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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收入分配与调节的政策及启示

作者:崔 成 牛建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10-18

不论是在经济快速成长阶段,还是泡沫经济破灭后失去的 20 年,日本政府一贯秉承了均衡性富民政策,不仅保持了薪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较高比重,更通过多种再分配调节政策,进一步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有效降低了基尼系数,在收入分配中较好实现了兼顾公平与效率,使日本成为全球劳资关系良好及社会安定和谐的代表性国度。但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其过分偏向年长人群的年金及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使国家的财政不堪重负,更严重影响了居民消费,制约了日本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关经验教训均具较高的借鉴价值。

一、日本国民收入分配基本状况与主要特征。

(一)劳动报酬率高,基尼系数低,收入分配相对公平。

日本的劳动报酬率相对较高,居OECD 国家前列。在与我国当前人均收入相对应的上世纪 60 年代,以及沿海地区人均收入相对应的上世纪70 年代,在实现经济高速成长的同时,较好达成了工业化中后期的收入倍增计划。在此期间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 GDP 增速,劳动报酬率由 1960 年的 40%,提高至 1975年的 55%,之后一直保持在 50%以上。日本上世纪 60—70 年代的经济高速成长,主要是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持续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上,这与日本政府和企业在技术研发、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持续大规模投入密不可分,政府在做好发展规划的同时,更注重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人才、技术等重要领域的支持,使得经济高速成长、劳动生产率提高与收入持续增长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与互动。同样,经济高成长期企业效益的快速增加、用工需求和员工劳动素质的不断增强,则成为提高国民收入中劳动报酬比重的最佳时机,日本政府也抓住了这个时机,成功实施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日本的收入分配相对公平,在上世纪 60—70 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基尼系数一直保持在 0.3—0.35的黄金区间之内,90 年代后有所上升,但仍维持在 0.4 的警戒水平之下。在上世纪 60—70 年代的经济高速成长期,即使是初始分配的基尼系数,也一直保持在 0.4 之下,正是日本政府在工业化中后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得力政策,以及企业终身雇佣制和员工以厂为家的集体精神,共同造就了日本制造和日本品质的神话,也形成了那个时期的日本,如果一个人收入较低,不是能力不足就是比较懒惰的鲜明时代烙印。经济高速成长期大量的政府财政盈余,使得日本政府有意愿和能力来更好地解决收入再平衡问题。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成为日本国民收入分配再调整的主要手段。随着泡沫经济破灭前后,日本初次分配基尼系数的提高,再分配的调整力度也随之加大。2008 年的再分配调整改善度达到 29.3%,其中社会保障方面的改善度为 26.6%,税收调节方面的改善度为 3.7%。

(二)家庭是收入分配的主要对象,再分配进一步向弱势群体倾斜。

家庭一直是日本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对象,日本的税收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均以家庭收入为核算基础。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日本可分配国民收入总额为 384.18 万亿日元,政府、企业和家庭占初次分配的比 重 分 别 为 8.9% 、21.65% 和69.45%。其中,薪酬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达 91.42%,充分体现了劳动的贡献。在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中,政府、企业和家庭所占比重分别为 3.19%、6.07%和 90.74%,在经济持续低迷情况下,通过逐步提高家庭收入比重来确保家庭总收入的稳定,但政府的负债也随之大幅攀升。

另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统计,1976—1997 年的 20 年间,日本家庭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比重一直保持在 75%上下的水平。

厚生劳动省家计调查统计显示,以 2009 年单身年收入 300—600 万日元、二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 500—1000 万元作为中等收入标准,中等收入阶层比重为 48.1%,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的比重分别为 17.8%和34.1%。而日本高收入阶层 (最高20%所得家庭)与低收入阶层(最低20%所得家庭)的收入差,则由 1963年的 5.65 倍,下降至 1972 年的仅 4倍,之后略有抬升,2005 年及 2011年分别为 4.31 倍和 4.52 倍。

日本收入再分配的转折点为家庭年收入 550 万日元,550 万日元以上家庭的收入再分配系数为负,以下为正。年收入 800 万日元以上家庭的再分配系数超过 -10%,1000 万日元以上的近 -15%,年收入 350 万日元以下家庭的再分配系数超过 25%,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较大。不仅如此,日本的国民收入再分配还进一步向弱势家庭倾斜,2010 年再分配中基尼系数 29.3%的改善度中,普通家庭只有 16.9%,而单亲母子家庭的改善度为 28.3%,高龄家庭的改善度达 50%。母子家庭的转移收入主要来自医疗、教育和年金,分别占40.6%、35.3%和 24.1%,而高龄家庭的转移收入主要来自年金和医疗,分别占 64.8%和 20.6%。此外,完全依赖社会保障的失业家庭年收入为123 万日元,是普通工薪家庭年收入的 25.5%。

(三)城乡、地区及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相对较小,行业间与国际接轨。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城乡、地区及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的调节。2010年全日本总农家数 253 万户,平均每个农家 3.5—4 个人,农业就业人口251 万。日本是全球农产品价格最高的国家之一,在高额进口关税和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的保护下,收入方面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2010 年农民户均收入 466 万日元,其中,农业收入仅为 122 万日元(占 26%),年金等收入 188 万日元,其余均为非农业收入。受集约化程度因素影响,北海道地区户均收入 908 万日元,明显高于其它地区,其乳业经营户收入更是达到了 1198 万日元。

