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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性报道对媒体的影响初探

作者:刘合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7


   做揭露性报道需要付出高代价。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因为揭露性报道多是批判性质的,所以,常常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如果媒体稍有疏忽,调查工作做得不够详细、周密、彻底,就会招来“官司”。偶尔的一两场官司或许会提高媒体的知名度,但过多卷进官司,则百害而无一利。既影响媒体声誉,又影响媒体的正常运转,处理不好会给媒体带来动荡与危机。二是如果揭露性报道针对的是某个经济实体,那么,还有可能会影响到该经济实体在本媒体上的广告投放,给媒体带来经济损失。
2.3 过度的揭露性报道会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首先,由于媒体对信息的承载量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一个媒体的揭露性报道过多,相应的就会使媒体的主流内容减少。而主流内容才是办好一个主流媒体、权威媒体最不可缺少的支柱。如果一味地为“揭露”而“揭露”,就会使媒体“揭露”的内容变得越来越琐细、零散,离人们的生活重点越来越远,让媒体变得偏激、浅薄、浮躁。这不是一个主流媒体应有的风范。主流媒体应当拥有一种大气,“立足时代,直面社会,不要远离社会生活焦点的琐碎。”就像人们评价《南方周末》一样:“浅、偏、露是其致命缺陷。缺少的是高屋建瓴的指引力和思想厚度。而公信力、责任感、正义感是一份严肃报纸的坚硬内核。”
其次,如果媒体以揭露性报道为特色,就会使揭露性报道泛化,重者会使媒体的不实报道越来越多;轻者,使媒体容易戴上有色眼镜去观察社会,搀杂了媒体情感之后,再去观察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就易削弱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2.4 揭露性报道不当会使媒体承担额外的负担
  揭露性报道不当会把许多媒体“引上了歧途:让媒体承担了一份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就像《焦点访谈》对外界说的那样,媒体不是法院,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政府。媒体永远代替不了政府,媒体只是媒体,只有环境监视、社会协调、传承社会遗产和娱乐的功能。所以,揭露性报道不是万能的,媒体也不是万能的,媒体也不能越俎代庖。因此,揭露性报道太多或不当,会使媒体陷入额外的负担中,而不能专注于本职职能的发挥。
3 揭露性报道应该把握的“度”
  美国《财富》杂志的做法值得研究:“杂志发展前期可以通过一系列揭露问题的‘负面报道’吸引眼球,积聚资源;但随着自身的发展,应不断增加经验类问题的比重。这是因为前期‘负面’新闻比正面报道更容易引起公众注意,打造媒体自身品牌形象;而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负面报道’的采编成本会增加,收益却在下降,打造媒体品牌的其他途径会增多。杂志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后,读者对其可借鉴、学习内容的期望值会上升,也就希望看到其他方面的文章。”那么,怎么平衡揭露性报道的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怎样处理揭露性报道?笔者认为: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策划时要注意防止揭露性报道的泛化,在报道的“量”上要适度;在处理揭露性报道时在“质”上更要把握好适当的“度”。一是要有政治敏锐性。明白揭露性报道根本出发点在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改革深化,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二是要有大局观。在选题时要考虑到披露的问题是否带有普遍性和全局意义。三是要掌握揭露性报道的角度以及批评的分寸,以达到最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又不至于使矛盾激化的最佳效果。揭露性报道最终应该是促进问题的解决,完善有关部门的工作,或者是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如果揭露性报道的结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那么这样的揭露性报道就背离了舆论监督的初衷。
  在这里,探讨式批评报道不失为媒体在进行揭露性报道时采用的一种较好的方式,能保证批评的质量和效果。好处有三:一是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确保了批评的适度适量。“多对事、少对人”,能最大程度地尊重被报道者的权利,能有力地争取监督对象的配合,促进问题的解决。二是探讨式批评报道摆正了媒体在批评报道中的位置。“多给信息,少下结论”,能有效防止利用新闻工具进行媒介审判,避免出现新闻媒介妨碍司法的现象。三是探讨式批评报道尊重了受众对问题的判断能力,把舆论评判的权力真正交还给受众,让受众成为舆论监督的实质性主角,有效防止受众逆反心理的产生。
4 做揭露性报道时应遵循的原则
4.1 要“有理”
  所谓“有理”,就是在做揭露性报道时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虑问题要周全。客观、公正、全面,是所有新闻报道都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揭露”不等于主观批判,被揭露者也不见得一无是处。所以,一定要立足现实,有理有据。材料一定要掌握全面,评判也一定要公正、客观。做揭露性报道,媒体一定还要做到周全:既要替自己考虑周全,增强法律意识,不惧艰苦,寻找、保存好原始采访、调查材料,做好当被告的充分准备;又要替新闻工作人员考虑周全,保护好一线记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他们的坚强后盾。
4.2 要“有利”
  所谓“有利”,就是媒体在做揭露性报道时,要时刻把握一个准则:揭露问题的根本目的在于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不是将问题扩大化、复杂化。穆青前辈对此有经典的说法:“批判是为了进步,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这是舆论监督的目的所在。”像过去那样,一篇揭露性报道毁掉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是极其不成熟、也不可取的做法。
4.3 要“有节”
  所谓“有节”,就是要注意防止揭露性报道的泛化,在揭露性报道时应当注重主流化。主流传媒的基本风格应该是理性和建设性的。揭露性报道可以为媒体赢得眼球、树立声誉,却不能最终帮媒体赢得主流地位。做揭露性报道应当立足于对社会发展起长效作用;避免琐细、零散化;所针对的应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和时代发展的‘问题单子’联系在一起”,“揭示这一时代发展进程中的瓶颈因素和问题单子”,这才是试图成为主流传媒的媒体所应追求的境界。
参考文献
1 郭钦.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史上“扒粪运动”引发的思考[J].新闻前哨,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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