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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经济组织创新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5
内容摘要: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是加快农业第二次飞跃,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选择。本文就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理论依据,组织创新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农村 经济组织 创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了农产品的统购统销,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框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如何与国内外市场衔接,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进入市场,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村经济组织体制创新,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指明了方向。

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理论依据

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是新形势下对农村改革的深化,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内在要求。1985年,邓小平提出了“两个飞跃”的重要思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一科学论断,深刻地揭示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规律,为农村经济组织结构创新、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农村工作实际看,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户经营规模较小,城乡经济分离,农业和工业脱节。这使农业生产中效益较高的加工和运销环节基本被排斥在农业之外,农业内部只剩下盈利较少的生产环节。这造成了农业发展过程中投入不足与利益流失、效益低下并存的问题。再加之个体农户与大市场信息不对称、资金量不对称、专业化不对称,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弱化,进入市场的难度加大。
解决这些问题,要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是否有利于改变农村面貌和保持农村稳定作为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结合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民从分散的领域和地域中组织起来,通过规模化生产,牵动农业向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发展,使新经济组织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将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留在农业内部。
因此,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长期不变的体制背景下,创新农村经济组织,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正确的方式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扩大产业链条,促进专业化、提高区域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实力增强,加快农业第二次飞跃,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选择。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近年,许多农村因地制宜,大力创新发展经济组织,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供销等服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对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发育不完善,政策环境不适应,导致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改组、解体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必须坚持邓小平“两个飞跃”重要思想,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经济组织创新,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

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应注意的问题

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规模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新形势下,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需要通过创新组织形式,构建新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布局,在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把千家万户的小规模生产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竞争实体和谈判实体,进一步完善、丰富和发展农村双重经营体制。

发挥组织作用,尊重农民意愿
农民是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主体,建立新型经济组织,不能搞行政命令,要按照自愿、自治、民主管理的要求,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农民入社、退社自由,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在组织创新中,要团结广大农民,利用市场规则,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合法地开展经贸活动,帮助农民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契约关系,依法建立集体与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坚持多元启动,强化积累功能
目前,农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农民分散经营,难以形成有效的规模和竞争优势。各级党组织和地方政府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过程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和途径,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通过农民自办、官民合办、能人领办、嫁接联办等多种形式改造传统组织,发展民间组织。同时,充分发挥新型经济组织的积累效能,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以此来增强凝聚力,维护合法性,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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