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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的政策走向

作者:杨袖苏 夏岭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2-09-10
  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陆续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来规范和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但从实践看,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诸多民办学校的平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师资建设等瓶颈问题。这对民办学校教师的队伍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也影响着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和民办中小学校有责任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作为学校的发展战略之一。
  
  一、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政策背景。
  
  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基础养老金单位月缴标准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由月平均工资的20%上调至30%,即民办学校在教师工资之外还要向社保基金缴纳30%的学校教师月平均工资,民办学校原有的相对于部分公办学校教师的酬金优势正在减弱并逐渐消失。
  
  由海峡都市报联合福建省心理学会、福州博智市场研究公司做出的一项调查表明,半数以上的教师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并不高[1]。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不高首先在于民办教育还未真正实现与公办教育学校同等法律地位、教师同等身份,具体表现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三个方面。在此背景下,作为教育发展宏观规划者和规范者的政府,担负着提高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的主导者身份。从世界范围的发展趋势看,政府干预教育的最佳方式就是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法律来引导教育的发展。由此,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有关的政策。
  
  二、已有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相关政策。
  
  影响和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因素有很多。金一鸣在其《教育社会学》中指出衡量一种职业在社会上的地位如何,人们一般以经济待遇、社会权益和职业声望三方面作为评价标准[1]。笔者根据实践中所表现出的主要问题,将影响民办教师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归纳为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三个方面。
  
  通过对已有相关政策的研究分析发现,提高民办教师社会地位的政策主要围绕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社会保障和其他几个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政策又是工资待遇。
  
  目前,北京、上海、江苏、陕西、吉林、贵州、黑龙江、辽宁、山西、江西、深圳、内蒙古、湖南等地完成了地方立法,另有河南、甘肃等地也已经制定了法律草案并进入审议阶段,还有更多的地方制定了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2]。
  
  三、现有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相关政策分析。
  
  1.国家政策的解读。
  
  (1)199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2 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自行确定其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并通过与所聘教师签订合同予以保障。“谁举办、谁负责”的目的是给刚起步的民办学校在政策上提供尽可能大的空间。该规定实际上应理解为“谁负主要责任”,但基于现实中对本意的曲解,反而使得公众认为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不及对公办学校重视,对民办学校的发展是任其放任自流,所以从思想观念上就降低了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
  
  (2)2002 年12 月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 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此规定在理解和实际操作中更倾向于说明:在法律上给予私立学校教师的权利不低于对公立学校教师的保护。例如第31 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就体现出这一点。
  
  (3)《教育法》中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里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以及养老保险方面的待遇。“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性大,上述政策操作性不强,福利待遇长期得不到保障。其次,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来源主要是课时费,寒暑假期间没有课程直接导致教师除了基本工资之外没有其他的收入。特别是民办教师的节假日和病、事假在工资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女教师产假(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的工资待遇和补助也是被忽视的一环。
  
  (4)《教师法》第2 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确定了适用范围是普通教师,即不仅仅包括公办学校的教师。但该法第32 条中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显然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师是不在《教师法》所调适的范围内的,两条规定出现冲突,对《教师法》的有效实施产生了阻碍。
  
  (5)《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都体现了重视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中央到地方与民办教育相关的公共政策都表现积极支持的倾向。但是有一些规定本身具有其合理性,实际却不容易落实到位,致使民办学校教师存在严重的后顾之忧,致使教师流失严重。例如”提高教师工资等“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各地政府财政和其他相关条件的差异,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
  
  2.地方政策的几个亮点。
  
  地方政府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非常积极,各地政府政策的制定从与社会地位相关的诸要素入手。从2005 年开始,部分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地方民办教育发展条例从而提高民办教师社会地位,成为各地政府积极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一个新的选择。
  
  (1)用公共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拨专款发展民办教育。从2005 年开始,政府开始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一些地方政府还拨出专款用于发展民办教育。目前有上海市(2004 年~2007 年,每年4000 万元),广东省(2005~2010 年,每年3000 万元),四川省100 万元,北京市800 万元,贵阳市300万元等[3]。这是从2005 年开始政府利用公共教育资源积极主动发展民办教育的一个好的开端。
  
  浙江省宁波市2006 年出台的《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不少于1/2 的补助“。这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规定的具体实践,是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突破,对于各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正确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普遍的示范作用。
  
  (2)宁波市对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创新政策[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办理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这一特殊政策在民办教师保险政策上开创了先河,也是把”民办教师“转向”公办待遇“的一个标志。
  
