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列次土地改革之比较及启示
大陆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允许互助组或初级合作社的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把社员组织起来,引导社员把土地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土地收益。[15]
大陆第三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所有社员土地收归公有,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小队)三级,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个体消失,彻底消灭了私有制。[16]
大陆第四次土地改革发起于民间,其主要是将人民公社时的集体土地发包给农户自家耕种,农户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劳动并收获,自负盈亏,但是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属于集体所有。[17]
而台湾省的第一土地改革分为三阶段,也就是它的主要内容。第一阶段:“三七五减租”。限定耕地租额,地租不超过租地全年生产物的37.5%;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租期最短不得少于6年;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歉收获量不到三成者,应予免租。第二阶段:“公地放领”。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的顺序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2.5倍的地价承领,地价分10年向政府还清。第三阶段:“耕者有其田”。政府将地主超额的土地征购后再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一改革内容基本上是按照孙中山先生身前的著述进行的,不同的是对地主的保护过多。[18]同时台湾省还成立了农会,在资金和技术上对农民进行支持和指导,保护农民利益。
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农业经营面积,办理共同运销,加速农地重划,[19]台湾农地变更使用管制制度,先采个案定制,再按土地等则管制,最后采土地使用分区编订管制。非都市土地划分为8种使用分区(以农地而言分为特地农业去和一般农业区,乡村区,工业区,森林区,山坡地保育区,风景区,特定专用区)。[20]
应该说,大陆的第一土地改革的内容和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内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但是大陆以后的土地改革在台湾省基本上没有进行,而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内容似乎将是中国大陆将要改革的方向,应该说台湾省这方面走在大陆前面几十年。
4.土地改革的结果和影响
不管是大陆的土地改革,还是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评价上都一个共同点,均被认为是成功的,当然这是大的评价,在细划上并不是这样。
大陆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结束了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起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4667万公顷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结束’,并分到了牲畜和农业生产工具,还免去了约350亿公斤粮食地租和繁重的劳役”,[21]农民获得了解放,调动了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提高,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恢复与发展,如:农业总产值1949年为271.8亿元,1952年上升到417.0亿元;粮食产量1949年为11320万吨,1952年增加到16390万吨;棉花产量1949年为44.4万吨,1952年增加到130.4万吨;油料产量1949年为256.4万吨,1952年增加到419.3万吨;猪牛羊肉1949年为220.0万吨,1952年增加到338.5万吨。[22]不过,我们要清楚1949年的中国近现代史农业各项指标比较低的一年,而且是发生在多年战争背景下。农民更是踊跃参军,保卫新政权。同时为第二次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也为进行第二次土地改革制造了问题。由于农民一家一户耕作,生产资料不够,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不利于农业生产,同时由于土地的买卖和出租为农村的再次贫富分化和剥削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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