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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08

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中图分类号:F724;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154(2007)05-0052-06

  

  委托―代理理论是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包括威尔森(Wilson,1969)、罗斯(1973)、莫里斯(Mirrlees,1974,1975,1976)、霍姆斯特姆(Hollmstrom,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其特点表现在他们的分析结构都来源于正式的模型。同时,这一理论的主要发展又受到理论预测的合约和实际观察到的合约之间的差异的促进。因此,这一理论大大改进了经济学家对所有者、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由于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是以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的,所以在分析讨论的过程中,我们将引入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模型??①

  

  委托―代理模型主要归纳为两个基本模型,模型Ⅰ采用纯激励机制,模型Ⅱ采用激励和监督混合机制。模型Ⅰ针对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Ⅱ针对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委托―代理模型,只是以往两种情况下的模型是严格区分开的,而这里把监督和激励两种机制考虑到同一个模型中了。

  (一)模型假设

  本文所分析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假设。

  1.在分析委托―代理模型的契约关系时,我们假设存在一个能够确保契约执行的司法体系,即契约可以由一个公正的司法当局来执行,并且代理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对于交易的司法环境的假设并不是契约理论的本质属性,而是经典的新古典主要经济学的典型方法。

  2.我们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同时采用最优的行动以最大化各自的效用函数,换言之,他们是完全理性的个人主义者。给定委托人设计的契约,代理人选择产量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3.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但对于其信息的概率分布是双方的共识。

  4.在设计代理人的支付规则时,委托人首先行动,最大化自己的贝叶斯期望函数,这就使得双方的关系成为一个不对称信息下的Stakelberg对策,委托人预期了代理人后续的反映行动并在所有可行的契约中选择最优的契约。换言之,契约可以是完全的。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我们采用的往往是模型II类型的委托―代理形式,即激励和控制同时并存。因此,在对比了两个模型差异后,我们分析在模型II达到最优时需要哪些条件。

  (五)模型Ⅱ达到最优所需条件

  模型II达到最优,实际上就是使社会的总的期望产出水平达到最大。然而在委托―代理模型下,社会产出水平是低于完全信息状态下的交易行为。这是因为在委托―代理模型的前提假设过程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使合约得到最优结果,这样实际上就产生了监督和激励的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

  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对于模型II,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倾向于规避风险,在达到最优解的结论时,委托方尽管通过控制机制使得预期收益增大,但是在聘用机制上仍倾向于雇佣风险偏好较小的代理人;与此对应的是,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程度也在加大,所以在风险好恶上,双方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分析社会总产出时,我们发现只有当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时,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样,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倾向于将风险划分给代理方。于是,矛盾就会产生,而化解这种矛盾的方法就是通过制度性安排,使得代理方必须承担现有的风险,而在内容上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此时,我们就有必要讨论企业管理权或是经营权的设置问题。

  首先,假设当企业所有者即委托方拥有企业所有权以及企业的主要决策权,如投资项目的决策权时,委托方对项目进行选择。无论委托方的风险偏好如何,一旦选择了投资项目,根据前文所讨论的,只有当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时,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那么委托方必然通过设置激励――控制机制,使代理方承担全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方不知道代理方能够承担的风险极限,很难决定项目的风险程度。另一方面,在激励――控制机制下,代理方的最优决策应该是规避风险,加之所承担的风险收益要与企业所有者共同分享,代理人一定不肯接受委托―代理契约,这样就根本谈不上达到最优契约。

  其次,当企业的所有者即委托人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即代理人掌握企业的主要决策权,如项目的决策权时,企业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因为对于自己而言,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企业的所有者只要在制度上规定要由代理方承担所有风险就可以保证该项目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由于我们在模型中假定代理方的努力程度同他的收益成正比,因此代理人承担的风险越大,他的收益也越大。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往往会选择自己能够承担的最大风险,或者通过发挥潜力能够达到的最大风险,这样企业的所有者也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

  因此,我们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要在委托―代理模型II中尽可能达到最优,就需要对于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分配: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制订利润分享方案,即划分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具有独立选择投资项目,制订重大决策的经营控制权,这样才能达到资源配置最优。

