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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媒介与社会公正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10

大众媒介与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1-0027-02

  

  一、社会公正及其发展

  按照《高级汉语大词典》,公正释义为“公平正直”、“正义、公平”。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对“正义”问题作了探究,认为合乎正义的国家即达到了善的理想国,只要人们各司其责,就会获得幸福。其建立在社会分工和社会等级之上的正义论,开启了西方思想史上对正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先河。亚里士多德提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是尚未分化的、相关于他人的德性,人们不但能以德性对待自己,并且以德性对待他人。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1]。同时,亚里士多德还认识到了正义对社会的重要作用,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可见,古希腊时期的正义就是指和谐的社会的秩序和人的道德品质的观念,这对近代社会公正理论提供了思想基础。

  在中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公正观念,起自于孔孟,经由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在经过宋明清的发展强化,形成了既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又强调德治仁政,反对暴政的儒家封建等级制的公正观。

  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近代一大批思想家如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康德等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理论学说出发,引出了他们强调以自由平等个体为主体的公正观。还包括以休谟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公正观,认为道德就是人们在利己动机之下的为了增进普遍福利而产生的效果,这就是功利的原则,也是正义的原则。

  进入20世纪,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必须要有全社会正确理解并认同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原则和道义基础,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新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社会权利的中心,所以社会公正的根本在于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社群主义正义论则强调社会合作、团结友爱、相互平等,以追求公益、个人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统一。哈贝马斯在批评前面两者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公正观,认为公正应该是包含真理的,对于形成有关正义的基本共识来说是合理的。可见,现代西方公正观念主要是为西方民主社会发展提供道德判断依据,呈现出鲜明的西方历史逻辑。

  关于社会公正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出现就已经成为我国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有中国学者提出,社会公正是具有广泛的社会内涵的,它是指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特别是通过社会政策来进行社会整合与调节,减缩存在于社会或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和差异,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社会和谐发展,从而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享受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成果[3]。我国有学者指出,在现代社会,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的实现是以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为重要保障的。“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尤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政治制度安排,既是社会基本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基本制度建设的最高成就”[4]。然而,这种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是由上而下的,很难真正保证不受利益集团或现实因素的影响发生而偏离。所以,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不同,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可以监督、影响社会公共事务及国家制度安排,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着眼维护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5]。可见,维护社会公正在中国已经作为一个重要目标上升到了党和政府的决策层面,得到了高度重视。

  二、大众媒介与社会公正关系的实质:媒介伦理问题

  关于大众媒介与社会公正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其实就是一个媒介伦理问题。中国学者李健在《传媒伦理论纲》中指出,媒介伦理就是“在媒体生活共同体中所蕴含和活跃着的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道德活动、道德品格及其所遵循的道德准则的总和,它包括传媒信息中所所渗透和体现的道德价值,人们处理传媒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所遵循的道德准则以及传媒工作者的道德品格和职业道德素养”[6]。在他看来,媒介伦理是一种公共性伦理,其重要功能就是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性的资源。而社会公正作为任何社会的普世价值追求,是公共伦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社会公正也不得不因此与媒介伦理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200多年来,西方的报刊自由主义理论一直成为扎根于人们内心的道德根基,无论是新闻自律思想,还是职业道德规范,都没能触动到它。在报刊自由主义理论之下,个人主义、“权利优先于善”、功利主义和“道德多元主义”主导着包括媒体生活在内的整个社会[7]。个人主义和“权利优先于善”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置于中心位置,反对一切有碍于其发展的束缚和压制,包括来自他人、团体,也包括来自社会和政府在内的一切束缚和压制,并认为个人及其权利优先于社会,而社会不过是为了满足在先的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主张。在这样的情况下,过多地把注意力放在抵制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妨害,就有可能忽视了个人自由和权利过渡膨胀所带来的对自身以及外物的伤害。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其理论出发点是个人的幸福,而不是抽象的社会福利或总意志。“道德多元主义”强调人们对于善恶观念等的价值判断的多元性,这就可能导向在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满足置于前提地位情况下的道德混乱或是道德虚无。所以,报刊自由主义理论所主导的情况下,媒介伦理问题一直让人堪忧。

