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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作者:■岑建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06-30

  摘要: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企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的积极参与,也需要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还需要政府的制度约束和监管给予充分保证,尤其是地方政府,其在构建信用制度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种促进作用来自于地方政府为金融市场创造的客观环境的合力因素。

  关键词:信用制度;地方政府;促进作用一、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市场经济经济主体之间互利交换、实现社会分工协作的经济体系。交换行为的成立,都是以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之间达成某种共识、共同遵循某种制度规范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制度的规范,交易的一方很可能运用强权优势,掠夺弱势一方的利益,形成不公平交易。另外,任何交易都是有交易成本的,当交易成本大于交易收益时,交易活动就难以进行,这就需要有合理的制度安排来降低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因此,为保证契约有效,合作与交易顺利进行,促进信用秩序的建立,政府的制度安排是关键的。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关于交易活动的规则,制度通过界定和限制交易主体的选择,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使来源于交易活动的潜在收益成为现实。

  二、政府的监管能够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通过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政府的有效监管可以引导市场主体采取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政府在培育信用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信用体系的培育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不完善性可能产生消极作用,因此政府的作用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和发达的信用体系的核心动力,无论是信用评级体系、征信制度的建立,还是政府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

  四、政府信用本身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信用是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组成。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因此,政府信用对社会信用起着导向作用。政府若带头遵守诺言、讲信用,则可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政府无信,市场主体也会加以效仿,无信行为将受到鼓励,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它损害的不仅是个人或部分人的利益,也不仅是政府的信用形象,而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中,成为社会信用恶化的“催化剂”。另外,政府失信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必然引起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危机,从而动摇政府统治的基础,加大“政府失灵”,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信用的降低乃至丧失是产生社会信用危机的根本因素。因此,政府行为示范直接影响社会信用秩序。

  五、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也能够成为金融市场的桎梏。

  第一,政府直接安排信用关系可能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作为政府的代表———政府官员本身具有权力意识和绩效偏好,为了赢得选票、提拔、升迁,他们在解决问题时,自然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行事,而不是将信用原则放在第一位。没有尊重信用关系的法律地位,交易双方实际并未承担交易成本,而是由国家承担。

  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破坏了经济运行的信用基础。会使很多债务人错误地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是国家的,欠债不还是“天经地义”的。导致恶意拖欠、逃废债、悬空债权等现象普遍发生。容易使权力渗透进入市场,产生巨大的“寻租”空间,进而使正常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第二,不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在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和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必然要增加政府的监督成本,使交易成本提高。为确保统治利益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拥有国有资产处置权的政府,势必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置财产纠纷,而将信用原则放在次要地位,从而可能牺牲经济效率。

  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为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是资源的流动横向化,即资源的拥有者与资源的使用者进行直接交易,而政府的干预介入,使资源配置具有纵向性,政府配置资源的纵向性与资源流动的横向性严重扭曲,其结果是造成资源配置效率极为低下,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三,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扰乱了社会信用秩序。地方政府往往从本地的所谓利益出发,包庇纵容本地企业失信行为,甚至成为假冒伪劣、走私、偷税、漏税、骗税等的“保护伞”,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而且也会降低本地企业的信誉,阻碍本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导致社会信用秩序紊乱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第四,容易导致政府腐败。政府对信用活动的干预使政府腐败产生了可能,而政府对行政权力的垄断所导致的权钱交易又为政府腐败创造了条件,在政府行为难以监督且监督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政府的利益驱动使政府腐败成为现实。

  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的干预市场信用活动等现象,这些对信用规则具有破坏作用的现象之所以经常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较低。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市场秩序将从不规则转为规则、人们的经济行为和信用行为也会不断规范,法制更加健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才会逐步形成。

  参考文献:

  1、郭红玉。信用概念的制度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3)。

  2、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3、张曙光。企业融资与信用制度[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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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信用制度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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