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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众筹风险与控制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6-22

互联网金融众筹风险与控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7-0106-0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趋于成熟,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开始融合,并且不断深化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变革的出现,使得传统的金融模式也发生了革新――互联网金融模式 [1]。互联网金融带动了金融经济的变革与发展,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便捷了人们的生活。

  中国政府在“十二五”期间有意识地放缓经济发展的速度,致力于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致力于中国企业产品质量的开发与提升,致力于环境保护;鼓励民间资本的融入,鼓励“万众创业、全民创新”。这些政策给互联网金融众筹带来了发展机遇。如今民间大量的中、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正好为互联网金融众筹提供了丰富的成长土壤。

  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经济社会问题。比如,P2P平台破产,投资人卷款跑路,甚至有人借助平台的名义举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地下市场”,导致人们将“众筹”和“非法集资”联系起来。这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其实质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因此,在机遇与挑战面前,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众筹模式将如何适应市场的需求与发展,并有效控制其风险性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众筹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众筹的概念

  众筹,英文“Crowd Funding”,即向大众募集资金。互联网金融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事物: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进行项目融资,特点是门槛低、多样化、创意化、群众化[2]。互联网众筹聚集了社会富余的闲散资金,优化了融资者与投资者各自所掌握的资源配置关系,极大提高了资本利用率。项目发起人、平台、投资者是众筹三要素。众筹平台运作模式(如图 1所示):融资者将需要融资的项目策划提交到众筹平台,经过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公布项目相关信息,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自进行投资[3]。

  (二)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

  众筹模式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起源于美国,随后蔓延到世界各地,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1.众筹在国外的发展现状

  美国在众筹行业发展中占有领先地位,拥有很多著名的众筹平台,如Kickstarter和Indiegogo。美国众筹最初主要是在艺术领域,世界上第一个众筹平台就是Artist Share(艺术家分享网站),随后蔓延到各行个领域。Kickstarter是全球最大的综合型众筹平台,实行“ALL OR NOTHING”的原则。该平台自2009年上线后,已经成功筹集资金上亿美元,其成功运营促进了众筹行业的繁荣发展。

  2008年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股权众筹快速发展,为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但是,股权众筹的合法性有待商榷,而且还涉及到监管问题。2012年奥巴马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 法案),该法案肯定了众筹的合法性,允许企业公开融资和创业企业进行股权众筹[4]。

  虽然欧洲的众筹行业相较于美国起步晚,但发展速度还是很快。英国的首个股权众筹平台Crowd Cube于2011年成立,2013年被承认合法;还有世界上第一个众筹出版社Unbound同年成立。Gambitious是一家游戏众筹网站,2012年诞生于荷兰。目前,欧洲由于各国的发展以及需求的不同,众筹主要分为三类:捐赠或奖励、借贷、股权。在经历了主权债务危机后,欧洲发展协会提出欧盟成员国应支持众筹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将众筹纳入欧盟“2020战略”,促进欧洲?济发展。

  总而言之,国外的众筹平台主要分为四大类型:债券类、股权类、回报类、捐赠类。涉及的领域也是非常全面的,如房地产、股权、教育出版、音乐、游戏、旅游、时装,还有众筹社交网站。金融众筹已经被世界发达国家接受了。

  2.众筹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众筹在中国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2011年众筹由西方传入中国,随之一大批众筹网站迅速建立起来。根据零壹数据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至少有365家。在正常运营的281家平台中,股权众筹业务有185家,占到65.8%的比例;产品众筹业务有119家,占比42.3%;兼有两种业务的平台则有39家;单纯的公益众筹和房产众筹平台分别为7家和9家[5]。

  中国的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诞生于2011年5月。成立之初就获得了中国台湾50万美元的“天使”投资;在成立两周年之际,“视觉中国”、“小米”分别为该公司赞助了100万元并达成合作关系;在这之后,平台免费开放,以促进中国创业创新产业的发展。自此,互联网金融众筹在中国市场快速蔓延。“京东、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也开始涉足众筹行业。2015年中国单个项目筹集资金前10中(如表1),淘宝众筹的京东众筹各占5个,两家互联网企业利用其自身资源,在众筹领域的发展势均力敌。

  我国除了产品众筹,在股权众筹方面也有涉足。我国的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于2011年上线,引领着股权众筹平台在我国的发展。截至2015 年底,已经有100多家股权类众筹网站上线。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平台尽管数量上不占优势,但融资规模已赶超产品众筹。在监管方面,股权众筹游离在法律边缘,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推动了股权众筹的正规发展,逐步走向合法化。所以,股权众筹又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互联网金融众筹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众筹的风险可以从法律、融资者、众筹平台、投资者以及监管体制五个方面来分析。

  (一)法律风险

  1.触及公?_发行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有两条法律红线,一是公开发行证券,二是非法集资。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需要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授权。互联网股权众筹实质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买卖公司原始股份来实现创业企业初步融资的过程,类似于发行证券,而且融资对象不特定,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的雷区。

