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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作者:高进东 吴宗之 王广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5

 

注*:毒性物质类别参照国家标准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分类。 

  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OECD Council Act (88) 84中也列出了20种重点控制的危害物质,临界量从毒物乙拌磷等的10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t。 
  1992年,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颁布了《高度危害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PSM)标准,标准中提出了138种(类)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临界量标准最小值100磅,最大值为15000磅。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危险源的确认作出了规定。 
  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编写了《重大事故控制实用手册》,1991年,又出版了《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均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及控制措施提出了建议;1993年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临界量从极毒物质甲基异氰酸盐15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t。 
  综观各国有关标准,虽然不是所有的国家,但绝大多数国家均是采用限定某种物质及其数量的方法,但是危险物质的临界量有较大区别。这不仅取决于生产水平,又与各个标准的立足点有关。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标准的定义应能反映出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个国家的工业模式;可能需有一个特指的或是一般类别或是两者兼有的危害物质一览表,并列出每种物质的限额或是允许的数量,设施现场的有害物质超过这个数量,就可以定为重大危害设施。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和毫不含糊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他控制下的哪些设施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要把所有可能会造成伤亡的工业过程都定为重大危害是不现实的,因为由此得出的一览表会太广泛,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其要求。标准的定义需要根据经验和对有害物质不断加深了解并进行修改。总之,我国的生产技术和规模以及管理水平与国外尚有差距,因此,临界量的确定应比国外标准小些为宜。 
    
3 我国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的初步辨识标准 
  我国尚未有正式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1996年,原劳动部组织实施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试点中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提出了初步的意见。 
  普查试点的辨识标准主要参照了欧共体的标准,又结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及实际生产技术水平,按场所的不同制定,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和生产场所三类(原普查范围还包括其他内容,这里不作讨论)。 
  重大危险源的物质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任一种危险物品的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q1,q2,…,qn是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量。Q1,Q2,…,Qn是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型 物 质 类 别 临界量(kg)  
火炸药 起爆药 50  
猛炸药 200  
火药及烟火药 300  
毒性物质 极度危害 50  
高度危害 200  
中度危害 300  
液体 闪点<28℃的液体 1000  
28℃≤闪点<60℃的液体 2000  
气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100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200  
助燃气体 200  
固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气体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500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00  
受到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1000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1000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000  
不属于前一条的氧化剂 2000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然的物品 2000  

   应用上述标准,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成都6个城市进行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结果如下:  
表4 六大城市普查结果表 
  

  北京 上海 天津 青岛 深圳 成都 合计  
贮罐区(贮罐) 436 408 867 89 43 108 1951  
库区(库) 577 363 572 170 43 151 1876  
生产场所 420 1157 527 755 822 220 3901  
合计 1433 1928 1966 1014 908 479 7728  

   从上表的统计数字看:北京、上海、天津的重大危险源数量基本上在同一档次,而青岛、深圳又在另一档次,成都最少,这和各城市的工业发达程度和工业规模是一致的;而且各城市的重大危险源数量基本上是各城市安全监察部门力所能及进行管理的。因此,该标准是基本可行的。 
   
4 对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建议 
  根据六城市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的经验,笔者对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如下的建议: 
  1) 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辨识标准中的临界值是按物质类别给出的,这样扩大了申报的范围和难度。由于我国的重大危险源控制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如果辨识标准以一种物质对应一个临界量的物质清单形式给出,明确、毫不含糊,将有利于工作的推广;此外,在重大危险源控制工作的开始阶段,物质可能仅包括数量多、危害大的物质,随着工作的深入,再进行增补。 
  2) 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辨识标准中的临界值按场所的不同给出不同的值,这在国外的有关辨识标准中鲜有报道。考虑同等数量的危险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和贮存状态的危险性不同,在一般情况下,贮存的物料远大于生产中的量,如果采用同样的临界量,将掩盖生产场所的危险。故建议,以后的标准也采取区分场所方式,考虑贮罐区和库区的共同点,可将重大危险源区分为贮存区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3) 实际上临界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开始时,临界量可以定得高一些,限制重大危险源控制范围,随后可以降低临界值,扩大系统范围。同样,这也适用于国家的重大危险源工作。 
  基于上述理由和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所获得的大量数据,笔者提出,对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应包含的最小物质清单及临界量,见表5。  
表5 普查建议表 
  

物质名称 临界量(t)  
贮存区 生产场所  
汽油 5 1  
柴油 10 2  
液化石油气 5 1  
甲苯 200 40  
乙醇 5 1  
二甲苯 200 40  
氨 200 40  
甲醇 5 1  
氯 50 10  
煤气 5 1  

   

参考文献 

  1 国际劳工局.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日内瓦),1993.6. 
  2  “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的研究”研究报告,1995.10. 
  3 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 Second Report, Health & Safety Commission,London, 1974. 
  4 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 Third Report, Health & Safety Commission, London, 1979. 
  5 OECD, Guiding Principle for Chemical Accident Prevention,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Paris, 1992. 
  6 Risk Management Programs for Chemical Accidental Release Prevention, EPA. 
  7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 Chemicals, OSHA,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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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重大危险源 辨识标准 重大事故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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