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风险资本撤资机制对策
1.在适当时机进一步修改有关法律,取消或修改众多对风险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增加有利于其发展的条款。
2.制定《风险企业管理办法》、《风险投资法》等,规范风险投资的发展及撤资。
3.通过立法方式对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税收优惠等。
4.在法律法规上要把握好未来创业板市场的定位问题,按市场化规律运作,使其成为真正的资本市场,成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场所并为风险资本撤资提供便捷通道。
5.应该尽快制定《兼并收购法》。因为并购是风险投资重要的撤资通道,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采取并购方式撤资约占70%左右。尤其是中小企业板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并购仍然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撤资方式中操作较强的方式之一。所以并购这种经济行为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6.在推动有限合伙制方面,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四、培养高素质的撤资方面的金融专家
撤资不仅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同时对于人才的需求也非常的苛刻和专业。撤资方面的金融专家必须具备相当的工程技术知识,掌握扎实的企业管理理论,更是高瞻远瞩、慧眼识珠、具有金融投资实践的高科技企业管理实践的通才。
我们有必要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风险投资人才特别是撤资方面的专家。国内一些著名大学如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开始着手这些方面的工作。可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的局面可以得到改善。在国内培养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国内优秀投资人才。
五、推动健全高效的中介机构体系的构建
为风险投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一般的中介机构和专门的中介机构。一般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融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各类银行等等。它们在我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对风险投资服务不够。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督导机构、专业性融资机构等等。有的机构在我国还没有出现,西方国家实践证明,健全高效的中介体系对于风险投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1.风险投资协会。在我国有不少地方性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协会,但是全国统一的风险投资协会尚未建立。我国风险投资协会应该是由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在政府引导下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发挥政府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1)沟通业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2)业者的自律性组织。(3)提供信息服务。(4)制定风险投资机构认定资格并进行监管。(5)培训风险投资人才。(6)普及和推广风险投资知识。
2.风险投资认定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获得各方面的优惠,这就要求风险投资的资本投向风险企业,否则会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不利于风险投资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一个权威机构认定和鉴别风险投资机构。
3.风险企业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应该类似于一般金融体系中的信用评级机构。它们主要负责企业管理者素质、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市场前景等等的考查工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4.风险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企业一般是资金的需求大户,虽然它们已经获得了风险资本,但是在日常运行中,仍然因为某些原因希望得到银行的短期贷款,但是多数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不愿意向风险企业贷款,而风险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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