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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列次土地改革之比较及启示

作者:田水月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8

      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的最大成果就是发展了农业租佃制度,实现了“小地主,大佃农”的农业生产方式,走上了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农业发展。同时产生了大量兼业农民,增加了农民收入。台湾的土地分区编制与管制,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土地资源。不过,也出现了土地的过分保护与工业化之间的矛盾。不管怎样,台湾的这次土地改革是成功的。

              二、启示

      通过以上关于海峡两岸的数次土地改革的四个方面的简单比较,对于我们内地未来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改革的启示有不少。

      第一,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要做到利益兼顾,不仅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同时也要兼顾国家以及其他即得利益阶层的利益。在新中国之初的土地改革,为了巩固政权,无视地主的利益和生命,过度过早的将地主这个全体消灭了,消灭地主阶级不需从肉体上消灭,这种土地改革方式事实只顾农民利益,不顾地主利益。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地主阶级利益的确是反动的,但是他们同是中国的公民,在这点上和农民的平等的。今天我国农村存在一些侵害农民土地的情况和现象,未来土地改革肯定是要改变这种情况和现象的,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同时还应顾及侵害者的利益。这一方面是便于顺利推动土地改革,另一方面也是体现人道主义和全民平等原则。如果新的土地改革完全不顾及现在的侵害农民土地群体的利益,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未来土地改革要清晰土地产权归属。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后,由于在法律上对于所有权归属的农民集体定位不清晰,使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大势侵害农民利益,引发了征地问题和矛盾。同时产权不清晰。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因此,未来土地改革中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这也是目前学者们呼吁最多的。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应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应像台湾省那样归农民自己所有,不过要将农民集体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定性,且应定为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因为在我国现代农村,只有村民小组是熟人型社区,而且村民小组规模相对较小,人口一般就在二三百人左右,讨论和实施分配土地、转让土地等相对相对方便,可以节约成本。

      第三,土地改革要始终坚持在法律下和平进行,并坚决落实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没有真正的完全落实。虽然我国对农民集体这个所有权者定位不清晰,这个农民集体可以是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行政村的农民集体,还可是乡镇的农民集体,但是始终的农民集体的。然而在土地在征用过程中,这个所有者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没有最后的决定权,他们的权利被政府剥夺了。依照法律,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应该参与谈判,价格应该由农民集体与征用单位谈判,是否同意转让土地应该由农民集体最后决定。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地方,是由政府强行以低价,甚至是不给补贴、补偿,直接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价格与卖不卖全是由政府决定,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农民集体没有谈判的权利,政府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用地单位。这种征用农民土地的行为和模式事实上已经触发了法律,已经破坏了法律,剥夺了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农民承包土地年限为30年,在这30年内土地不得收回承包权,也就是通常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但在生活中,土地变更现象比较频繁,笔者家乡有些村庄四五年土地就重新分包一次。因此,未来我国土地改革中,必须坚决依照新的土地法律法规行事,土地归谁所有,就必须归谁所有,政府不应该也无权越位占有农民土地的所有权,这点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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