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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

作者:田志华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2、资源税。从我国现行税制构成上看,要完整、全面地理解资源税的范畴,可把属于资源税的税种分为两大类:一般资源税类与资源使用税类。一般资源税类主要设置资源税这一税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和盐。征收资源税,调节因开采条件、储存状况、地理位置以及资源本身优劣等客观存在的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对于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积极意义。资源使用税类中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这一税种的征收,理顺了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能够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加强水土保持。而对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税款的50%作为地方财政专款专用的“耕地复垦改良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耕地生态的维护和改良。 
    此外,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生态环保相关的税种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同时,为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收费制度,主要包括:对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局部试点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等。 
    四、我国现有生态税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一是现有生态环保税种设计存在缺陷。在资源保护方面,资源税本应是一个专门税种,由于定位不准,仅是一种级差资源税,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保护资源和引导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的意图。资源税征收范围只包括矿产品和盐,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对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可再生资源如地表水、地下水、草原、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缺乏税收调节。同时,资源税税额高低与该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无关,税额过低,各档之间的差距较小,对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根本无法遏止资源的过度开采。资源税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这会造成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间接鼓励了纳税人不顾自然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盲目开采。 
    二是现行税制中针对生态环保的主体税种不到位,相关的税收措施也比较少,并且规定过粗。资源和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未来,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调节。而我国目前只有少量的税收措施零散地存在于增值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中。这些税种设计之初对生态环保考虑得很不充分,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具体而言,消费税在设计应税产品的税率时没有考虑其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没有把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相机、餐饮容器、塑料袋)以及煤炭等。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偏低,对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刺激作用较小。现行增值税则有一些规定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的加剧,如对化肥、农药设置13%的低税率,低于17%基本税率4个百分点。低税率会引导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进而推动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无限度的滥用,必然加剧农村的水质和土壤污染。 
    三是与生态环保有关的税式支出政策单一。我国与此有关的税式支出形式主要限于减免税,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对环保投资实行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我国都没有实施。这种单一税式支出政策既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影响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是征收行为不规范,依法征收不严格。以排污费的征收为例,目前, 排污费作为一种辅助行政手段,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由于其征收的立法依据不充分,征收的过程中的随意性、摊派性的情况普遍存在,严重削弱了税收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支持作用。此外,我国税收执法不严,使税收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支持作用大打折扣。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思路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生态税制实践经验,我国应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税收体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 
    一是合理确定生态税收的征收水平。从发达国家(如OECD)征收生态税的情况看,生态税收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有必要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推进生态税制建设。作为发展中国家,构建生态税制时合理确定其征收水平非常关键。生态税收的征收水平不能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为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实力差距很大,而且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包括税费负担)已经较重,若生态税收征收水平过高,势必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我国在开征新的生态税时应注意:一方面,合理确定其税率;另一方面,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如借鉴OECD国家的做法,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或以减少其它类型税收的方式,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支付的生态税等值的款项,从而不提高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此外生态税收的征收水平应保持稳定。这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是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生态税制建设。OECD成员国生态税收建设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基础、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具体情况展开的,涉及的措施各不相同。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市场体制与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均不完备,“市场失灵”和“外部不经济”的问题普遍存在,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日渐加重。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生态税制,构建包括税收在内的生态型宏观调控体系以实现生态经济效益确有必要。但是生态税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应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思路 
在建立适应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的新型税收体系的过程中,应将节约使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统一协调起来, 将新税种的开征与现有税种的完善结合起来, 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生态税收体系。 
    1、调整资源税。在资源开采阶段,可以对开采者征收开采税、资源税或矿区使用税(费),以抬高资源的开采成本,进而提高资源的价格,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条件,对污染的产生在源头进行控制。这一阶段涉及到我国现行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调整的措施包括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居民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的收费改为征税,开征森林资源税。鉴于土地是一种资源,以土地使用、耕地占用为课征对象的税种具有资源税的性质。为了使资源税收更加规范、完善,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中。待征管经验丰富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同时,将资源税税率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的开发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使税率既体现国家对资源使用权的让渡,又能进行级差调节。资源税还需完善计税办法,将按应税资源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使用量)计税。 
    2、开设专门的污染税。目前, 国际上普遍开征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和垃圾税等。针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以及遵循“循序渐进”构建新税种的原则,应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污水和固体垃圾等作为现阶段的主要课税对象,其具体税目可以是: 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固体垃圾以及工业废水。待条件成熟后, 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应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作为税基,即根据纳税人所产生的实际污染物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这样,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或引进先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另一方面, 使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生产特点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税率制订要符合 “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边际社会损失成本”的原则,并根据环境整治边际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 以便使防污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能趋于最小化。
    3、其他税种的调整与完善。流转税的完善。增值税方面,要向“消费型”转变,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提高环境和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完善税额抵扣政策与措施,特别是对企业所购置的环保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严格减免税管理,对高污染、高消耗的企业不能给予减免税优惠。消费税方面,主要是调整税种和税率结构, 将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在使用中会造成重污染的包装物品、一次性电池及氟里昂等产品列入课税范围,并采用高税率;对于既危害个人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焰火等消费品课以重税。鉴于目前我国汽油的税收负担尚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根据现行税率计算,我国无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为25%左右,而OECD成员国此类负担平均在50%以上),可考虑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 
    所得税的完善。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从事污染治理、购置并用于污染治理的固定资产、开发治理污染新技术与新设备的企业, 实行减免税、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 对于有偿转让环保成果及提供相关技术物资、技术培训而取得收入的个人,则可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税的完善。为了防止发达国家向我国输入污染, 应在关税中增加与生态保护有关的附加条款,如对有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及大量消耗性能源和自然资源的进口工艺和生产设备,实行高税率; 对消耗大量原材料的初级产品或产成品的出口商品,课以重税,以限制国内资源的大量外流。 
    4、进一步完善生态税收的税式支出。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值得指出的是,生态税收作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手段之一, 并不是万能的。在其实施过程中, 还需要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法律手段以及政策措施的配合, 从而发挥整体性的调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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