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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历史的宏观考察

作者:彭丁带 陈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22
摘 要: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萌芽与早期发展阶段、低谷与调整阶段、振兴与萎缩阶段、规范与有序发展阶段。各阶段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既与美国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更与美国的立法与政府扶持政策紧密联系。美国的立法与政府扶持政策对其风险投资业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风险投资 历史 立法 政策

  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也是当今世界上风险投资最为发达、相关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本文将对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历史发展作一宏观考察,并以此说明立法与政府政策的扶持对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风险投资的萌芽与早期发展阶段———AR&D的示范效应和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的重要性(1970年前)

  对风险投资的起源时间,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财团就将资金投向于铁路、钢铁、石油以及玻璃工业等领域,成为风险投资的雏型。1924年IBM公司的成立,是风险投资促进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①也有的学者认为:“美国风险投资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20—30年代,当时某些富裕的家族和个人投资者向他们认为较有发展前途的一些新办公司提供启动资金。如美国东方航空公司、施乐公司和IBM公司等,都是当时富有投资者投资过的企业。”②尽管如此,风险投资界和学界普遍认为,1946年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成立的美国研究发展公司(AmericanResearchandDevelop mentCorp.,AR&D)是现代意义上专业化与制度化的风险投资开始的标志,是风险投资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AR&D的发起人是弗兰德斯和多里奥特,他们和AR&D的其他创始人都是经验丰富、享有盛名的杰出人才,他们具备技术、管理、财务、法律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在当时美国的英格兰地区,纺织业和传统机械制造业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从而使该地区的经济处于衰退之中。弗兰德斯和多里奥特经过调查分析后认为,该地区经济困境产生的原因有两个:老工业的亏损和新兴工业的缺乏。他们发现,尽管该地区及周围有很多著名的大学,如麻省理工学院(MIT,MassachusettsInstituteofTechnology)等,拥有巨大的技术和人才资源,但由于对新办企业投资不足,以及缺乏优秀的有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导致该地区新办企业成长艰难。AR&D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基于发起人的共同认识,AR&D的宗旨是:募集资金;支持和促进该地区的科研成果向消费者所能接受的市场产品的尽快转化。不言而喻其投资对象是那些科技型的新兴企业。由于AR&D的宗旨和对投资对象的选择当时不为大多数公众接受,并且处于当时股市低迷的大背景下,该公司想在公开股票市场上筹集500万美元资金的目的没有达到。但是由于创始人的声誉和杰出才能,该公司还是筹到了350万美元。从1946年AR&D成立到1951年,AR&D的业绩不佳,股票一直在低位徘徊。这是因为它是一个全新理念的投资公司,很难被公众接受,并且其管理层也在不断地摸索管理方法,积累投资经验。从1951年底开始,AR&D所投资的公司开始赢利,AR&D公司渐渐受到投资业的瞩目。

  AR&D的成功开启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大门,面向既有巨大成长潜力、又有很高失败风险的新兴高科技企业的投资从此成为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AR&D成为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示范和鼻祖。

  在AR&D成立后,美国的一些富裕家族也开始创设私人基金,向有增长潜力的中小新兴企业投资,但毕竟这种私人基金解决不了广大中小新兴企业的资本需求的困难,资本的供给远远小于对资本的需求。很多中小企业因此而被迫关闭,许多发明和创新也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正是认识到这种困难,美国国会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iesAct),此法创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新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

  《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授权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 nessAdministration,SBA),经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和核准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ies,SBICs)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政府优惠贷款,如SBIC的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便可以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但SBIC只能为小型的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独立企业提供资本,在投资的企业规模、投资行业、投资时间以及对所投企业拥有的控制权等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它们不能永久地控制任何小企业,也不能与其他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联合起来控制一家企业。尽管如此,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等都由自己决定。有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条件,小企业投资公司在该法颁行之后就纷纷设立起来。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统计,在1958年到1963年之间,有692家小企业投资公司成立,它们管理着4.64亿美元的资金。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在相关的法律扶持下迅速发展起来。但是,许多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在设立后运营不久就破产倒闭了。在1966年至1967年一年的时间内就有232家小企业投资公司宣布破产。③其原因在于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置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缺陷,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对高风险、多困难的小企业的投资缺少心理上和管理行为上的准备。小企业投资公司受挫的具体原因有:第一,整个经济形势和市场状况不景气;第二,它们缺乏经验丰富的职业金融家和高质量的投资管理者;第三,它们吸引的资本主要来自于个人投资者而非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往往对股市的涨跌过于敏感、投资期限不愿太长等弱点;第四,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得到政府的优惠待遇后没有将资本投向新兴的高科技企业,而是投向成熟的低风险企业,违背了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第五,政府提供的贷款期限较短,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长期股权性质要求。

  二、风险投资的低谷与调整时期(20世纪70年代)

  有限合伙这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在20世纪70年代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与公开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不受1940年美国投资法的约束。有限合伙可以向普通合伙人提供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从而吸引了大量有企业管理经验和投融资经验的精英投身于风险投资业。有限合伙制由于有着内在的管理和制度优势,从而吸引了大量的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从1969年到1973年,有29家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成立,总融资额达3.76亿美元,平均每个有限合伙管理的风险资本达到近1300万美元。这与小企业投资公司平均不足100万美元的风险资本相比,在资本规模上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对风险投资业影响最大的法律变革是1978年美国劳工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nploymentRetirementIncomeSecurityAct,ERISA)中“谨慎人”(prudentman)规则解释的决定。所谓“谨慎人”规则是指以养老基金投资时必须基于一个谨慎人的判断,即投资的风险必须控制在相当的范围内。根据以前对此规则的解释,养老基金是不能投资于新兴小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的。1978年9月劳工部对“谨慎人”规则的重新解释是,只要不危及整个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养老基金是可以投资于风险资本市场的。1979年6月劳工部的这个决定开始生效,小企业股票和新股发行市场立即活跃起来,养老基金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巨大的资本来源。自此,养老基金成为风险资本的最大的提供者。

  总体来看,70年代的美国风险投资业起伏很大。既有整体经济不景气、资本收益税率提高等不利因素,又有全美风险投资协会成立、Nas daq开始运行、资本收益税率下调、劳工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谨慎人”规则的有利解释等利好因素,这些不利因素与有利因素的交织造成了美国20世纪70年代风险投资业波浪起伏发展的独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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