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发展问题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1
(3)以发起人自有资金为主,一般不吸收公众存款,有稳定合法的资金来源。注册资本金额以自然人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得少于5万元;由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少于50万元,以确保其经营规模效益。
(4)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应根据小额信贷贷款金额小、贷款期限短、无需抵押物品等特点,充分发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在贷款金额、期限、偿还方式、成本控制、利率水平等方面,设计出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使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真正受益,这是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件。
(5)自觉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是因为小额信贷组织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一样,具有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如果监管不到位,就会影响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所以需要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监管规则,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3 引导和发展我国农村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策略选择
3.1 政策界定
鉴于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满足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以及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建议从理论和政策上给予其合理定位。
(1)要从理论上论证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明确肯定它是我国农村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政策上,国家应该出台明确具体的政策法规,引导、支持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创造条件将其融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之中。
(3)要注重培育一个好的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制定一个好的市场化规则。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否真正建立并有效运转,取决于农村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和市场化规则的出台,取决于政府能否制定一个好的市场化规则。好的标准就在于: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准入农村金融市场之后所从事的公开化、合法化的经营活动,主要是依靠市场来调节。
3.2 法律定位
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承认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所从事的小额信贷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让其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以便于监控和宏观调控。
(2)明确规定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借贷行为要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3)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所从事的小额借贷业务应缴纳相应的税收。
(4)明确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
(5)要针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建立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加以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管理办法》,将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纳入法制化轨道和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3.3 制度安排和创新
建议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规范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加强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探索试点工作。在试点之初,原则上试点县最好只成立一个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试点地区选择方面,应包括四个要素:一是该地区为欠发达地区,农业和私营经济有一定基础,有相对较多的农村经济主体,有较大的民间资金供给和信贷需求;二是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农村金融服务薄弱,依赖外部资金来源,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运作;三是资金持续外流;四是地方政府持开明态度。
(2)重点扶持市场型农户和龙头企业,并在向农户和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建立农户或企业间的联保机制,形成“1+N”的金融服务模式。
(3)在风险防范上,建议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
(4)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小额信贷组织健康、高效地运行,有效防止出现所谓的“烂苹果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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