  直到“社会责任论”的提出,才有了对报刊自由主义理论的修正,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媒介伦理的下滑。20世纪40年代以后,面对日趋严重的媒介伦理问题,西方的一些新闻传播学者开始对传统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进行深刻的检讨,认识到必须重新认识新闻自由,要提倡一种基于社会责任的、与秩序并存的新闻自由,有必要创建一个全新的、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新闻理论。1947年,美国的哈钦斯委员会推出了一本长达140页的小册子――《自由和负责的新闻业》,标志着社会责任论的诞生。社会责任论认为人是具有自我反省与修正能力的思考者与行动者,它不同于自由主义者将新闻自由看作是天赋人权。责任论者提出,新闻自由是一种在付出义务代价前提下享有的道德权利,而且新闻自由不是个人权利而是社会权利。同时,还注意到政府、媒介与公民三者之间存在的权利制衡关系,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还有义务尊重别人的这一权利;媒介虽有经营自主权,但负有社会责任,为公共利益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制订法律来保护公民的自由或干预滥用自由,同时也应该约束自己的行为[8]。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社会责任论在一定程度上正体现了媒介的社会责任,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有学者认为,一个社会能够不断发展并保持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发展的“公共性”诉求。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和利益的合理表达,追求的是一种普遍的公正、公平与正义”[9]。可见,一个社会的公共性诉求与社会公正是一脉相承的。就如大众媒介与公共性诉求的天然联系一样,社会公正不仅仅是一个媒介伦理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与大众媒介有着密切联系的认知问题。

  社会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为了达到社会公正的目的,国家政治体制应当保证群体间的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社会中的各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应当被理解和包容,不同的群体和公民个体需要的是公平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而现实中,当公共议题出现后,各方意见不尽相同,甚至相矛盾和冲突,于是,大众媒介的职责和功能在这个时候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重视。此时的大众媒介需要充分反映各方观点,使公民获得全面的信息后做出自己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再参与探讨和决策。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大众媒介既是公民表达意见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整合社会资源,协调认同与共识,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的基础性工具。

  虽然麦克卢汉、鲍德里亚及波斯特等都指出,无论在传统媒介时代还是在“第二媒介时代”,媒介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越了自由和民主。尽管如此,将新的媒介形态与社会公正问题联系起来仍然显得及其重要[10]。英国学者尼克•史蒂文森指出,一个显示社会公正的大众媒介应该包容不同观点的交锋,同时还应优化公民参与社会活动时的道德水准[11]。所以,大众媒介与社会公正的问题绝非仅此而已,将进一步体现在新媒介时代的社会价值目标之中。

  三、新媒介时代的社会公正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同时也是衡量一种社会行动是否合理的重要考量工具。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12]。毫无疑问,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然也就成为社会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的应有之义。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公民参与是一个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伦理活动过程。理性的公民参与必须要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和基本价值取向。还要致力于化解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城市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推动城市社会和谐发展。

  在新媒介时代,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和广泛的沟通互动平台,为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持。新的媒介形态打破传播时空制约向开放、兼容、共享的方向迈进。广播电视、电信、计算机网络等各类媒体展开互动,寻求多边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传媒自由。在此基础上对事实真相的及时播报,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通过手机、网络等便捷的渠道,以自由的手段、最多样化的平台进行意见的表达、沟通和辩论、协商,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之中。这就决定了公民参与的开放性、多元化、互动性、包容性,从而为营造自由、民主的公共话语场提供了可能。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正是新媒介时代带来的这种自由度、开放性和多元化,注定了其可能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价值引导和规范问题。以网络为例,网民群体的数目越来越庞大,持续增长的网民力量成为了网络社会的主体,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网络活动。当信息进出的大门不复存在,所谓“把关人”也就失去了其立足的现实土壤,从虐猫事件、周老虎事件、自杀女白领姜岩事件到铜须事件,中国的网民以浩大的声势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人肉搜索”的热浪,外媒笔下的“网络暴民”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网络中不可忽视的现象,与之伴随的是愈演愈烈的相关争议。自由与控制之间的界限要如何明晰?网络的呼声究竟是一种暴政还是一种民主?这一系列问题的提出要求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所以,在新媒介时代将社会公正作为公民参与的价值目标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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