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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伦理意义

作者:廖美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7
摘 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起步,社会上就充斥着各种声音,对于税制并不完善的我国来说,及时分析其改革的必然性、探讨其现实意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解读,探讨了其蕴含的伦理价值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意义。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改革 伦理意义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 600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立法精神,是我国推进民主法治、落实公平正义、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又一重要体现。
1 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的伦理必然性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并开征个人所得税,其间曾在1993年和1999年作过两次修订。此次被修改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左右。但到2004年,800元以上月工薪收入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 737.05亿元中,65%左右来自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以上,而最高等级的45%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却几乎为零。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表面上要体现的是“高收入高税率”,在现实中却只针对那些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富人”却通过“合理避税”减少了纳税。这表明该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制作用已经完全脱离了实际,严重背离了本来是要使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支援低收入者,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共享繁荣的初衷。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反而没有足额纳税,甚至逃避纳税,这就使个人所得税不仅无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平衡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了“逆向调节”,增加贫困人口的负担,有了“劫贫济富”之嫌。这种现状的继续存在,必然会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我国人大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地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2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伦理价值
2.1 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本精神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目标,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就字面而言,这里所说的“人”并非抽象的人,而是活生生的具体的现实的人,是包括你、我、他(她)在内的所有的个人和集体的众人。而“本”是本位、本体、本义,或曰根本、原本、国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各级党政领导人和全体干部,时时、处处、事事都要想到并且做到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组织人、提高人、关爱人、服务人、造福人、解放人、发展人。
  在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居民生活收入相对提高的今天,如果仍沿用1993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傲慢与偏见”。因为根据有关资料测算,在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就已达到16 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达到7 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 718元,每月为1 143元。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 381元/月、929元/月和1 012元/月,每一组数据都远远大于800元。另外,原有的某些税务立法带有浓厚的行政本位色彩,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与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明显失衡。这些要求我们的党和国家带领我国全体人民转变观念,由原来的“税务机关为本”转向“纳税人为本”,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纵观史实可知,任何漠视纳税人权益的法律或行为终究会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当今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是在积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积极回应广大民意,体现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人性、考虑了人情、尊重了人权、满足了人的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
2.2 有利于贯彻“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正如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首先,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在为实现国家的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纵观我国历史,造成社会动荡混乱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贫富差距悬殊,“先富不帮后富”,甚至是“劫贫济富”等利益失衡的出现,而利益失衡的症结就在于社会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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