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历史的宏观考察
三、风险投资业的振兴与萎缩阶段(20世纪80年代)
1.税收方面。1981年,资本收益税率从28%进一步下调到20%.1986年,美国国会又颁发了《税收改革法》,规定满足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额的60%免征收益税,其余40%减半课税。1981年的《股票期权鼓励法》又重新允许采用以股票期权作为酬金的做法,并规定在实行股票期权时不征税,只有在股票卖出后实行了价差收益时才征税。
2.1980年《小企业投资促进法》。1980年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针对风险投资的特点,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风险投资公司视为“企业发展公司”,以突破投资者人数超过14人就必须按投资顾问注册并运作的法律限制。这样,一流的风险投资家又纷纷回到投资者人数较多的大型风险投资公司,从而保证了风险投资业的人才资源。
3.1982年《小企业发展法》。该法规定,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都要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mallBusinessInno vationandResearch),每年得拨出其研究经费的1.25%用于支持新兴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上述立法及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70年代投入的风险资本在80年代初期所产生的巨额回报④,计算机、生物技术、医疗卫生、电子和数据通讯等行业的迅猛发展,使得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在20世纪80年代有了巨大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每年的风险资本流入量只有5000万美元,到1980年为10亿美元,1982年为20亿美元,1983年超过了40亿美元,到1989年美国的风险资本总额达334亿美元。
风险资本的大幅增长使美国风险投资业发生了一些变化:第一,风险投资的重心发生了偏移,投资的主要对象从起步期企业转向发展型的趋向成熟的企业。第二,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即投资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1978年美国劳工部对“谨慎人”规则的解释生效后,以养老基金为主流的机构投资者成为风险资本的主要供应者。1978年个人投资者提供的风险资本占整个风险资本总额的32%,到1988年萎缩到只占8%,而机构投资者从1978年的15%上升到1988年的46%.第三,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加深。以前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都规模偏小,其投资理念、投资对象、投资规模大体相似,80年代以后,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方向、投资理念等方面走向专业化,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机构开始形成。风险投资业在经过80年代早中期的急剧增长后,在80年代末期又开始萎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优秀的、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家没有随着资本的大幅增涨而随之成比例地增加。投资与管理人才的紧缺使一些缺乏经验的、能力不足的人挤进了风险投资行业,整个行业的投资回报率随之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逐步减弱。第二,投资机会的相对缺乏。风险投资业同样受到供求规律的约束,风险资本的大幅增长使得投资项目变得相对缺乏,投资机构与接受投资的企业之间谈判地位产生了有利于后者的变化,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与成本随之增长,从而降低投资的回报率。
四、风险投资业的规范与有序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医疗保健等行业蓬勃发展,美国的经济呈现出极大的活力,得到了持续的增长,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3.2%.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动了股票市场,美国Nasdaq市场连创新高。美国的风险投资业除了得益于整个经济的强劲增长外,还得益于以下立法与政策制度扶持。
1.Nasdaq的新发展。1992年Nasdaq导入国际服务网络系统,使得全球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泛太平洋Nasdaq交易网络。同样在1992年,Nasdaq小型资本市场(TheNasdaqSmallcapMarket,也称小盘股市场)设立,其上市标准和业绩要求更低,即时交易报价在Nasdaq小型资本市场启用。Nasdaq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通道。
2.1992年《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美国1958年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前述的种种原因,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在快速发展一段时间后即陷入困境。美国国会在总结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的不足,特别是政府短期贷款支持的缺陷的经验教训,于1992年通过了《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对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参与证券计划”的方式给予金融支持。自该法实施后的四年多内,新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达138家,初始注册资本达18亿美元,平均每个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达1300多万美元,较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实施后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规模扩大了十多倍。
3.税法的新规定。1997年美国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进一步对减税额和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收益税税率。《国内收入法》第1224条允许向新兴创业企业投资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此外,所得税法允许资本盈利和资本亏损相互冲抵,对于经核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冲抵8年内的一切资本收益。
4.小企业管理局于2001年颁布了《新市场风险投资计划》(NewMarketsVentureCapitalProgram,NMVCprogram)。其目的是为了使低收入地区及其居民增长财富,增加就业机会,从而促进此类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该《计划》,小企业管理局会选择那些符合要求的新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与其签订参与协议,为向位于低收入地区的小企业做股权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担保。该《计划》对美国低收入地区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5.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ationalConferenceofCommissionersonUniformStateLaws)分别于1997年和2001年修订了《统一合伙法》(UniformPartnershipAct,UPA)和《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ULPA)。它们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基本上反映了美国合伙法和有限合伙法的内容和精神。《统一有限合伙法》为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形式上的保障。
6.由于近几年来美国经济的衰退,美国国会于2003年通过了《就业与增长税收减免协调法案》。该法案把资本利得税从20%下降到15%,这对于风险投资业是一个利好举措,风险投资的动力得以恢复并加强。
五、小结
美国是经济强国,也是风险投资业的领头羊。风险投资业是经济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对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经说过:“欧洲在高科技及其产业方面落后于美国,并不是由于欧洲的科技水平低下,而是由于欧洲在风险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10年。”⑤美国许多著名的高科技企业如微软、英特尔、苹果、数字设备、雅虎、亚马逊等公司发展的初期都有着风险资本的扶持,风险投资为这些企业的超常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除此之外,风险投资还可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完善企业融资体系和优化资本配置、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并增加国民财富。风险投资的重要作用,已经被人们所普遍认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投资的发展主要依靠市场主体和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是,仅仅如此是不够的。由于风险投资本身的特性以及“市场失灵”等现象的存在,需要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给风险投资提供一定的待遇和发展环境。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历史表明,美国政府根据各个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结合风险投资本身的特有规律,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有利的立法和扶持政策。应该说,美国成为世界上风险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科学技术的先进性、整个经济水平的领先性、浓厚的创业传统;另一方面也得益于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陆续出台的立法和政策扶持。可以说,没有立法与政策扶持,就没有风险投资业的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就不可能有美国风险投资业的今天。这一点,值得我国在制定发展风险投资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立法和政策时认真考量。
注释:
①徐永前,李宇龙。风险投资法律实务。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②③孙淑红编著。风险投资与融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④在股市低迷、经济衰退时期所做的投资往往会在随后的经济复苏时期产生巨额的回报。
⑤李月平,王增业。风险投资的机制和运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 上一篇:发展我国创业基金的思考
- 下一篇:金融信息化的战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