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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的选举制度改革之必要性和思路

作者:邹平学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18

 

第四,高度重视宪政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建设及制度创新。“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中国宪政建设必须遵循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推向前进。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一言蔽之,就是长期“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重条文、轻实施”,只重视宪政民主的原则宣告、制度宣传,忽略宪法的具体实施,轻视宪政程序的健全,以至宪政民主无从在具体程序和过程中实现,无法落实在具体环节细节中。实际上,宪政民主的许多内容本身就是形式,宪政民主的实体离不开具体程序,没有宪政民主程序的保障落实,就没有宪政民主的真正实体,孙中山先生曾专门研究过如何开会,其意也是如此。今天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注意在具体制度建设上下工夫[15]。可以说,中国宪政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可能发挥细节之变的制度力量,下大气力完善宪政建设的一系列具体微观制度、程序,不断地在具体环节上建设宪政。

第五,“政治文明”进入宪法修正案,蕴涵了未来中国宪政发展的想象空间。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报告还提出,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海外媒体认为,这些提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有了重大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政治文明”的表述,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正蕴涵了中国宪政发展的选择空间和发展方向,因为宪法规范用“文明”这个词来描述政治、要求政治,表明了立宪者对政治的形态、价值、功能的道德追问和理想追求,用意深远。现在中国的基层民主选举的探索方兴未艾,学术界也在探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与职权、改革完善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等问题[16],这些都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再比如,西方民主宪政的一些原则——人民主权,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解决政治分歧必须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民主必须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凡权利必有救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等,都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可以学习借鉴,为我所用。所以,在一些人看来,尽管中国特色的宪政并不符合西方自由民主宪政的基本标准,但不可否认,中国宪政的未来发展并不必然排斥西方宪政文明的一些值得借鉴的东西。

根据上述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思路大致如下:

一是应当保持积极稳妥和渐进积累的态势,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和谐共进。

二是应当努力寻找和取得改革的共识,在时机和条件成熟的时候,找准突破口,果断实现跨越式改革。

三是应当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执政。

四是要从实际出发,把选举改革与解决政治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绝不能信奉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

五是要注重细节和程序的改革,追求改革的量能积累。

注释:

[1] 邹平学、费春主编:《宪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2] 2003年中国地方人大换届选举中出现众多民间人士竞选人大代表,有所谓北京竞选现象、深圳竞选现象等。可参阅唐娟、邹树彬主编的《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邹树彬主编的《2003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竞选实录》,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邹平学的《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3] 有学者分析认为,近年来人大换届选举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矛盾,一是差额选举的形式化与群众要求真正差额选举的矛盾;二是确定、介绍候选人的“酝酿”与群众要求选举民主、公开性的矛盾;三是干部频繁调动与选举结果的矛盾;四是选区划分与利益代表的矛盾;五是选举法律与现实滞后的矛盾。参见强世功、蔡定剑的《选举发展中的矛盾与选举制度改革的探索》,载《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1期。

 

[4] 参见李凡主编:《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336页。

 

[5] 参见邹平学:《中国宪政建设论要》,载《法学》2003年第11期。

 

[6] 刘政:《触摸人民代表大会五十年的脉搏》,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14期。

 

[7] 有学者对2004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做了严厉批评,认为这次修改公众讨论和参与严重不足,没有回应人们厌恶虚假选举、渴望进行真正而有意义选举的诉求,修改并不到位。具体缺陷表现在立法目的模糊;欠缺竞争、公开等法律原则;调整范围仅限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没有扩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程序仍然没有完善。这些缺漏对民主政治的危害至少有三点:毁损人大制度的根基;导致民众民主意识的淡漠;造成法治之难行。参见周其明的《对中国〈选举法〉2004年新修改的批评》,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纪》2005年12月号,总第92期。

 

[8] 参见邹平学:《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9] 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10] 参见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11] 初步的研究表明,中国宪政的发展似乎显示了东亚宪政主义发展的某些特征,如国家强力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持和巩固一个强有力的推进改革开放的执政党领导中心,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优先价值,采取渐进累积型的宪政民主发展道路,提出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等。Cf. Zou Pingxue,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Development Aspect——From a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hinese Reforms and 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ism and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in Asia,Edited by Sung Nak-in,2005 Seoul,The Republic of Korea.pp261~285.

 

[12]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1页。

 

[13] 关于后发国家的经济起飞需要威权体制的政治经济逻辑,可参见邹平学的《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3页。

 

[14] 权利的深刻根据在于利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产生时,权利作为维护一定生产方式和利益关系的存在也就出现了。同时,权利的内在基础在于有限的资源和物质财富,从某种意义上看,权利是资源财富的存在形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通过利益斗争来实现的,一是获取现实的东西,二是获取可能的东西。前者带有法权的必然性,是社会既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后者表示法权变化的可能性,是在既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中创造新的获利方式的可能性。没有前者,后者就没有基础和条件,而没有后者,前者就无法进步和发展。合理的权利体系除了保障前者获利实现以外,还必须为新的获利方式的出现留下可能的余地,即为权利的增长和结构的调整留下余地。

 

[15] 贺卫方教授曾尖锐指出重宏大价值而轻具体制度可能是我们悠久传统的一部分,他精辟分析了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如何把宏大的价值与不弃微末的具体制度与程序的建设有机结合的问题。参见贺卫方的《具体法治》自序及法治民主、司法改革部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6] 参见邹平学:《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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