  风险产生的可能原因如下:

  (1)募资人数无上限所致

  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向特定、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易。但是目前众酬平台没有设定投资人数上限,就会与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相矛盾。

  (2)法律制度不健全所致

  《公司法》规定公开进行股权筹集时,必须向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进行[6]。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并没有获得相关审批,合法性有待商榷。另外,股权众筹还涉及到“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并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若融资者和平台非法占有资金,数额巨大则构成集资诈骗罪”[7]。

  以上两点原因,最为重要的是后者。从表面上看,股权众筹看似处于一个法律监管的环境下,众筹平台也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控制措施来避免碰触法律红线,但无论是监管力度还是监管体制都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着法律漏洞。

  2.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传递性等特征,人们获取信息只需要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关键字即可得到所需信息,对于版权的维护是有一定难度的。通过众筹来进行创业融资的项目多数都是创业者智慧的结晶,这些项目在众筹网站这个公开的平台上展示,任何人都可以点击阅览项目的相关信息,所以创意构想,市场评估等都暴露在公众眼前,这就很容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犯。

  风险产生的原因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如下:

  (1)主观方面原因

  因为申请专利的成本高、流程繁琐,初创企业资金和时间有限,不愿意去浪费原始成本,通常都通过规避发布项目关键信息和细节来避免侵权,但同时项目信息的不完善,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项目,从而降低了投资热情和兴趣。

  (2)客观方面原因

  知识产权的维护缺乏法律保障。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给了不法分子窃取项目创意的机会,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很可能抢先一步实施项目,这样一来,就涉及到了产权纠纷,融资项目会被迫终止,损害了投、融资者的利益。

  (二)融资者的风险

  1.投资项目阶段的选择风险

  不同的融资额度和融资项目应该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也应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资金的募集。对于初创企业而言,需要快速便捷的筹集到一定的资金,在此时选择产品众筹更为容易。而在市场调研和项目启动阶段,股权众筹就更为合适,因为此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产品不够成熟,选择众筹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更为容易。当然,国内的投资者在投资时还是比较保守的,对于高风险的项目投资还是非常谨慎的,所以大额资金的筹集在国内还比较困难。

  2.由于投资人众多出现的股权结构风险

  此项风险由于涉及股权问题,只存在于股权众筹中。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这类风险的根本原因,在项目筹资成功后,如果投资人想要退出,那么融资者就需要考虑如何处置投资人的股权转移,这部分股权的转移行为,法律至今没有规范。

  (三)众筹平台的风险

  1.众筹平台存在的模糊定位风险

  大多数众酬平台不清楚自己的定位,要么定位宽泛、要么定位狭小。究其原因,可能是众筹涉及的领域宽泛,众筹的对象没有特定的群体,造成了有些平台想要一把抓,想要包揽各个领域的项目,还有些平台缩手缩脚,局限于单一领域。这些众酬平台的模糊定位,带来了投资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一方面给平台管理造成困难,另一方面也阻碍平台稳健发展。

  2.众筹平台存在的代理人风险

  众筹平台是连接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桥梁,起到了中介代理人作用。主要用来制定项目的准入规则,以及权衡自身和投融资者的利益分配。中介者的代理问题是难免的。一方面,众筹平台面对的是众多的融资项目和投资人,平台无法一一安排投资者与融资者当面进行项目洽谈,这样一来,平台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另一方面,目前没有相应规定来约束平台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实施和后续追踪,致使在融资成功后项目缺乏第三方监督,无法核实项目后续进展收益情况。

  3.众筹平台存在的道德风险

  众筹平台的收入来源于筹资项目资金的汇报,所以,平台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可能会降低项目上线的门槛,导致项目的质量参差不齐。再者,由于股权众筹投资回报周期长、不确定性强、风险大,平台更容易为确保自身利益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平台疏忽对资料的审核,致使错误的信息上传到网站,误导了投资者的选择,但却由于缺乏确切的证据,以及难以界定平台失误的主客观性,投资者很难追究平台的责任。

  (四)投资者风险

  1.投资者风险意识淡泊

  众筹由于其准入门槛低,吸引了众多的民间投资者,但是投资者对于风险认识不足,无法辨别融资项目的优劣真伪,很容易陷入圈套中,从而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

  造成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的最主要原因可能是投资者自身的素质。投资者的金融投资水平参差不齐,少数专业的投资者会通过自身的学识经历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再进行投资,而大多数普通的投资者只是局限于利益的吸引盲目选择投资项目,导致存在投资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维权道路艰难

  金融众筹是一个风险性很强的投资项目,风险一旦发生,投资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众筹,和传统的筹融资手段不同,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的是一个虚拟的网络平台。时空的差异化悄然消失,在交易中你体验的是一种人机对话,的确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投资回报。但是,虚拟的平台也带来极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很难做到与责任方面对面的讨论责任归属问题,要搜集对方违法证据也变得困难,要寻求法律保障目前也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文。