日本的地区收入调节效果也相当良好,从初次收入分配来看,排名前三位的东京都所在的关东 I、关东II、以及大阪所在的东海地区最高,分别为 529.8、499 和 529.1 万日元 /户,而南九州、北九州和四国地区却只有 290.9、368.5 和 355.7 万日元,再分配后,则分别提升至 404.1、446.2 和 489.9 万日元,再分配系数达到 38.9%、21.1%和 37.7%。而排名前三地区的再分配系数只有 6.3%、9.0%和 11%,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的转移支付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 年日本全社会工作人员年均收入水平为 401 万日元。从不同行业来看,律师、医生、飞机驾驶员、以及大学教授的年均收入在 1100万日元与 1300 万日元之间,会计师及大学讲师等的年收入在 800—900万日元之间。各工业部门中,钢铁厂工人 500 万日元,公交司机 430 万日元,管工 410 万日元,普通工 360万日元,建筑工人 340 万日元。收入较低的为零售、服务行业,超市售货员及其他销售人员为 320 万日元,出租车司机为 280 万日元,清洁工为 220 万日元。日本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与其他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可比性。

(四)国企、事业单位及公务员收入公开且透明,收入差距相对合理。

在上世纪 60—70 年代经济高速增长期,国企在部分行业中还能发挥一定作用,随着民营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日本的国企数量也在快速下降,目前除邮政部门外,政府只能以持股的方式,通过市场机制在电力等行业发挥自己的影响力。日本对国企、金融机构及事业单位等特殊法人的收入均按明确的法律法规管理,公开透明。2011 年特殊法人中事务与技术职员的年均收入为 677.9 万日元,研究职员的年均收入为 1106.6 万日元,社长、理事和监事的年均收入分别为 2149.7 万日元、1808.2 万日元和 1477.7 万日元。其电信业国企NTT 的 1.1 万员工年均收入为 812.1万日元,13 名高管年均收入 4700 万日元。

国家公务员中,局长级年平均收入为 2291.1 万日元;处长级与普通行政职员的年均收入分别为 908.2万日元和 632.8 万日元,对特殊法人单位相同级别人员的收入指数分别为 82.1 和 91.9。从日本的民营大企业 来 看 ,管 理 层 平 均 年 收 入 在4000—5000 万日元,高管收入超过 1亿日元的上市公司须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年收入较高的企业中,社长、副社长是员工平均年收入的 5—20 倍。

二、收入分配相关协调与保障机制及作用。

(一)具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财政支出过大。

日本的收入再分配主要由年金、医疗及教育等方面的转移支付构成。以年收入 445.1 万日元的普通家庭为例,再分配后所得为 517.9 万亿日元,再分配指数为 116.4。其中年金占转移支付的 22.1%,医疗占 12.6%(见表 1)。日本已基本实现了社保的全覆盖,2010 年底,国民基础年金参加总人数为 6826 万人,其中还有3441 万人参加了厚生年金保险,442万人参加了共济年金。国民基础年金的支取年龄为 65 岁,厚生年金的支取年龄为 60 岁,保险 / 报酬比为14.41%。日本政府统一要求年金的必要加入时间为 25 年,国民基础年金的国库负担率为 50%。

全民医保方面,全国健康保险协会有 1958 万人和 1526.5 户参加保险,健康保险组合有 1557.4 万人和1403.5 户参加,此外还有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员 452.3 万人及 466.5 万户参保,3876.9 万人(或户) 的农村医保,以及 1434.1 万人的高龄者医保等。国民医疗负担中,公费占 37.5%(其中:国库 25.3%、地方 12.1%),保险费占 48.6%(其中,企业 20.3%,员工自己 28.3%),患者自付部分占13.9%。从总体上看,日本 2012 年社会保障的国民负担率为 39.9%,低于英国 45%、德国 53.2%、法国 60.1%的水平,但高于美国 30.3%的国民负担率。

在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日本国家财政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产生了巨额财政赤字。2012 年度日本财政预算数据显示,年度支出总额为90.33 万亿日元,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重高居榜首,占 29.2%(如果考虑扣除还债与付息后的支出,则占比高达 38.6%),与 1990 年占政府财政支出 17.5%的比重相比,增长幅度非常大。同时,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债务利息的支出占 24.3%,即 21.94 万亿日元,两者相加就已经占到了全部财政支出的 53.5%。

(二)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制度相对完善,但社保已不堪重负。

日本与收入再分配密切相关的主要为所得税和财产税,所得税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的目的,能够有效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其与法人税一道成为日本的主流税种。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同样具有较强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在 2012 年 8 月份通过的 《社保—税收一体化改革法案》中,提出将年收入超过 5000 万日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一步提高至 45%,并自 2013 年开始的 25 年间,对所得税加收 2.1%的附加税。自 2012 年起对法人税加收 10%的附加税 3 年,两项合计可增加 9.7 万亿日元的政府收入。法案中还将遗产税的起征标准由 5000 万日元下调至 3000 万日元,并将最高税率由 50%提高至55%。在进一步加大调节力度的同时,降低政府财政收入压力。

