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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盈余管理分析

作者:夏云峰 温佐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30
简介: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盈余管理的重要因素。我国上市公司 “一股独大,股权分裂,国有股产权缺位,内部人控制”失衡治理结构不但无法有效约束盈余管理,反而激励盈余管理产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资本市场动机特殊现象的根源。

  一、问题的提出

  很多实证研究文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盈余管理现象。陆建桥研究了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1]林舒和魏明海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新股发行定价盈余管理行为。[2]陈小悦等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为获得配股资格的盈余管理动机。[3]陆宇建发现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权的盈余管理将净资产收益率(ROE)维持在略高于0、或者6%、或者10%之上的证据,并提供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随着配股政策的演进而改变的证据。[4]张雁翎等从我国证券市场盈利预测契约特征的特殊性出发,发现高估盈利但高估程度在20%以内的公司,在上市后的第一年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通过管理主观利润和营运资金项目以调增盈利的行为。[5]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普遍存在新股发行定价、配股、增发、规避监管等资本市场动机。决定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不是西方所谓的“三大假设”,而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水平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6]刘凤委等也研究发现股权性质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相关,法人控股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明显高于国家控股公司。[7]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导致和影响盈余管理的重要因素。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这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公司法人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下规定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和外部控制权市场竞争等内容。公司治理结构针对两个委托-代理问题而提出的。首先,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需要解决股东如何确保企业管理者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的问题;其次,掌握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往往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转移企业资源而牺牲中小股东利益,即“隧道效应”,这需要解决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失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首先,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一直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脱贫解困”的重要途径,在保持公有制在上市公司中控股地位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方针下,上市公司股份按照所有者性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并规定国家股、法人股不得上市流动,称为非流通股。非流通股约占了总股份的三分之二,同时股权集中,控股股东绝对控制上市公司。流通股分散化,机构投资者比重偏小,中小股东不能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制约。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天生处于制度的劣势地位,遭受控股股东的侵害。其次,国有股公有性质,产权“缺位”。国有股股东权利受托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官员行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选聘管理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还存在普遍存在企业集团剥离优质资产组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不是完全“人格化”的股东,而是国有股股东代理人,并不完全代表股东利益行事。这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转轨经济过程中导致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官员对国有上市公司过分干预;另一方面股东监督缺位,造成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内部人控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整体处于一种“一股独大,股权分裂,国有股产权缺位,内部人控制”失衡现状。

  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盈余管理分析

  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规划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时,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础的利益相关人的决策或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数字为基础的契约的后果。[8]雪普(1989)认为盈余管理产生于两个主要条件:一个是契约摩擦;另一个是沟通摩擦。当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也就不存在他们之间契约摩擦。同时,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是完全透明,信息是完全对称,盈余管理也就不可能发生。但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导致了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这为盈余管理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源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核心问题是在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公司外部股东(委托人)和内部人(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证代理人根据公司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减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约束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也就可以遏制盈余管理发生。但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处于一种“一股独大,股权分裂,国有股产权缺位,内部人控制”失衡状态,加剧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股东和内部人之间的代理问题,激励了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产生。我们试图从两方面分析这种失衡治理结构下盈余管理形成机理,为解释和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象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一) “一股独大,股权分裂”导致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产生和激励的前提之一是存在契约摩擦,即利益冲突。只有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才有动机为谋取私人利益实施盈余管理。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股权流动性人为分裂,割裂了各类股东利益实现机制,导致了各类股东之间严重利益冲突。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促使上市公司提高经营效益一上市公司业绩提升——股价上涨——股东得益这一良性循环的利益机制实现。股价上涨带来共同的财富增加,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所有股东都关注上市公司每股业绩的增长,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然而,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作为占总股份绝大部分的控股股东以非流通股的形式存在,中小股东才以流通股形式存在。控股股东努力提高的公司业绩带来的股价上涨并不能给其带来股价上涨带来的价值增值,这只能为流通股股东带来收益增加。控股股东往往与流通股庄家勾结操纵市场,通过内幕交易获取股价上涨利益。而内幕交易往往通过盈余管理手段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操纵股价。另外,控股股东可通过高溢价发行流通股筹资,获取净资产价值的增加,通过关联方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高溢价股权融资给控股股东短时间带来巨大的资本增值,并丝毫不影响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当然,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只有经营业绩达到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配股、增发等标准才有股权融资机会。控股股东为了争取上市资格、获取配股和增发资格、扭亏保牌等,在真实会计收益未能达到监管底线时,也只有采取盈余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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