建了农村贷款组合模式,并剖析了该模式的理论基础、实践优势、制约因素及其对策,同时分析了农业保险机构、农村信贷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个主体的需求、利益和风险,使该农村贷款组合模式能够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充足贷款。

  三、农村贷款组合模式分析

  1、农村贷款组合模式的提出

  通过深入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对金融机构和农户的调研与分析,笔者发现单独实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均存在弊端。目前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有:土地流转尚未形成规范化市场、农地抵押产权不明晰、农地保险制度不健全等。单独实行农业订单质押贷款存在以下问题:信贷风险集中、超市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固、具有可能遭遇自然灾害的风险性。单独实行农作物保单质押贷款也存在很多不足: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机会成本。   鉴于单独实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均存在弊端,本文提出结合上述三种贷款方式,涉及合作社、信用社、保险公司、超市四方的贷款组合模式,实现多方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缓解农业贷款难问题提供崭新角度。

  具体而言,贷款组合模式的实施分为四步。第一,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申请抵押贷款;第二,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相应保险后,从农业保险代理机构获得保单;第三,提供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与大型连锁超市对接,从超市获得订单;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保单、订单,向信用社申请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农业保单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的贷款组合,信用社根据保险金额、合作社信用程度、订单金额、农作物风险、不同贷款利率和收回概率,以及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结构等因素,确定三种贷款的具体发放数额、期限与风险缓释措施。

  “合作社-信用社-保险公司-超市”贷款组合模式如图所示:

  图1 “合作社-信用社-保险公司-超市”贷款组合模式示意图

  2、农村贷款组合模式组成要素的发展状况

  (1)土地流转的发展现状。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受到国家在资金、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呈现迅猛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3月,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5%左右,每年新增流转面积4000多万亩。在大好背景下,许多规模小、生产力不足的散户,通过土地流转整合成为专业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集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为贷款组合模式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一,农民通过流转土地获得实际资本,可以化解散户面临缺乏抵押物,从而无法获得贷款的问题;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第三,规模经营的方式有助于提高农户对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获贷率;第四,土地流转能为农民提供在合作社的相关工作,提高他们的非农收入。基于土地流转带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贷款、农业经营、获贷率、农民收入的优势,本文提出的新型农业贷款组合模式以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

  (2)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发展现状。2008年10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以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作为农村土地高效利用的一个重要方式,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性施行,如重庆开县、山东寿光、湖北荆门、辽宁法库等地,并且?r户有较强的参与意愿。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大部分倾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安海燕、洪名勇(2016)指出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在宁夏试点时,贷款对象是村土地合作社成员,在嘉兴南湖区贷款对象是拥有20亩以上土地面积的经营主体。[6]因此,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订单质押贷款的发展现状。订单质押贷款已经在全国多地拥有探索与实践经验。2009年浙江省常山县创新提出该贷款模式,着力于解决种粮大户反馈的种粮缺资金、贷款担保难等问题。几年来这项创新支农融资服务已取得可喜的初步成效,2011年农村信用社共发放粮食订单质押贷款42笔,贷款金额733.3万元,分别是2009年的5.2倍和6.3倍。[7]此外,陕西省富平县的农民合作社可以通过将农产品收购合同在银行质押获得贷款,截至2016年3月已发放300万元贷款,1000余万元贷款也已进入审批阶段。

  (4)保单质押贷款的发展现状。全国多个地方政府已经出台政策,支持农业保单质押贷款。比如,安徽省界首市在2013年出台《创新金融服务化解经营风险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部分保费、提高农业保险金额,从而开展保单质押贷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5)结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融合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做法,在过去几年里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一系列积极探索。一是广东的“保险+小额信贷”模式,如佛山市的“政策农业保险+优惠信贷”、高州市的“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模式,分别给予购买保险的农户以优惠信贷;二是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农户、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合同,信贷机构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三是山东的“农户贷款+意外伤害保险”模式,如果在保期内发生意外事件,赔偿金先归还农户在信用社的借款;四是江苏的“个人信用保险+银行小额贷款”模式,借款人购买信用保证保险,即可在没有抵押物的前提下申请小额贷款。