  (五)监管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前文提到,国内在互联网金融众筹领域并没有一个相对成熟的监管和法律环境,导致众筹在国内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其合法性受到质疑,使大部分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稍不留意还可能成为非法平台。

  四、互联网金融众筹风险控制策略

  (一)经济法律制度与互联网金融众筹同步

  1.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奥巴马签署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合法性,该法案严格规定与限制了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我国出台了借鉴《JOBS法案》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我国股权众筹可以借鉴该美国法案。第一,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框架下,规定其合法性,并明确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第二,通过单一资本量来控制持股比例,避免股权集中在个别人手中。

  2.清晰界定合法众酬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在缺乏引导的情况下,会增加“非法集资”的风险。由于大部分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行为缺乏判断和思考,常常会选择盲目从众,一旦风险产生,人数规模巨大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因此,不论是为投资者利益考虑还是为减少投机的可能性,对于股权众筹活动要从投资者人数、条件等方面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我国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3.健全信用体系

  首先,投资者、融资者、平台三要素构成一个信用体系。国内的金融信用现状不容乐观,缺乏信用审核制度,政府亟须改善我国的经济信用环境。可以建立个人投资者信用体系,完善个人征信记录,使得投资者的信用是可查的,为审核提供客观依据。其次,众筹平台与个人征信评价机构挂钩,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为筹资活动的各方安全提供保障措施。最后,政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完善信用监控机制,促成众筹平台取得大众信任。

  (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1.制定投资者审核标准并进行风险教育

  欧美国家现行的法律通过制定严格的投资人审核标准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在股权众筹中对投资者的保护可以借鉴此点,制定合理的投资者准入门槛。此外,众筹平台可以对投资者提前进行风险教育,使投资者减少盲目投资的风险。国内首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就对投资者的个人资产进行了限定,虽然限制条件略高,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还是有效的。若果没有门槛,投资者就会因自身的实际经济情况承担更大的风险。

  2.保护投资者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成为未来的众筹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它是融资项目得以生存的基础,当项目产权得到保护,融资者才可能选择该平台,才可能以诚相待,把好的项目公布于众,而不怕其他人模仿和造假。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做:第一,从融资者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维护意识的提升,项目发起人自己必须要有强烈产权维护意识,能够识别和防范有意剽窃创意的投资者。第二,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融资项目进行备案,除了项目拥有人以外,其他人都不得发表近似项目。第三,作为中介机构的众筹平台有义务与项目发起人签订保密协议,来保护融资者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3.加强投资者的互联网众筹认知度

  互联网时代给众筹注入了新鲜血液,“互联网+众筹”模式在中国迅速发展,吸引了更多融资者选择该途径进行创业融资,也扩大了投资者的投资视野。但是,这毕竟是新型的融资模式,还不被大众所接受,公众心中还存在着很多的疑问。投资者对众筹项目缺乏具体的了解分析,盲目跟风,只关注眼前利益而忽略未来风险;另外还有一部分不良融资者通过众筹来圈钱,损害了平台于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加强投资者对互联网众筹的认知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通宣传教育让投资者了解众筹平台运作模式,投融资的方法,融资者和项目的相关信息,以及在投资活动中各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端正投资心态,正确认识众筹融资。另外,众筹平台和政府也应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以及风险教育,为众筹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众筹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三)改善众筹平台运行机制

  1.众筹平台合理定位

  我国的众筹平台数量众多,根据众筹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公益众筹。基于这三大类众筹,众筹平台应该明?_其性质,对其项目种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像Kickstarter 众筹平台严格的规范了融资项目的种类。如此,避免了平台项目的鱼龙混杂,便于平台的管理。

  2.众筹项目信息公开化

  公布众筹项目的完整正式信息,方便投资者了解咨询。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提示潜在的风险可能性。明确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及在发生争议时处理问题的办法。

  3.控制资金流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众筹平台本质上是一个线上中介机构,连接融资者与投资者,掌握融资项目的资金流。因此,很多平台为了赢利而选择自己管理资金,但这样做加大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一旦平台挪用项目资金造成损失,则没有保护措施。所以,众筹平台应完善资金流管理的机制,必须将资金交付给银行或者第三方信托平台,将资金流隔离控制。这样做的好处有二,一来加强了投融资者对平台的信任,二来保证了资金流的使用安全。

  (四)完善监管体系   1.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当监管、分类监管”,由于互联网众筹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股权众筹暂时由证监会来监管。中国(深圳)第一届股权众筹大会于2014年10月举行。该会通过了首个股权众筹联盟的成立,向公众展示了众筹行业向前发展的决心,并通过联盟进行自我约束[8]。在对互联网众筹的监管上,应该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统一管理,杜绝因多个部门共同监管而造成的推诿免责、无人管理现象。

  2.完善监管制度

  互联网众筹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也应进一步落实。政府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在监管上已经开始向制度层面迈进[9]。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要做到适度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合理把握管控度,给互联网金融众筹足够的发展空间。因此,在监管制度彻底落实之前的过渡期,应该采取政府监督与市场自律的双层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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