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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萨斯理论和清代以来的中国人口(1)

作者:曹树基 陈意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24

二、 微观人口史:生育率和死亡率
三、
人口学家们认为,人口体系(Demographic Regime)决定着一个社会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的增长。在传统社会里,人口体系具有高生育率(Fertility)和高死亡率(Mortality)特征;在现代社会里,人口体系呈现为低生育率和低死亡率。在这两者之间则存在于一个人口转型(Demographic Transition)过程,其中生育率和死亡率两者可能同时呈现下降的趋势,也有可能是生育率或死亡率先开始下降。

从1970年代起,普林斯顿大学人口研究所的一批学者利用美国农业经济学家卜凯(John Lossing Buck)1929-1931为研究中国土地利用在农村做的调查,对其中比较完备的资料做了人口学的数学处理。他们研究了16个省份、119个地区、46601个农民家庭和202617名人口,得出了三点结论。第一,中国农村的婚姻为普遍性早婚:平均初婚年龄女性为17.5岁,男性为21.3岁;只有1‰的女性和3‰的男性从未结婚。第二,按人口学的女性分年龄组计算,中国的已婚生育率(Marital Fertility)很低:一个妇女从结婚起到50岁为止平均生育5.5个孩子,其生育率比传统的西欧或其他处于自然生育率(Natural Fertility)状态之下的社会要低35%。溺婴、可能还有长哺乳期、减低的性行为频率和生育控制措施导致了低已婚生育率。第三,中国有着很高的死亡率:15岁以下人口的存活率只有其它社会的50%;溺婴造成了年幼人口的高比例死亡和中国整个人口的高死亡率。按普林斯顿学者们的见解,在这种低已婚生育率和高死亡率的人口体系下,中国农村人口的死亡率几乎可以平衡生育率,从而导致了一个长期、缓慢、稳定的人口增长规模。因此,中国1930年代初的人口不可能由一个突然或爆炸式的增长而来。可以反推,中国19世纪甚至18世纪也有着同样或近似的人口体系。[21]如果转换到本文的讨论中来,在普林斯顿学者们所描绘的农村人口体系下,中国18-20世纪的人口应该是沿着李中清-王丰曲线增长,而不是珀金斯或曹树基曲线。
普林斯顿学者见解在1980年代受到了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的沃尔夫(Arthur Wolf)等一些人类学家的挑战,引起了一场至今尚未终结的中国微观人口史的辩论。沃尔夫认为:卜凯的调查存在疏漏,其资料不能作为研究人口的严谨依据。沃根据自己对580名生于1896-1927年中国妇女的回顾性访谈,并重新计算了卜凯的资料,认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妇女的已婚生育率为7.5个孩子。沃并对生育率提出了自己的文化解释:中国普遍的早婚,包括童养媳制,正是从婚姻习惯上表达了尽早尽量多生孩子的愿望。但普林斯顿的学者寇尔(Ansley Coale)则以24岁的平均寿命和300‰的婴儿死亡率为基准对资料重新进行计算,认为已婚生育率最多只能达到5.78个孩子。而童养媳制在寇看来,正是使夫妇双方失去性吸引、从而制约生育率的手段,[22]

在这场辩论中,普林斯顿学者的观点从族谱研究方面得到了中国台湾人口史学家刘翠溶(Ts’ui-jung Liu)的支持,但遭到了华盛顿大学赫瑞(Stevan Harrell)的反对。刘通过对浙江萧山沈徐两姓(音)族谱中1650-1850年人口的研究表明,两族妇女的已婚生育平均率为5个孩子;两族的死亡率也与卜凯的资料一致。但赫瑞对萧山何林吴三姓(音)的族谱研究则显示,1550-1850年间这三族中的富裕房份在生育男性后代上没有节制。由于参加辩论的学者都各有证据支持自己的论点、甚至对卜凯人口资料这一相同的证据都读出了不同的结论,以致于这场辩论的两位主要参与者认为,中国只有一个,但它有许多副面孔,地区性的人口资料不应被推及整个中国。[23]

1. 死亡率(Mortality)

到了1990年代,李中清等新一代学者成了这场微观人口史辩论的主角。他们的研究不仅继承了普林斯顿学者们的理论,并且利用清皇室人口生命记录、清代辽宁农村户口登记和刘翠溶等学者们的清代族谱研究成果这三种新资料,进一步论证了清代中期以后的低已婚生育率。与普林斯顿学者们不同的是,他们指出18世纪中期开始的死亡率下降,表明中国从18世纪中期已进入了人口的转型。然而,李中清等的这一新理论从本质上来说是思考性的而不是实证性的。