  四、贷款组合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1、贷款组合模式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来看,融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贷款组合模式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第一,基于协同效应理论,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联合产生巨大的外部协同效应。首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具有稳固的共融基础。由于农村信贷的参与主体是信用社和农户,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是保险公司和农户,二者具有共享的业务基础,因此可以通过合二为一,共享客户信息、金融技能、发展战略,比单独运作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此外,二者融合可以实现资源互补。农村信贷机构的优势在于网点普及率高、客户信贷信息丰富,劣势在于面临的风险较高。农业保险的优势在于分散风险,劣势在于网点较少、发展滞后。因此融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可以达到资源互补、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第二,基于帕累托理论,在农村信贷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将原本不关联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有机整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农业资源的最优配置。比如,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灾害影响时,保险公司可进行赔付,信用社也可以提供贷款,以维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在农业生产顺利时,农户有能力偿还贷款、给付保费,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也能从中获益。   第三,基于范围经济理论,多元化的贷款组合可实现范围经济。融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贷款组合模式合并了多种贷款类型,扩大了信用社原本的经营范围、产品种类。具体而言,信用社网点可以作为农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一站式服务,扩大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范围,降低平均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基于规模经济理论,贷款组合赋予农村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扩张业务的前提,实现规模经济。在融合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前,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受限,农村信贷失衡、风控体系较差,二者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都是差强人意,难以开展业务。随着贷款组合模式将二者进行融合,农村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盈利能力承接在农村地区的业务,随着农村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张,长期平均总成本下降,收入自然增长。

  2、贷款组合模式的必要性

  (1)信用社可转移风险,扩大经营范围。第一,贷款组合模式中,即使合作社在借贷中发生违约行为,保单和订单可作为稳定可靠的收益权,转移了信用社部分贷款风险,完善了风险分担机制;第二,信用社可以改变以往单一的业务范围,提供融合农业保险的多元化金融产品;第三,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降低了信用社的运营管理成本,提高了预期收益,有能力承接之前无法完成的农村金融业务。

  (2)保险公司可借助信用社的优势,开拓在农村地区的市场。第一,充分利用信用社在农村的网点优势。与信用社相比,保险公司在农村的网点分布集中、数量较少。如果信用社与保险公司开展银保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信用社的网点优势,赋予信用社保险代理权,减小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扩大农村业务量和市场份额;第二,充分利用信用社的信息优势。信用社拥有全面丰富的信贷信息,保险公司可利用这些信息评估风险,进而制定产品价格;第三,降低了保险公司在农村的运营管理成本,扩大了市场份额,覆盖了新的农村金融业务领域。

  (3)合作社可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第一,解决缺乏抵押物的困境。土地流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作为新型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种粮投入大,农民缺乏抵押物,进而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合作社在种植或饲养前与超市签订合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农业保险,以此为质押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当农产品送至超市顺利销售时,即可按期还款。若合作社无法按期还款时,保险公司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4)促使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贷款组合模式对产业发展的意义不仅限于资金的支持,更成为了优化产销模式和农业结构的有效手段和杠杆。宏观上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微观上以金融的力量影响主体的选择,产生更有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从而改变和优化产业的业态。

  (5)促进土地流转的发展,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贷款组合模式理想化的运营操作,让更多农户看到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实际价值和有效保障,让更多种植大户有决心将流转来的土地组织起来进行现代化生产,有助于大力发展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五、贷款组合模式的制约因素及其化解对策

  1、贷款组合模式的制约因素

  (1)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受限。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土地价值评估机构,流转后的土地缺少与之配套的农业金融服务等。

  (2)订单质押贷款受众较窄,贷款金额不足。目前订单质押贷款局限于国家出台最低收购价格、风险相对较小的农作物,而对于价格市场化、风险相对较大的农作物,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信用社尚未见受理此类的订单质押贷款。同时,订单质押贷款普遍金额较小,不能满足合作社的生产需求。

  (3)保单质押贷款的发展基础薄弱。我国农业保险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试点状态,范围小、参保人员少、作用发挥小,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诸多问题,如,农村地区的保险企业和保险种类少,我国农民普遍缺乏保险意识,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协同发展。

  (4)融合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模式存在问题。第一,市场化程度低。目前模式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对政府补贴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在政府财政难以配套支持的中西部地区难以持续进行;第二,灵活性差。由于贷款条件具有捆绑性质,农户不能灵活选择最实用的农业保险品种,贷款模式较为僵化;第三,缺乏资源共享平台。资源共享是多方合作的基石,但是农村保险机构目前没有针对农村信贷设计的保险产品,农村信贷机构也没有收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数据,二者之间没有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难以实现有效的合作。

  2、贷款组合模式制?s因素的化解对策

  (1)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促进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如果没有科学统一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无法精准衡量土地价值,则难以评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价值。因此,政府应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的土地评估部门,科学完善土地评估体系,避免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过低或者过高估价。

  (2)扩大订单质押贷款的范围。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细则,鼓励信用社将更多种类的农作物纳入订单质押贷款的范围,分别为具有不同风险的农作物设计不同的贷款产品,以解决高风险农作物种植者难以申请订单质押贷款的困境。

  (3)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加强对购买保险农户的补贴,同时提升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充分调动农户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地区的参保率。

  (4)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基础。第一,采取市场主导的方法,逐渐摆脱对政府扶持的依赖;第二,加强贷款组合模式的创新,引入丰富的农业保险品种;第三,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资源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可出台规定,要求开展银保合作的农业保险机构与农村信贷机构共建信息平台,完善风险监控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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