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权的滥用的立法控制
(三)建立相当独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应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相当独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国外的经验,反垄断法的执法分为两个层次:司法部门和准司法部门。例如,在美国,除了司法部门受理反垄断诉讼以外,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负责调查和处理部分垄断案件。从长远看,我国应建立类似职能的准司法机构。该机构在对专利权以及指出产权滥用进行有效规制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条例或规章加以解决。⑨在决定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适用自身违法还是合理规则时,执法机关必须确定限制竞争行为是否有助于形成经济活动的增进效率一体化。如果没有经济活动的增进效率一体化,且属于通常情况下的自身违法的范围,那么就按照自身违法予以控制。否则就按照合理规则来分析。另外为了便于区别和操作还可以对专利权滥用的行为进行不同标准的划分:属于“自身违法”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情况有横向限制中的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以及纵向限制中的维持转售价格、搭售、不允许被许可人经营竞争产品专利许可、一揽子许可、非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条款以及许可人在其专利过期或无效后仍要求对方向其支付提成费等;属于“合理原则”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情况有许可中的地域限制、再出售限制、非独占性回授、拒绝许可、交叉许可、对具体专利使用范围的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顾客的限制等。
(四)制定《知识产权产权法典》
参照法国、菲律宾、日本等国制定《知识产权产权法典》、《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做法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往往包含了大量的行政、民事、刑事程序。⑩另外和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知识产权案件往往需要漫长的技术分析、法理分析。在审判期限上套用民事案件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可以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期限为6个月,利用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机会,我国可以构建一个面向21世纪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之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实体法体系相并存,有效规制专利权的滥用,共同为我国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崛起创造条件。
四、结束语
专利权的滥用,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所以,不能在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忽视对专利权人专利权行使行为的限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的立法控制将日趋完善,从而更好的保护公众利益。
五、注释
①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7页
②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③缪剑文、刘桑:《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载《民商法学》,1999年第12期第56页
④王晓哗:《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7期第81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5589
⑥吴涛:《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载《宿州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⑦石晶玉:《知识产权滥用的成因分析与博弈》,载《商业研究》,2004年第10期。
⑧刘天君:《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的调控》,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⑨胡小红:《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与现实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1期。
⑩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六、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焦小丁:《浅析专利权滥用之反垄断规制》,载《法学》,2005年第3期。
[6]缪剑文、刘桑:《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载《民商法学》,1999年第12期。
[7]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 年第1期。
[8]王琳琳:《关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9]石晶玉:《知识产权滥用的成因分析与博弈》,载《商业研究》,2004年第10期。
[10]刘天君:《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的调控》,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1]吴涛:《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载《宿州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2]李强:《认真对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滥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7期。
[13]王黎明,张海鹰:《技术标准引发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载《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第12期。
[14]胡小红:《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与现实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1期。[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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