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演化与发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2-19
APB第11号颁布以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相继公布了一些直接阐述所得税会计的意见、公报和解释。但是由于其规定的方法,在理解和应用上都十分困难,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从而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分歧。而且处理方法运用成本过高,但并未产生更多的利益,即提供会计信息对会计报表阅读者来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此外,其过分强调递延税款贷项的重要性,不符合会计原则中的有关概念。因此,198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重新考虑所得税会计。
1986年,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月委员会举行了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根据收到的意见和听证会上的信息,委员会重新考虑了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1987年12月,FASB发布了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该公告应用于1988年)2月15日以后的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但是由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原则以及方法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96号公告发布后FASB曾三次推迟执行时间,并推迟至1992年12月15日以后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1989年3月,FASB发布了特别报告《对实行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的指导》。96号公告发布后,委员会收到一些要求修改该公告的批评意见,要求改变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标准,减少安排未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方面的复杂性及考虑有前提的税收筹划。1989年3月,委员会开始对96号公告进行修改。1991年6月,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中以资产负债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减少了准则的复杂性并改变了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的标准,经过征求意见,于1991年10月发布了109号公告,即修订后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注:参见《美国会计准则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附录C:背景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7号)》第1433页,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1月。)
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化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198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研究课题组,对第12号公告进行修改;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收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发布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
美国109号公告和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都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修订前准则采用的收益表负债法只注重时间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注:参见《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引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第655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2005年7月。)暂时性差异除了包含时间性差异以外,还有其他项目,如重估资产而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也会使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这并非与收益表项目相关的时间性差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益确定的差异导致了所得税会计的产生;第二,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是选择进行所得税跨期分摊的理论基础;第三,税法对于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规定,直接导致了部分分摊法的提出,利用会计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则明确了全面分摊法的存在理由;第四,所得税会计是复杂的,某些处理方法也是争论颇多,期望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是不切实际的;第五,为了贯彻会计处理的“资产负债表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替代原来与递延法对应的收益表债务法是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