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再认识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15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第十年
利润额 -10 30 50 70 80 120 150 60 10 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 直线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年折旧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1 20 -30 0 -30 40 -50 0 -50
2 20 -20 0 0 24 -44 0 -44
3 20 10 0 10 14.4 -8.4 0 -8.4
4 20 50 0 50 10.8 50.8 0 50.8
5 20 60 9 51 10.8 69.2 0 69.2
6 120 18 102 120 18 102
7 150 22.5 127.5 150 22.5 127.5
8 60 18 42 60 9 51
9 10 3 7 10 3 7
10 10 3 7 10 3 7
合计 100 73.5 396.5 100 55.5 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 折现系数 直线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1 0.943 0 0 0 0
2 0.899 0 0 0 0
3 0.84 0 8.4 0 0
4 0.792 0 39.6 0 40.2336
5 0.747 6.723 38.097 0 51.6924
6 0.705 12.69 71.91 12.69 71.91
7 0.665 14.9625 84.7875 14.9625 84.7875
8 0.627 11.286 26.334 5.643 31.977
9 0.592 1.776 4.144 1.776 4.144
10 0.558 1.674 3.906 1.674 3.906
合计 49.1115 277.179 36.7455 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出,从表面上看,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减免税期间的利润费用化,不能充分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但实际上,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初期的利润通常都比较小甚至出现亏损,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分摊到每期成本中的折旧额,就加大了企业经营前期的成本费用,使企业前期的亏损加大,这样再利用所得税亏损弥补的政策,通过经营后期的正常利润补亏,从而延缓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来可以使企业在经营前期通过折旧获得更多的资金流入,为企业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二来通过补亏,使企业的实际减免税优惠期间延后,在相同的经营期内,企业利润按照正常税率征税的时间延后并缩短,相当于增加了企业享受的优惠时期,三是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中,在经营中期往往是企业产品的成熟期,此时企业实现的利润也最大,通过加速折旧延缓减免优惠,就可以使更多的利润享受到优惠政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当企业适用的税率前后有差别时,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筹划技术,需要进行具体的计算,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上,不能只看到显性的优惠政策,还必须综合考虑隐性的优惠政策,这样得出的筹划方案才不会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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