  

  二、委托―代理模型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分析及拓展

  

  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下,银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所有者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在纷杂的商业银行企业契约中,最为关键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职业经理市场,银行所有者可以雇佣到一个有能力的经理,只要通过合理的委托―代理契约就能够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能力,有效地配置银行内部资源,达到银行内部的高效率。

  

  (一)委托―代理模型基本假设与商业银行委托―代理模型

  1.假设存在一个确保契约执行的司法体系,即契约可以由一个公正的司法当局来执行,并且代理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该假设是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争执的焦点,但这一争论对商业银行却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在实践中,各个国家通过建立相应机构,健全金融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来保证这个假设成立。

  特别是对于金融监管,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负责对各领域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早在此之前的80年代后期,北欧各国和加拿大也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类似的改革。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相继效仿,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欧盟的德国、爱尔兰、奥地利和南非、以色列以及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和墨西哥)也开始就这一问题进行咨询和讨论。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挪威、瑞典、冰岛、日本、韩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发达国家还建立了非正式的“统一金融监管者论坛”,分别于1999年5月和2000年5月在悉尼和多伦多召开会议,就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如今,成立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似乎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另一方面,国际性金融组织也提出一系列金融监管办法,保证跨国银行的经营绩效。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发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9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1999年9月IMF批准了《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其辅助文件。这些文件提出了有效金融监管的一系列先决条件,如必须具有清晰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结构至少应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监管对象的结构、确保监管的独立性和可靠性、监管者必须拥有充足的资源和权力进行监管、监管机构间及监管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间充分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对金融业全面监管、金融监管与符合成本―有效性原则、监管机构应掌握一套有效的标准等等,但并未对各国实行什么样的监管体制做出明确的规定。

  所以,有效的国内和国际的监管体系是保证商业银行契约制订和有效履行的先决条件。

  2.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同时采用最优的行动以最大化各自的效用函数,换言之,他们是完全理性的个人主义者。给定委托人设计的契约,代理人选择产量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保证这一假设的前提在于,商业银行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参与市场竞争。强调商业银行的法人主体性和市场主体性,就是要强调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职能的分离。无论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如何配置,都要追求商业银行收益的最大化,而不承担政策性的职能,不参与投资回报低、收益没有保障的项目,项目的选择完全由市场决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也是由职业经理人市场中产生,不再由政府行政决定;经营者追求自身效率的最大化,并承担经营成败的风险;不存在公务员性质的经营者,不允许存在只管经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存在。对于现代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成为市场主体并不困难,但是要在经营过程中将目标定位于追求效用最大化却很难办到。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承载着特殊的职能,即货币政策的传导职能,难以与宏观经济政策划清界限。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是拥有法人资格的市场竞争主体,但商业银行是由众多分行和支行组成的,分行、支行下还有很多网点,这些基层组织的法人资格和竞争主体性就十分模糊了。商业银行的网点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竞争现象,这种竞争包括不同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包括银行网点之间的竞争,但是网点的法人资格是不存在的,这样,在经营过程中,目标就难以制订,是以本网点效用最大化为目标,还是将目标确定为上级银行实体的效用最大化?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要合理地界定下属网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它们即使没有法人资格,也能明确自身的效用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网点都拥有独立的效用最大化目标是保证商业银行内部契约最优的一个先决条件。

  此外,商业银行经营者也必须处于一种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中,这样才能使经营者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有效地配置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源,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进而促进商业银行绩效的提高。

  3.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但对于此信息的概率分布是双方的共识。

  4.委托人最大化自己的贝叶斯期望函数,在设计代理人的支付规则时,委托人首先行动,这就使得双方的关系成为一个不对称信息下的Stakelberg对策,委托人预期了代理人后续的反映行动并在所有可行的契约中选择最优的契约。换言之,契约可以是完全的。

