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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石油投资法律障碍的解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01

中国海外石油投资法律障碍的解决

  

  一、石油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随着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业的迅猛发展,服务贸易现已成为各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在各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得比重越来越大。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服务贸易方面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nservice,以下称“GETS”),至此国际服务贸易正式纳入WTO体制。石油等能源服务贸易在多哈回合之前并没有出现在世贸组织谈判的议题当中,由于石油在各国国家总体战略中的重要性,各国的石油产业大部分出于高度垄断状态,从石油的生产开采到石油的配送销售,都由大型的国有石油企业垄断运营。因此,石油货物贸易与石油服务贸易并没有明确的界限,石油服务实际上一直被视为石油生产的一个环节。并没有从石油货物贸易中脱离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主要发达国家石油行业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石油垄断企业的解体,石油服务行业逐渐从能源生产及贸易环节中分离出来。

  

  二、石油服务贸易与石油投资的关系

  

  将石油服务贸易视为解决中国石油海外投资法律障碍的一种方式,源于GETS对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形式的制度设计。GATS第1条第1款将“服务贸易”界定为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

  第一,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即一成员在其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并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如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法律意见。

  第二,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提供着国家接受服务,如境外旅游、治病、境外语言学习。

  第三,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通过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来提供服务,包括未提供服务而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如一国公司到另一国开办饭店或零售商店、银行开设分行、保险公司开设子公司。

  第四,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 persons)。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提供方式中的自然人在其他国境内的存在时暂时的,且不能取得其他成员永久居民的资格,不能永久居留和就业。

  GATS的这一制度设计,巧妙的绕开了资本输入国对国际投资设置的各种障碍,因为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商业存在,实质上是一种直接投资。具体到石油投资领域,由于许多国家的石油行业至今仍然不允许外资进入或对外资的入股比例进行了限制,但是发达国家石油技术与石油服务的先进性和本国石油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其必须为本国先进的技术和服务寻找市场,当初GATS服务贸易体制的建立,也是出于这种因素的推动,因此,在GETS设计的制度体制下,石油等能源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的服务贸易方式出现在多哈回台的谈判议题中,其目的与动机在笔者看来,与建立GATS时如出一辙,也是为了绕过能源海外投资的种种障碍,以服务贸易的方式进行能源海外投资。这样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能源海外投资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使能源东道国更容易接受,并方便管理和监管。

  

  三、完善石油服务贸易投资的国际法机制

  

  当前的石油服务贸易投资仍然处于一个“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状态,国际石油服务贸易基本上仍是由国家能源政策来调整,还没有像其他产品那样完全纳入法制轨道,这对国际石油服务贸易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构建国际石油法律规制体制,对于促进世界石油服务贸易的发展,保证各国石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当前能源贸易法律规制体制的构建思路

  (1)建立能源进口国组织。针对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联合控制国际石油市场高油价的问题,有学者建议石油进口国建立石油进口国组织(OPIC)与之相抗衡。还有人主张组建一个“石油天然气进口国组织”以维护石油、天然气进口国民众的利益。世界上有一个“石油输出国组织”,又诞生一个“天然气输出国组织”,石油天然气进口国如果不建立对应的“石油天然气进口国组织”,只能任人摆布。

  (2)建立世界能源组织针对当前国际能源贸易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组织的现状。有人主张建立世界能源组织(WEA),来对国际能源贸易进行管理和规制。但不少学者认为世界能源组织(WEA),虽然“看上去很美”,却未免失之理想化而显得遥不可及。

  (3)将国际能源贸易纳入WTO体制针对能源贸易法律体制的构建问题。有学者主张进一步加强WTO成员国在国际能源贸易领域的谈判,将能源贸易纳入WTO体制。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对建立能源进口国组织和世界能源组织的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前者只会激化能源进口国和能源出口国在能源贸易领域的矛盾,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并与当前的“新能源安全观”不符;认为前者过于理想主义,不容易实现。因此,最现实、最可行的方案是在当前WTO体制的基础上展开能源贸易领域的多边谈判,将能源贸易早日纳入WTO体制之下。

  2.构建石油服务贸易法律体制的建议

  (1)将石油服务贸易纳入WTO体制将石油服务贸易纳入WTO体制,最大限度实现石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就目前的情况,在石油服务贸易领域实现完全的自由化是极度困难的,但不能因此就放弃石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努力,各国应针对本国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石油服务贸易领域的管制及市场准入,总的原则是“能开放多少,就承诺多少”,而不能一味坚持传统的能源安全观不放,严格限制石油服务贸易的开展。

  (2)将石油等能源服务贸易问题单列,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WTO的法律体系,目前已涵盖了农产品协议、卫生协议、技术性贸易协议等单列法律部门,在服务贸易领域,已经涵盖了基础电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等分部门,鉴于石油等能源服务贸易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在谈判时亦应该将石油等能源服务贸易问题作为单独的谈判议题进行谈判,并针对石油服务贸易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使石油服务贸易有法可依。

  (3)中国在石油等能源贸易谈判中的态度和策略中国作为耗能大国与能源进口大国。保障自身的能源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扩大对海外油气的投资,还必须重视国际组织的作用,能源贸易自由化应该是有利于中国这样的能源消费大国的。因此,中国应该积极支持与推动WTO主导的能源自由贸易谈判。在谈判策略上,中国应当仍然坚持在以往谈判中的低调务实态度,认真研究各国提出的能源提案。同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能源政策制定者应当深入研究能源贸易自由化给我国能源行业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冲击,为我国政府参与能源服务谈判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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