李中清等对于20世纪以前的溺婴程度有所高估[24]。据此,他将溺婴现象的减少当作婴儿死亡率降低的原因之一。对于李中清等用作为主要依据之一的辽宁道义屯农村户口登记,赖惠敏对他们的资料使用和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的估算提出了批评。赖认为,辽宁农村小孩高死亡率的主要原因是疾病,天花是儿童生命最主要的杀手。道义屯户口册中三岁以下小孩的名字经常被登记为“奶小子”、“奶女”;三岁以上的则有很多被登记为“寿儿”、“存儿”、“喜儿”等等。这些名字的文化人类学含义表明:面对婴儿和儿童的高死亡率,父母盼望着孩子平安长大。李中清等只是从道义屯人口登记的表面数据推断溺婴、特别是溺女婴的普遍现象,没有检讨他们所使用资料的性质和可靠性。正如赖指出,如果溺女婴是如此普遍,“为何他(们)无法从史料上得到印证?”[25]同样,对于李中清等所大量使用的刘翠溶等人的族谱研究成果,赫瑞也认为在生育率问题上并不靠得住。赫认为刘翠溶在其研究中把族谱不够恰当地视为完整的人口资料,而族谱通常以登记男性为主,夭折孩童的记载即使有,却远不能称作完全。因此,当1995年刘在赫瑞主编的《中国历史微观人口学》发表一项基于族谱对中国南方5省5个家族1200-1900年的人口研究时,赫干脆在该书前言中用250‰的婴儿死亡率对刘的研究进行了调整,提醒读者注意这5个家族的已婚平均生育率并非如刘所论证为4.5至6个孩子,而应该是6至8个孩子。[26]

同样,一些关于民国期间婴儿死亡率的资料和研究也证明,20世纪上半期婴儿死亡率比李中清等所认定的要高不少。李中清和王丰告诉我们:在1700-1830年间,清皇室儿童(1-4岁)死亡率从400‰下降到了100‰。李—王也还告诉我们:在1774-1873年间辽宁农村孩子中(1-5岁),女孩死亡率为316‰,男孩为266‰;农村人口的死亡率居高不下。然而,李—王却以清皇室人口为“有最完整数据的中国历史人口”与欧洲的英国、法国、瑞典的人口做了比较,确定了中国与欧洲不同的死亡率模式。[27]无疑,以皇室人口作为指数,中国人口的死亡率就下降了。但这种以皇室数据作为确定中国历史人口死亡率的基准肯定不符合中国的真实。可以举一个不同的例子,根据民国时期河北省政府的统计,1931年在冀东11个县里,人口死亡率超过了出生率的一半(出生率32.2‰;死亡率16.2‰)。这一年冀东并没有天灾人祸,死的大多为婴儿,婴儿成活率成为这些县死亡率中的关键。这一点为南开大学学生调查队1990年代初在冀东11县的调查再度证实。[28]如果按普林斯顿学者研究1929-1931年生育率的方法那样只对前一年的生育做回顾,那么冀东1931年的资料将表明中国北方是一个高生育率和婴儿的高死亡率地带。

顾江等一批中国人口学家的一项基于活产婴儿资料的研究则表明,在1940-1949年中国的婴儿死亡率为232.1‰,其中男婴儿死亡率为281.5‰,女婴儿为173.4‰。此外,资料中的城市婴儿死亡率只有农村婴儿的一半,即每3个死去的孩子中有2个是农村的。[29]假定资料中的活产婴儿农村和城市各占一半,那么农村的婴儿死亡率将达到309.4‰;再象普林斯顿学者那样允许加上20%隐瞒的婴儿死亡率,那么农村的婴儿死亡率将达509.4‰。如果按李中清—王丰基于清皇室资料所推算出的中国历史人口中女性婴儿死亡率是男性婴儿4倍,[30]那么顾江等论文中的女性婴儿死亡率将达1126‰,死的孩子比生的还要多。即便按李—王所认为的辽宁农村女孩的死亡率要比男孩的高20%,顾江数据中的女婴死亡率还得上调到337.8‰。上述两件数据如果用于反推18-19世纪,大概可以证明,中国历史上的婴儿死亡率比普林斯顿学者和李中清等所估计的要高出不少。至少,把李—王的辽宁农村数据和顾江的1940-1949数据作对比,我们有理由相信从18世纪下半期到20世纪上半期,中国人口除了清皇室这一特定的小群体以及民国期间的大城市人口外,不存在婴儿死亡率的明显下降。

