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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民主的程序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11
程序是党内民主保障的基本载体,实体法规范的民主权利必须在程序法规范的框架内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优先构建党内民主运行的程序机制。为了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我们有必要对党内民主程序进行研究,探索建立与发展党内民主相适应的程序规范,通过对党内民主程序不折不扣的执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一、党内民主难以落实的根源在于缺乏程序保证
  党内民主程序,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在处理党内政治生活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即用什么方法和形式去处理党内的政治生活以及处理党内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原则,方式和步骤共同构成了党内民主程序。尽管党章对党内民主也有个别程序上的规定,但从总体来看,这些程序规范既缺少详细、完备的方法和形式,又缺少严密、科学的顺序排列,如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但在具体执行中,什么问题属于重大问题?委员会是党委会、还是常委会?讨论决定是面对面的举手、还是背对背的投票?由于都没作出详细、完备的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常常走样:或将重大问题当作一般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拍板;或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或在讨论过程中,一把手率先定调、表态,其他常委因个人利害和障于面子,违心同意。
  在排列顺序上,党内民主的“四个服从”缺少严密、科学的主从之分,当个人意见代表了党内多数群众的意见,而组织意见是反映了党内少数领导的意图时,是个人服从组织呢?还是少数服从多数呢?因此在党内民主的“四个服从”中,必须有一个“服从”是核心、是民主的精髓,其它三个服从都要从属于这个服从。那么这个民主精髓是哪一个呢?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说,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集中,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过去我们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个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然而又没有阐述清楚,致使许多有家长制思想作风的人,借此限制民主,任意扩大集中的范围和程度,在民主集中制的名义下搞了家长制。这是多年来处理不好民主集中制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少数服从多数”是党内民主的核心,具有统帅和支配地位,其它几个服从都是由此决定和派生的,因而在排列顺序上,应该放到“四个服从”的最前面。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民主精髓,不仅应体现在排列顺序上,而且应体现在程序规范中,即个人服从组织的前提,是组织代表了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前提,是上级代表了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前提,是中央代表了全党的意志。
  长期以来,对党内民主的讨论,更多地是局限在理性思辩上,很少从程序规范的角度去探索建立党内民主的保障机制,而党章对党内民主规定又比较概括和原则,因此造成了党内民主在实际执行中的走样。在党内民主的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这是因为党章和条例对党内民主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党内民主的实践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设定,所以许多习惯于家长制作风的领导,很容易找到各种对策来应付抽象的民主规定,使党内民主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就党内民主的程序而言,其实践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实体性规范。
  即使没有实体性规范、原则性规定,但只要有一个好的程序规范,并能严格按程序规范去操作,事情仍然可以处理得很好,照样可以得出实体规范要求的结果。这就是程序的巨大作用。而缺少党内民主的程序规范,是多年来发展党内民主的最大缺憾。
    二、用程序捍卫党内民主
  没有程序的党内民主是缺少制度保证的空中楼阁。党内民主的过程是建立在一套程序规则基础之上的。只有在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党内民主的实体性规范才能得到落实。为了发展党内民主,我们有必要从党内权力的产生、党内权力的赋予,党内权力的行使,党内权力的终止等方面,建立与完善党内民主权利的运行程序。
  (一)党内权力的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处理党内大事的主要场所,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管理是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实现的。但往往实际的做法是,党代会代表是由上级提名的,党内各级领导的产生,更多是按上级拟定好的人选进行全额投票的,这就从操作程序上形成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是由上级决定的事实。权力产生于上级,下级当然要对上级负责,党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作用就会被轻视,党的各级组织就只能将注意力集中于上级,不会或很少倾听广大党员的呼声,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因此,必须建立和制定自下而上的党员代表提名制度,明确规定,党代会代表不应由各级领导机关提名,而应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的民主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不能作为党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产生过程中,要制定代表产生的竞选程序,党代表的产生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在党内逐步形成竞选机制。每一个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都应平等地具有竞选党代表的权力,每一个候选人都应有义务向选举人介绍自己的观点、主张。在竞选中,要逐步扩大党内民主选举的差额范围,由目前一定级别以下的20%的差额选举,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差额选举。中央委员的选举也要在一定的省、区由等额选举过渡到差额选举,其提名权和选举权应由自下而上的程序中产生。从基层党员提名开始,层层进行候选人自由竞选,最终以省、区、直辖市党员代表中得票最多者为中央委员。
  (二)党内权力的赋予。广大党员赋予党代会为各级党的权力机关,但党代会在代表广大党员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时,由于全国和地方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而在有限的开会期间,代表们又忙于讨论、发言、投票,会议结束后,代表又都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于是在大会闭幕的5年期间,本应由党的代表大会决策的党内重要事务,却由党委常委会代为行使,而在党委常委中,往往又是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说了算,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民主原则,由于缺少权力执行程序上的保障,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党代会权力的流失与改向:党章赋予党代会多数人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力,变成了事实上由少数人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做法,形成了权力不断向上集中、向下辐射的金字结构,久而久之就改变了党内授权关系。针对这种现象,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曾提出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小平同志关于常任制的设想,是基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改变党代会权力虚置而提出来的。如果不是因其它种种原因未能实行的话,那么今天在党内民主权利的运行过程中,就增添了一道防范权力高度集中的民主程序,进一步说,倘若这一程序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即使党章对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力未作规定,但由于有了常任制,在实际执行中,它仍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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