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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4
内容摘要:金融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融资难等问题,并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视野分析阻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因,最后提出加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五个重点。
关键词:民营经济 发展 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对于民营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民营企业融资问题 ;二是民营企业的诚信与道德经营问题 ;三是民营企业出口竞争力问题。林剑、梁树新(2005.11)提出我国民营企业需要通过产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等来增强竞争力,政府需要健全民营企业出口促进体系、金融支持体系来促进其外贸的发展。金融生态是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资金流向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到民营经济的竞争力。许多经验表明,一个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会给当地经济带来巨大的商机和融资便利。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能规范和调整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保护金融机构客户的合法权益、促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鉴于此,本文从金融生态环境的角度研究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问题。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困境

(一)融资难问题
资本是企业最基本的资源,企业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资本。对于民营企业,是否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资本已逐渐成为其能否生存、发展的关键。近年来民营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难度有所降低,但由于体制、制度、政策以及供求运行等方面的原因,信贷支持仍然满足不了迅速增长的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很不理想。民营企业融资特点主要表现为:内源融资占主导地位,外源融资渠道相对狭窄,融资成本高,民间融资成为民营企业除银行信贷、利用外资以外的重要补充渠道。根据有关调查,北京、顺德、温州三地民营企业初始资本90%以上来源于创立者的自有资金,私营企业主所依靠的主要是各种资金积累及民间借贷。

(二)诚信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改革的深化,民营企业的诚信问题有所改善。但仍有不少民营企业信用意识淡薄,违规案例日益增加,导致诚信环境的恶化,这是造成我国金融供给不足,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民营经济难以较快发展的重要原因。目前诚信环境的恶化主要表现在:
恶意拖欠。一些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诚信观念,只考虑自已眼前的现实利益,不考虑其他企业的利益及国家利益,出现了“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不还就不还”的心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
编造不实信息骗贷。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利用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不实信息骗取国家贷款。如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虚增会计利润,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人为地提高资产评估价值等。

(三)股权结构改制难
在19世纪40年代的美国, 绝大多数企业是小规模和个人经营方式为主的家族企业。但目前,典型的家族制企业在美国所有企业中所占比例已经很小,并且基本上都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所有者直接经营的著名企业更是凤毛麟角。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绝大多数仍摆脱不了“小、散、全”状况,家族成员控制着企业的相当份额的股份,决定着整个财团的经营方针。尽管近几年,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引导了一些民营企业改制上市,但总体上看,股份制设立和上市公司的数量仍然偏少,资本无法扩张,市场份额难以扩大,企业业绩难以提高,股权结构改制难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因素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有:
缺乏技术管理人才。影响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人力资源不足,管理、技术人才缺乏,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和中高级管理人才,而民营企业对于人力资源这一软资本投入很少,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人力资源不足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
经营管理不规范。民营企业大多数是家族企业,企业本身还不是很规范,缺乏系统的、现代化的管理体制,离上市公司尚有不少距离,经营管理缺乏规范化问题影响了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积极性,还有部分民营企业家担心企业上市后,控制权会受到稀释,并将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改制意愿,很多民营企业“不敢改制、不想改制”。

金融生态环境中阻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和《刑法》等制度安排落后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特别是《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度等已不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清算组成员构成的不合理。按规定,清算组成员由来自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但在现实中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充当清算组,由政府主导企业清算的运作模式,往往会导致在清算中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2、破产程序中止的不合理。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果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的,则中止破产程序。这些规定增加了民营企业破产的难度,使企业经营者容易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的优势与债权人讨价还价,错过破产的最好时机,最终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影响到民营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贷。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上述欺诈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缺乏刑事威慑力,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降低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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