就清代中后期死亡率来说,李中清等所注重的只是辽宁奉天和道义屯、清皇室、以及刘翠溶等很有限的几件族谱研究。这些地区及人口群体,除了刘翠溶所研究的几个江南家族外,都没有经历19世纪中后期的太平天国战争和光绪大灾等危机。但李中清等却把他们限于这些局部地区和个别人口团体的微观模式推向全国,对宏观的危机死亡率缺乏应有的思考。只有雷伟力和王国斌对此稍有所考虑,但他们对太平天国战争和光绪大灾的危机死亡率怀疑大于确认。他们认为,“尽管这些记述如此可怕,但我们仍不能肯定这一类危机使得中国与欧洲相异;”并指出要审慎对待危机死亡率对人口的增长的长期影响,不应夸大19世纪中国灾荒危机死亡率的重要性。[31]但按本文作者之一曹树基最近的研究,这些危机死亡率对清后期人口变动影响至关重要,1851-1877年间1.18亿人口的死亡不应被忽视。李中清等没有把19世纪大战争和大灾荒所导致的危机从宏观角度嵌入对死亡率的讨论,他们所提出的中国人口的死亡率是不确切的,需要重新加以计算。

对于清代以来另一种危机死亡率,或传染病疫所导致的人口死亡率,李中清等学者也缺乏认识[32]。中国人口史学者最近的一批研究证明:传染病,尤其是鼠疫、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对于清代以来人口的影响是巨大的。例如,19世纪中咸丰同治年间的鼠疫对云南人口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导致了这一省就有大约170万人口的死亡[33]。中国不是没有传染病疫的历史记录,而是这些记载没有进入李中清等人的视野。

李中清等还用溺婴来论证中国生育率的降低和人口体系的转型,认为溺婴是有意造成的死亡,它不应被视为常规死亡率的一个部分,也不应用道德概念来衡量;它是产后流产,是对生育的内在性控制,是中国历史上控制生育率的核心部分。[34]马尔萨斯对溺婴的看法非常明确:它是对人口的一种不道德的“现实性抑制”,是与战争、瘟疫并列的杀害人口的外在性的人口控制。自从马尔萨斯以来,西方以及中国人口学家们都普遍接受这一分类,把溺去的婴儿归入人口和婴儿的死亡率。康奈尔(Laurel Cornell)在其最近对德川日本人口的研究中则干脆把溺婴称之为“婴儿谋杀”(Infant Homicide),并指出它是人口死亡率而不是生育率的一个组成部分。[35]

李中清等的这些表述改换了马尔萨斯的定义,用一套不同的标准来批评马尔萨斯对中国的溺婴缺乏领悟。这一批评对马尔萨斯既不确切也不公平。这些表述还改变了医学上“活产”的定义,与基督教反流产主义一起而成为常规“生命”概念之外的两端。最重要的是,这些表述是李中清自己为中国制定出来、而又不符合历史真实的溺婴文化。溺婴,不仅如李中清等认为那样是农民家庭对经济条件反馈而做出的决策,它还是基于传统文化对家庭组成做出的决策。它在中国农民的意识中决不是李中清等认为的“产后流产”,而是对家庭人口的控制。如果中国农民真的把溺婴视为产后流产,作为对生育率的控制手段,那么他们就应该无所谓男女之别,把男婴和女婴一视同仁地溺去。对男婴的偏好恰恰告诉我们,中国农民是在等待生育后通过溺婴对家庭的人口数目和人口性别的组成进行决策,而不是对生育本身实行内在性的抑制。

3.生育率(Fertility)

在生育率方面,中国清代以来也远不是李中清等认为的那样:一个中国妇女“很少有6 个以上的孩子”。尽管李中清等是从平均数的意义上来说的,但是,这种表述仍可能造成读者对于事实的误解。可以举两个例子:费孝通在1940年代就指出:“在中国农村中,我们常见到农民们对于生育毫无限制,一个妇女可以生十几胎。有人认为那是处于中国伦理观念奖励生育的影响。在我看来那是因为死亡率太高、尤其是婴孩所致。死亡的威胁啊,要维持社会结构的容量,势不能不多多生育。”[36]费孝通的观察也与南开大学学生调查队在1990年代对1930年代人口记录的地区进行再度调查的结果相一致:“多育在三四十年代冀东地区是一个非常普遍并被认为极正常的现象。农民对生育无任何控制措施和想法……农民家庭生育7至8个孩子是很不足为怪的,有些家庭甚至多达十余个。当地还流传着一句叫做‘够不够,四十六’的俗语,意即妇女结婚后开始生育,一直到46岁被认为不能再生育时才休止。”南开学生的调查也反过来印证了费孝通的理论:冀东儿童的成活率太低是妇女毫无节制生育的原因。这些观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传统中国的农村妇女对于生育不存在有意识且有效果的控制。[37]

