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调查
受调查农户和农村企业中认为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程序和时间简便”的分别只占 21.59%和15.45%,而认为“过于繁长”的农户和企业分别占21.72%和26.29%,企业贷款难问题甚于农民贷款难。农村金融市场处于卖方市场,61.61%的企业认为不能自主选择金融机构。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建议
对在县(市)以下增没网点的银行业机构给予优惠政策
监管部门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整体分布,紧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合理布局,指导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原则的基础上在中西部地区的县(市)、乡镇适当增设营业网点,可以通过对发放的农业贷款进行营业税减免的办法进行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农民的原则,在乡镇以下的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对现有业务量比较大、符合条件的信用代力、站,可以改为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
逐步培育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主体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少、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农村地区,鼓励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外国资本兼并、重组、参股现有银行业机构,适度增设多种所有制银行业机构。
积极培育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允许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由村民通过自愿联合组成资金互助组织,服务对象严格限定在组织成员内部,资金互助组织除保留限量库存现金外,其余吸收的资金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托管,结算委托农村信用社办理。
建立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机制
加强对邮政储蓄人员银行业务知识培训,放开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邮政储蓄机构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的小额贷款、贷记卡等业务的限制。通过邮政储蓄机构购买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债券以及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协议存款等方式,使邮政储蓄资金更多地用于支持“三农”的发展。
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服务县域经济的作用
注重发挥农业银行在农村网点和人员众多的优势,增加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宅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外贸和新兴领域的农村商业企业,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
引导商业银行新增存款投放农村
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信贷策略,加大对农村有市场、有效益的龙头企业、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制定相关办法,明确各类银行在县域内设立的机构网点,要将当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增强政策性银行的支农服务功能
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信贷投向逐步向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倾斜,重点支持农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在不增设新分支机构的原则下,政策性银行加强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各项业务,主要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
着力满足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有效贷款需求
改善农村需求最迫切的银行业机构信贷服务水平,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积极开办对农户的小额资金贷款业务。进一步加大对优质成长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发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金融服务方式,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贷款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在内的“六项机制”。遵循“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提高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率。
大力增加农村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产品。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代理、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新产品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
通过有效宣传培育农民的金融意识
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大金融产品的宣传和营销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特别是落后地区的金融意识。大力发展农村银行业机构电子化建设,提高电子网络的应用效率,加大银行卡业务的推广和深度开发,推动住房、汽车、助学等消费贷款业务在农村开展,启动农村消费市场,逐步改变农村居民传统习惯,提高农村居民使用现代金融工具和产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