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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德与法的合力构建信用体系

作者:张宣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0

  因此,必须依靠德与法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信用秩序的形成固和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问题离开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制约,就会变得没有保障。法律约束是构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没有法律的威慑力,信用体系也就无从谈起,但是法律制裁并不就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比较极端的惩戒手段。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它律是重要的,但又是有限的,根基还在于培育守信的灵魂:明礼诚信。

  信用的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道德来约束,失信者的损失主要是名誉损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以无限重复博弈为假设,所以不敢破坏相互承认和遵守的互利互惠交易准则。

  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约束可以分为直接道德约束和间接道德约束。直接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对个人名誉、形象等的影响,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的取向。间接道德约束是交易者失信行为引起对其评价改变后对社会各方面的反应,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的处罚,使失信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别人对其不信任而加大经营成本,造成企业生存和发展危机。

  道德约束中,间接约束为标,直接约束为本,只有通过法律的震慑和直接道德约束的制约,才能调整信用的价值心理层次,使人们认识到失信这一短期行为带来的总效应为负而不为正,反复的交易实践使交易者自己认识到只有诚实守信才能获得最大的长远利益。这样,既可以减少通过法律规则来约束交易者行为而支出的成本,也可能强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秩序,达到治本的最终目的。

  四、道德约束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应该说是区别不同经济道德观的一个根本界限。作为一种价值观,义和利几乎渗透到每个人的一切活动之中,特别是对经济活动有着直接的支配作用,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问题的决议》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明确提出要“形成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应该说,这是新时期我们处理义利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观。

  在中国古代,义和利主要是指思想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物质生活和精神追求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含义。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中所讲的“义”,主要指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要求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利”主要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和某些单位或地区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道德原则、精神追求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或者说优势,就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能充分利用机制来激活个人、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带来经济的增长和效率的提高。

  由于个人利益日益显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变得日渐紧张,从而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想道德追求。正如《决议》指出的:“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如果人们利用市场机制,不是去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增强综合国力,而是去谋个人之利,甚至是不择手段去逐利,置社会主义和整体利益于不顾,那么,就完全违背了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当然,如果一味地强调“义”,对个人正当权益和利益讳莫如深,甚至把社会主义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也是不科学不客观的,从本意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义”。由于义利关系贯穿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一些具体的经济伦理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经济伦理问题,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道德观,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层次:义利统一,见利思义,以义为上。这就是既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正当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必须树立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五、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法制保障。要想使信用体系发挥作用,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信用法律的确立要能够使信用数据的收集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合法传播和经营征信数据,同时保护经营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授信者取得依据。

  (二)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信息披露三大制度,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构筑技术平台。开展联合征信活动,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可以选择特许经营模式,调动政府利用民间的力量,充分利用工商、质检、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现有资料和银行系统的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企业或个人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公布黑红名单做法属于间接道德约束,这是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的反映对企业现在的信用予以证明,从而对任何经济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主要是潜在的经济交易受损。同时,失信惩罚机制具备奖罚功能,奖励守信者,而且是实惠的奖励,拉大市场失信和守信的态度反差。

  (三)培育多元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组织保证。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采集及评估是信用制度建立的核心,具体操作在国外主要有政府主导和民营市场化运作两种形式,由于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目前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是征信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化运作转化。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在推进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建设的初期,可以考虑在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理事会监管下,由政府和人民银行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以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来运营公共信用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培育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大力倡导“第三方评估”。

  (四)明确各主体在市场信用体系中的角色与职责,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制定“游戏规则”。政府要成为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者和维护者。在信用体系建立之初,必须由政府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构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失信约束和惩罚等信用制度,市场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政府的主要作用应回归到监督服务上来,即监督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披露信息和使用信息。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社会伦理基础,整顿市场信用环境要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德治与法治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和“履约践诺”观念深入人心,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

  (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完善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信用证券化制度,建立信用保障体系,分散信用风险。实行实名制,落实责任承担制,做到不论是审计、验资,还是鉴定、判决都应有个人签名,由个人负责,记人个人的信用记录中。建立健全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防止因顾虑社会稳定问题而引发企业失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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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构建信用体系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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