计量研究也证明传统中国有着比李中清等估计的要高的已婚生育率。澳洲学者赵忠伟(音)通过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生育抽样调查的数据分析后总结说:“可以有理由认为,对大多数中国历史人口来说,中国历史上的总和已婚生育率可能在6到7.5之间”。[38]赵的一项成果是研究基于1982年抽样中的30000名出生于1914-30年的妇女,即她们生孩子的年代开始于1929-45年间。在这些妇女中,百分之90生了3个以上的孩子,几乎百分之60生了6个以上的孩子。通过以各类分年龄组的方法对这30000名妇女的生育率进行调整后,赵指出:“在我们的选择人口里,总和生育率是6.7(计算妇女15-49岁)”。[39]而基于1988年千分之二人口的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周夷谷所做的研究告诉我们,在1940年代同批初婚的妇女中,60.40%生了6胎,42.3%生了7胎,25.74%生了8胎,13.13%生了9胎,5.75%生了10胎或更多。[40]或者说,只有39.60%的妇女生了6胎以下。从这份统计中,我们看到,至少有60.40%的妇女生了6个以上的孩子。所有这些抽样中还不包括调查的遗漏。由于存在对早夭孩子的禁忌和记忆方面的问题,妇女并不一定愿意告诉或记得起已死去或溺去的孩子。[41]

李中清等告诉了我们一个中国妇女比欧洲妇女低的生育率的模式:传统的欧洲妇女平均有7.5-9个孩子,而传统的中国妇女通常比西欧妇女少生1.5-3个孩子。[42]对欧洲妇女的生育率研究所根据的是教堂的记录[43],它是对生育的及时登记;而对中国生育率的研究主要是从户口文献中来推断,并且户口统计并没有年度的规则。因此,有理由相信:传统欧洲对生育孩子数目的漏登现象要比中国少得多。

即便中国妇女平均生6个孩子,这种生育仍然可以被视为没有节制的生育。按照人口学家们对研究妇女总和生育率所采用的15-50岁的标准,那么在自然生育率体系下,一个妇女理论上可以连续生35个孩子,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法国人口学家勒里顿(Henri Leridon)1977年的一项对23个人口群体的研究表明,在自然生育率体系之下,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在3.7-9.5个孩子之间。各个人口群体生育率的不同,取决于妇女的各种不同的无意识生育行为。[44]即便在传统的“欧洲”内,生育率也不一样。李中清和王丰所所引威尔逊(Christopher Wilson)的研究告诉我们,在16-18世纪间,英国14个教区妇女的平均已婚总和生育率为7.21;法国巴斯克赛(Bas Quercy)地区只有6.60;而德国巴伐利亚三个村庄则为10.02。[45]威尔逊说明这是在自然生育率体系下的比较,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英国妇女比德国妇女少生3个孩子是因为节育。换言之,中国妇女平均生6个孩子,比欧洲妇女少1.5-3个,也不见得一定是基于有意的控制。

我们认为李中清等学者为传统中国估算了一个过低的生育率,他们的假设也通常是错误的和非历史的。他们指出,在19世纪,“在道义屯,长期持续的人口对资源的压力导致了对人口增长率的永久性削减,正象可以一般地假设为在全国也是一样”。[46]中国的确面对了资源压力,但道义屯没有。1870年,辽宁只有300万人口,在1880年清政府允许向满洲移民后,1897年辽宁人口才达到1000万左右。[47]19世纪中期辽宁的土地还很充足,道义屯的农民无须为资源紧张而甚至从19世纪初就开始限制生育。用中国来假设道义屯可以,但在没有历史真实性的前提时,用道义屯来假设中国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如果道义屯的人口经过几十年的停滞在1873年以后又增长了,那更可能是因为妇女增加了生育而不是因为李中清等告诉我们的价格理性。在道义屯,粮价的遽涨发生在1780、1810、和1830年代。当粮价于1840年代中期下降后并直到1867年一直处在低价格时期,[48]按照李中清等的价格理性,溺女婴应当大量减少。然而在这一段时期内道义屯的女性人口依然非理性地持续下降,或者溺女婴依然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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