  假设3和假设4,前者强调信息的不完全性,后者强调契约的完全性,这两个假设是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的前提和基础。信息不对称是现实存在的,我们只是要区分事前和事后不同的信息不完全方式。但是对于契约的完全性假设,现实中却难以实现。

  继委托―代理理论提出以后,交易费用经济学以及不完全契约理论都对契约的完全性进行了置疑。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Hart(1995)就将契约不完全的第一个原因归结为“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的太远,并且也不可能对所有可能发生的或然事件做出计划”。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Hart等人认为“有限理性”是一个难以在正式模型中分析的变量(Hart & Moore,1988, p.757),因此他们更加强调契约的不完全性源于某些关键变量的“可观察但不可描述性”(observable but indescribable),或者更为准确的表述是“第三方(尤其是法院)的可观察但不可证实性”(observable but unverifiable)。其中,所谓的“关键变量”主要是指那些与专用性投资相关的变量,比如专用性投资的水平、种类等等。这就意味着,虽然那些与契约事后执行相关的关键性变量可以被所有的签约人观察,但是却不能被作为保证契约执行的第三方的法官所识别,因而将这些变量写入契约之中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结果,“可观察但不可证实性”必然导致契约的不完全[2]。因此,在商业银行的现实契约分析中,我们往往通过产权界定来解决契约的不完全性。

  

  (二)委托―代理模型Ⅱ的结论在商业银行内部契约中的应用

  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在(15)式中,由于委托方对代理方采用了激励和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结果可以求得最优解,说明在商业银行中采用激励和约束并行的方式对代理人进行监督是可行的。

  商业银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契约,并形成制度的方式加以贯彻和执行,这就是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问题。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指银行所有者通过构建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监督机制,着重解决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形成的,以比较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为基础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核心在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如何有效激励和约束经营者。有效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给经营者以充分的自由去经营管理好银行,所有者不能对其作过多的干预;二是保证经营者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运用这些自由去管理好银行,使经营者得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是有效银行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模型Ⅱ,我们可以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提出若干可行的准则:

  1.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契约要激励和约束并存。通过模型I和II的比较可以发现,具有控制机制的委托―代理结构比单纯采用激励机制可以为委托人带来更好的最大期望收益。由于采用了控制机制,使总收益中的一部分从代理人转移到委托人,即??MaxE(π??1)??MaxE(π??2)。

  ??2.代理人的收益应该和他努力的程度以及承担的风险成正比[3]。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不能只拿固定的工资报酬。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不仅在于将经营者的收入与其努力程度和经营业绩挂钩,而且应该考虑经营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适度提高其风险承担能力。

  3.在构建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时,要鼓励经营者勇于承担风险。因为只有当代理人分担全部风险时,帕累托最优才会实现。

  4.在构建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时,要在委托―代理模型II中尽可能达到最优,就需要对于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分配。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制订利润分享方案,即划分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具有独立选择投资项目,制订重大决策的经营控制权,这样才能达到资源配置最优。

  在不同的银行治理结构中,经营者独立的管理和决策空间是不同的。股份制银行,特别是上市的股份制银行具有较为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间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经营者不仅具有努力工作、经营好银行的动机,而且有真正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经营管理活动空间,对银行收入水平的影响能力较大。

  5.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要杜绝外界干扰因素。(14)式和(20)式表明权重的平方和与环境噪音的标准差之比(称为信噪比)决定着代理人所分担风险的大小。比例越大,代理人分担的风险也越大。

  

  三、结论

  

  基于委托―代理模型,商业银行要达到内部契约的最优,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第一,有效的国内和国际的监管体系是保证商业银行契约制订和有效履行的先决条件;

  第二,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网点都拥有独立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也是保证其内部契约最优的先决条件;

  第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必须处于一种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中,这样才能使经营者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有效配置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源,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进而促进商业银行绩效的提高;

  第四,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契约要激励和约束并存,使代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的程度以及承担的风险成正比,并鼓励经营者勇于承担风险;

  第五,在构建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时要合理配置企业的控制权,使所有者拥有制订利润分享方案,即划分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而经营者具有独立选择投资项目,制订重大决策的经营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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