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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2-31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研究

  一、公司合并概述

  (一)公司合并的涵义

  公司合并,顾名思义,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并契约,履行法定和约定的合并义务,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在日益繁荣又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经营者试图通过公司合并优化和调整公司的产业结构,或解决公司当前所面临的经营困境,也有为了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行业之首等诸多目标。可见公司合并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发展空间,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公司合并将引起公司资产、组织机构以及各种法律关系的变化,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公司债权人就是其中之一。下文仅围绕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展开讨论。

  (二)公司合并中的??权人

  1.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权利

  纵观各国法律,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包括:债权人对继受债权债务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这是公司合并所要保护债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权利:首先是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知情权,它是债权人行使其他特殊权利的前提条件,必须予以保护。其次是债权人的质疑权,它是债权人对公司合并事宜不予认同,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公开表示反对的权利,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合并对其权利构成侵害。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债权人的质疑权有明确规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担保或清偿的债权人,也很难推断其是赞成公司的合并。最后一道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防线是债权人权利受损后的救济请求权。这是债权人在权利受损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合并企业主张,也可以通过司法审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是当前公司立法的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因此讨论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问题的前提。公司合并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冲突:一方面,如果过重的保护债权人利益,设计一套严苛、复杂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这会严重影响公司合并的进程,导致公司合并运行成本过高,甚至会使合并公司事宜前功尽弃;公司法隶属于商法,主要调整商事经济法律关系,符合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绩效机制是它的准则,当然也要兼顾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当秉承“公司合并以效率为先,兼顾债权人利益”这一原则来设计我们的公司合并法律制度,一来可以减少制度运行的成本,二来也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二、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人知情权不明确

  公司合并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方面规定的各主体享有的权利是需要通过程序法律制度设计来实现的。我国公司法在程序制度上的设计倾向于促进公司合并进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而对于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和实现则并没有明确体现。对于公告的内容是公司合并协议,还是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亦或仅仅对公司合并一事予以公开,这一系列程序制度都没有在现行 《公司法》中直接规定或能通过相关规定来推定的。

  (二)债权人事前质疑权缺失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债权人的质疑权制度,只是确立了债权人可以主张“请求担保或清偿”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一种对债权人事后消极的保护制度,而对于在公司合并前发现合并可能侵犯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未给予权利人及时有效的质疑渠道和解决途径,从而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合并中被先天性的压缩减少,可见,通过事后提供担保或清偿,仍无法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因此,在享有充分知情权基础上还要设立质疑权制度来保护债权人权益。

  (三)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的规定过于原则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合并进程中,债权人对公司合并表示异议的法律后果是,各合并公司就应当对其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按照该规定会存在如下问题,债权人异议成立了,公司就要对其债务进行偿还,这很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大量减少而产生严重的财务危机,其结果可能会发生合并不能或即使合并了,合并之后成立的公司也无法正常运营。所以对债权人行使这两项权利有必要规定一定的条件,然而现行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这些问题都应当由法律明确下来。否则,这不仅对各债权人高效行使权利是不利的,同时也会侵害到合并公司的利益,影响了公司合并的效果。

  (四)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民事责任制度未建立

  依据《公司法》:公司合并或分立的,不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公告义务,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见我国法律针对公司合并中不履行债权人保护义务的,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而且承担的违法成本也较低,而对于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民事赔偿并未规定。另外,当合并公司不履行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也没有规定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目的是让一方当事人通过支付自己的财产来弥补因其不当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三、完善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债权人的知情权

  由于债权人无法像公司股东那样享有表决权和信息获取权,债权人对于公司的运行状况、负债情况缺乏及时对称的信息,使得债权人在合并过程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在公司合并中涉及利益的债权人主要包括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债权人,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应当由债权的一方通知另外一方即要求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各自对自己的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对于公告途径必须明确规定固定的报纸、期刊或网络媒体,并让债权人知晓。   (二)设立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的质疑权

  公司合并中现存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公司法》摒弃了原先注重“公平”的“同意主义”而采取过分注重“效率”的“通知主义”造成的。实际上两者各有优缺,采取“同意主义”的,过分注重债权人权益保护,却忽略了经济发展是需要追求效率的重要课题;采取“通知主义”虽提高了公司合并的效率,却又置债权人权益于不利地位。因而设立债权人质疑权有助于中和这两个制度的优劣。债权人在接到公司合并通知和公告时,有权对公司合并决议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提供有关公司合并的合理条件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则需要满足债权人所提出的债务担保或清偿的请求,否则公司合并事宜不能启动,必要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不允公司进行合并。“质疑权”能对公司的合并行为予以监督,而且也能真正实现债权人在第一时间保护自己债权的目的。

  (三)健全债权人行使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的权利

  公司法取消了公司不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不得合并的规定,因此为了加强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规定:首先,可以针对债权是否到期,要求公司承担不同的责任。对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能主张提前清偿,因为这会损害到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但是,如果公司因合并而注销,其资产甚少,而合并之后继受债权债务的公司又不提供担保的,未到期债权人是可以主张清偿债务的,这应当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已到期的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持有异议的,自然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以免合并后公司资产减少,债务增加而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四)构建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民事责任制度

  针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合并不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并未规定合并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我们可以参照《证券法》第69条关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合并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通知或公告义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作出违法决议的合并公司各方股东、董事与合并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并公司各方的监事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要和合并公司各方一起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并公司各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应当与合并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构建上述民事责任制度,适度扩大债权人权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明确各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很大程度上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

  结语

  我国现有的公司合并立法中对债权人保护方式比较单一,主要就是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这实际上是一种消极保护手段,而且实践中往往存在合并公司不能实际有效清偿的问题。在清偿债务和公司合并两者之间存在着利益的牵连性。因此,可用一种变通的手段来代替清偿债务,尝试着将债权与“股权”接轨,特别是在公司合并的初期,在对公司经营状况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把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和平转化为债权人对公司的股权,这样既暂时性的缓解了公司合并初期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又有机会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公司合并的方式更加灵活,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加有效。这方面的研究值得我??去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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