  (3)宿迁、邓州、衡水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3]。活络教师流动机制、加强教师身份政策,充分肯定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并从具体细则上把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逐步等同起来,加强”引得来“的核心任用理念是一大亮点。
  
  江苏省宿迁市规定:”健全公、民办教育机构之间的教师流动机制。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可以流动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在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教龄连续计算。“河南邓州市明确规定:”对投资多、规模大、生源较好的民办学校,市政府将根据其投资的金额为其选派公办教师。公派教师由市财政发放工资,发放工资的年限,根据投资额具体商定。“河北衡水市等地方政府也在教师身份方面制定了一定的具体政策。深圳市于2008 年出台了”民办教师寒暑假工资标准“。
  
  (4)河南省周口市的”周口经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意见》颁布实施,使得在教师基本工资得到公共财政保障的前提下,民办学校教师还得到学校按奖金发放的薪酬,总体收入水平高于在公办学校的待遇,极大地刺激了民办教师的就职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紧扣如何把民办教师”用得好“的核心思想。全国一些地区政府近几年都在纷纷效仿这一举措,明确规定为民办学校提供财政工资的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
  
  四、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政策走向。
  
  1.加强公共教育资源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1)进一步落实提高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建议结合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消费层次,逐步出台各个地方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
  
  (2)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对民办学校提供以学生人数为依据的普遍的公共财政资助。财力特别困难的省市,国家可适当增加资助资金。
  
  (3)结合各地财政情况拨出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补助。如河南周口市规定:达到一定办学要求的民办学校的教师,由当地政府发放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对等的工资,从而推进公共财政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工资[4]。
  
  (4)2001 年《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快教育产业发展的意见》、2003 年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第8 条[5]、2004 年《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6]、2005 年《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补充规定》[7] 以及2005 年邓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的《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8]均明确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工龄可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
  
  2.根据各地实情,逐步完善地方民办政策。
  
  (1)贯彻落实民办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参考江苏省宿迁市、河南省邓州市、河北省衡水市对民办教师的优惠政策,不断推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机制,结合对流动教师工资待遇的相关措施,切实保证教师的职务评定不因学校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2)参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教师职业专业化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化的管理措施,主要从学历专业资格证书制度、考核制度、进修制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定,规范教师执业行为,进而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9]。
  
  (3)加强现有民办教师的在职培训,有计划、分步骤地将民办教师中的骨干转为公办教师,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逐步减少民办教师的比例。江苏宝应翔宇教育集团和浙江淑江书生中学实现了”政府为民办学校提供30%的公办教师编制[3]。
  
  3.实现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的问题是各地在民办教育立法中一个相当关注的问题,这影响到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性,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的职业评价下降,骨干教师流失严重。建议参考“统账结合”与现行企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并轨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而实现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使其“老有所养”。
  
  4.加强民办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1)民办学校教师要改变“民办学校只是公办学校的补充”的片面观点。民办学校教师应充分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另类选择”,发展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明确民办教师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10]。
  
  (2)2009 年2 月8 日,河北省沧州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大会上阎书林委员代表民进沧州市委关于“大力推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发言就提议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任用和辞退制度,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11]。这一提议如能被政府转变成相关政策,对民办学校教师乃至民办教育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学历和学位提升,整体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理论知识和专业修养,对教师进行针对性的学历和学位培养,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长远发展的条件。
  
  党和国家多次重申要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使教师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任重而道远,政府应明确各项政策的具体颁布实施,严格监督实施成效并因地制宜地完善、改进各项政策,才能使得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有所期待。
  
  参考文献。
  
  [1] 金一鸣。教育社会学。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
  
  [2] 杨东平。2005 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3] 吴华。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地方政策主导模式分析。教育发展研究,2009(8)。
  
  [4]“河南周口市推进公共财政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工资”[EB/OL]http://learning.sohu.com/20080924/n259719515.shtml.
  
  [5]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榕教人[2003]38 号)。
  
  [6]《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宿政发[2004]96 号)。
  
  [7]《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补充规定》(宿政发[2005]43 号)。
  
  [8]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邓政[2005]45 号)。
  
  [9] 徐静,任顺元。探讨教师的社会地位。现代教育论丛,2009(1)。
  
  [10] 蔡克勇。拾遗补缺创办特色———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战略选择。复旦教育论坛,2003(1)。
  
  [11] 沧州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大会发言摘登( 续) [EB/OL]http://cangzhou.hebei.com.cn/cangzhou/lh2006/userobject1ai17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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