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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

作者:高一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23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公仅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而且也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一脉相承。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但是,中华文化中和的前提是“和而不同”。“和而不同”的源头,可追溯到公元前800年左右的西周末年,当时郑国的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周语》)的思想。到了公元前500年前后的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以“和羹”、“琴瑟”为例,进一步阐明了和与同的差异,认为只有承认不同,才能“相成”“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二十年)。与晏婴同时代的孔子,采纳了这种和同思想,将其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一个标准,谓之“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而不同,是承认多样,承认差别,承认不同,没有多样、差别和不同,又何谈“协调舒畅,配合适当”之和?承认多样、差别和不同,就意味着承认矛盾、冲突,甚至对抗。那么,要“和谐”,就有一个如何面对、怎样处理矛盾、冲突,甚至对抗的问题。社会和谐概念的提出,其前提正是承认一个社会有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价值观存在、不同的利益要求需要调整。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在不一致中得到化解。在这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全社会形成合力,经济与社会才得以协调发展。“和而不同”,只有不同的音符才能奏出和谐的乐章,只有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形式、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长期共存,才是和谐的社会。当然所谓同,就是将上述不同统一于社会主义这一面伟大旗帜之下,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和谐社会是一个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形式的社会

  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可以存在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一国两制就是这种不同的具体表现。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伟大的科学构想,是他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的这个构想,本拟用之于台湾,后则提前用之于港澳。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完全是可行的,成功的。1983年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概括地说,就是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允许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长期和平共存,谁也不吃掉谁。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香港、澳门胜利。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正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也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基础。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台湾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一国两制”主张,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既维护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又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的利益,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不同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经过二十多年的政策调整和宪法修订,党和政府对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和态度,可以说是越来越清晰了、明确了,这就是:允许和鼓励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传统的认识是: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一统天下的公有制,才算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这样的观点未必正确,未必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正如于光远先生曾经说过的那样:社会主义者确有消灭私有制的愿望,却没有把私有制彻底消灭干净的事实。市场经济必须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为基础,市场经济只能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只有实行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发展,促进不同主体间各种各样的交换,促进竞争,促进发展。

  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受到过多限制,与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最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意见》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当然,目前非公有制经济还并没有取得与公有制经济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非公有制经济一定会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竟争,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能够听取不同声音的社会

  一个社会要和谐,其政治须有民主的制度与气氛才行,能够容纳不同的声音的社会,才有可能和谐。人民表达不同声音的自由即言论自由,是文明社会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民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等公共论坛批评包括权力腐败在内的不良现象;通过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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