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利器
三、国家审计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一)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促进建设法治政府
审计要当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工具,首先就必须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
审计的过程,就是执法过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全面执行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包括审计专门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督促被审计单位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审计,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使其公开、公正、公平,促进建设法制政府。通过审计,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特别是通过加强对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的审计,保证各项法律的实施。如通过对财政部门的审计,促进《预算法》的全面认真执行;通过对税务部门的审计,促进《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执行;通过对金融单位的审计,促进《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的执行;通过对海关的审计,促进《海关法》的执行;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审计,促进《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还可以通过审计监督,把发现的问题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可资参考的信息,通过揭露矛盾,形成一种促进新的制度和机制加速生成的新环境,促进国家法律法规的改进与完善。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国家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制社会的需要。现阶段国家审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大揭露、惩治腐败的力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审计对象由“民”到“官”的转变,这本身就是民主进步、法制加强的一种表现。
权力“寻租”是走向腐败的最重要通道。一些掌权的人搞暗箱操作,拿着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权力,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牟取私利,产生权钱交易。国家审计就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善于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暗箱操作。
在对权力的监督和反腐败斗争中,审计的作用相比较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来说,有自己的特点。公、检、法部门只有立案才能进行侦查,而立案是有一定标准的,这就限制了公、检、法立案侦查的范围。审计则不同,凡属法定审计范围内的对象,随时都可以被审计。虽然揭露问题是审计的基本功能,但审计的根本目的不是查案,而是经济监督,不管有没有腐败问题都可以进行审计,只不过是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发现案件线索。这就使所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地方都暴露在审计的视野里,不仅被审计单位的腐败问题会被揭露,对未被审计的单位的腐败分子也是一种永远存在的震慑。
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不但要做到揭露问题具体,而且要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与开展审计研究结合起来,把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经济领域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对制度、政策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研究,努力找出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根源、制度根源,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建议,提高审计建议的参考价值,使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不仅在查处具体案件上体现出来,而且在从宏观和源头解决问题上体现出来。
(三)开展绩效审计,关注政府责任
实施和发展绩效审计,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共资源是由政府来管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弥补市场的缺陷,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此而形成公共财政制度。资源配置职能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公共财政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政府对经济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公共财政的管理上,政府干预、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也是通过公共财政,特别是通过公共支出来实现的。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开展绩效审计,实质上就是关注政府财政收支,特别是国家支出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关注政府依法履行所承担的公共经济责任。以往的审计结果表明,现在很多单位有问题,并不都是腐败问题,更多的是由于管理意识松懈,管理力度不足以及管理者的责任心不够而造成的。国家审计关注政府的公共经济责任,强化对公共支出的审计监督,能够促进政府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有效性,完善政府管理,推进政府的民主法制化进程。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那么,国家审计机关关注的政府责任,一定与政府最高首长关注的政府责任具有一致性,与政府的民主法制建设目标相协调和一致。国家审计关注政府责任,实际上是政府运用审计手段,要建设透明化的政府。政府这种主动性的法制化,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特点。因此,审计机关不能满足于简单地揭露问题,更要从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科学地选择审计重点,要与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府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同步,为政府全面履行行政职责服务,同时为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服务。
(四)进一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各监督主体提供更多的审计信息服务
审计结果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方法。从根本上说,人民是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向其如实报告审计结果,是审计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依据。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赋予的权力就要为人民服务。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掌管的资金,来源于包括普通百姓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钱袋。老百姓有权知道这些钱用到了哪里,花得是否节俭、有效,资金的掌管和运用者是否让老百姓放心、信任,有没有挥霍浪费甚至中饱私囊的现象。要使老百姓知道这些内情,审计结果公告是最好的途径,因为审计机关的触角可以伸展到所有的公共领域。审计结果公开,使每个公民都能获得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这本身就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肯定和保护。
惩治腐败,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现在很多问题的积累就是因为不透明。虽然不透明的事情不一定就有腐败,但凡是腐败的东西一定是不透明的,一定有暗箱操作。李金华审计长说过:“有些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规之所以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主要是因为一些政府行为不够透明造成的。所以我们要努力推行‘阳光政策’。”“被子经常拿出来见见太阳才不会发霉”。
审计报告公开化,首先是可以通过“问题资金”查处腐败分子,同时可以形成威慑力,对那些想违规违法的人起到警示作用,还可以帮助违规部门堵死制度上的一些漏洞,使得腐败分子“不敢为”、“不能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增强审计结果透明度,把审计监督与公众舆论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推动政府部门行为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公众了解政府,增强对政府的信心。
公布审计结果,让社会公众监督审计出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对审计部门的审计质量也是一个很好的检验。
(五)建立健全与其他监督主体间的协调机制
国家审计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不可能只靠审计的单方向作用。在权力监督环节中,国家审计几乎与各个监督主体都有关系,但国家审计不能代替任何其他权力监督主体的工作。比如,国家审计可以将发现的重大经济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司法部门也可以借助国家审计查办经济案件;又如,国家审计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向组织部门提供重要的审计信息,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参考,但也只是参考作用而已。在权力监督环节中,审计只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则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有权问责和整治的其他监督部门。如果发现了问题,提出了问题,即使大白于天下,而不去追究责任,甚至不了了之,就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让问题成为被暴露出来又无法治愈的伤口,刺目地晾在那是,更难免让人寒心。因此,国家审计必须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科学、规范的协调机制,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并与相关各方建立法定的联系程序,使审计成果通过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高效运行,达到效果的最大化,使审计真正成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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