相对较低的社保自负率,以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使日本政府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日本的社会保障支出一路攀升,由 1960 年的0.7 万亿日元,到 1970 年的 3.5 万亿日元,之后又迅速提高至 1980 年的24.8 万 亿 日 元 ,到 2012 年 达 到109.5 万亿日元。社保费用中,年金占比在 50%左右,医疗占比有逐步下降的倾向,其它占比逐渐提高,但总体费用上升明显,政府财政压力日益增大。

日本政府 2012 财政年度预算收入总额为 90.33 万亿日元,其中46.9%,即 42.35 万亿日元为税收收入,其它收入为 3.74 万亿日元,其余为政府新发国债,占 49%。自 1990 年泡沫经济破灭以来,伴随着非劳动人口比例的逐年提高,在政府支出逐步上涨的同时,税收收入呈逐渐下降态势,2010 财政年度新发国债首次超过税收收入,财政赤字问题已相当严重。

为缓解日益增大的政府财政压力,野田政府提出了 3 项重大措施:

一是于 2012 年 8 月份通过了 《社保—税收一体化改革法案》,核心内容是 2014 年将消费税税率由目前的5%,提高至 8%,2015 年 10 月再进一步提高至 10%。来自消费税提高的每年 13.5 万亿日元的收入,将主要用于缓解年均 1 万亿日元的政府社保等支出增长。二是从 2013 年度开始将 70—74 岁年龄组的医疗负担比重由目前的 10%,提高至 20%(20—64 及 65—69 岁组段为 30%),75 岁及以上年龄组仍保持 10%不变,预计每年可削减 200 亿日元的政府支出。理由是目前 70—74 岁年龄组医疗平均自己负担的只有 4.7 万日元,而 75 岁及以上年龄组为 7.7万日元,65—69 岁组段为 8.8 万日元。三是下调过去高龄者特别措施中的高额公共年金,2013 年 10 月及2014 年 4 月分别下调 1%,2015 年 4月再下调 0.5%,总计调整幅度为2.5%。该年金自 2000 年度开始已累计超支 7 万亿日元,预计下调完成前还要再超支 2.6 万亿日元。

(三)有效的最低工资制度与劳资协商机制,确立了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

日本早在 1959 年就制订和实施了《最低工资法》,并做了多次修改。

该法规定日本全国各地均要制订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雇佣合同后,所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 2007 年将企业对 1名劳动者未发放达标工资的罚款,由2 万日元提高至 50 万日元。日本的最低工资标准采用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同时实施的方式,根据国家和各地方最低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做出决策,并要求行业标准不得低于地区最低标准。2011 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东京及附近的神奈川县最高,为 837 和 836 日元 / 小时;冲绳县最低,为 645 日元 / 小时,九州地区除福冈外的 6 个县市均为 646或 647 日元 / 小时;大阪为 786 日元/ 小时,北海道为 705 日元 / 小时。而厚生省劳动局主张实现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为 800 日元 / 小时。

日本早在 1911 年就颁布了《工厂法》,并在 1946 年和 1949 年先后颁布了《劳资关系调整法》和《工会法》,以规范劳动标准、调停劳动争议、缓和劳资矛盾。此后,又对这些法律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工会法》修改了 17 次,《劳资关系调整法》修改了7 次,而《劳动标准法》则修改了 22次。此外,日本政府还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定法》、《工伤赔偿保险法》、《雇佣保险法》等。并通过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考核评分制、职工持股利益共享制,以及设立独立的劳动委员会负责协调与仲裁等方式,较好地处理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有效化解了劳资矛盾,实现了上世纪 60—70 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成长。集体谈判制度为日本的一大特色,企业与员工通过每年 2—3 月份的“春斗”,达成年度劳资薪酬协定。

(四)收入透明化程度高,合法且规范,较好化解了社会矛盾。

日本政府通过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了国民收入分配的各主要环节,积极化解了可能出现的潜在矛盾与冲突。如其将政府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收入完全透明化与法律化,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产生,又为政府与相关企事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创造了前提条件。再如,通过官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推进技术创新与职业培训,在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者素质的同时,有效增加了劳动者收入,且在上世纪60—70 年代的经济高速成长期,同时超越了 GDP 的增长速度,从经济可持续性角度,很好地解决了收入分配与再分配问题。

三、启示与建议。

(一)在强化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逐步增加薪酬,尽早延长退休年限。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保持经济高度稳定成长,实现收入倍增计划的前提。为此,我国应充分借鉴日本和德国的发展经验,转变发展观念,努力实施转型战略,加大对企业产品研发的资金和人力支持,重视和强化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确保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的延长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逐步增加劳动者的薪酬,提高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切勿重蹈德国之外欧元区国家,特别是南欧国家忽视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心希望达到较高生活水平,进而导致主权债务危机发生的覆辙。

日本的经验表明,提高劳动力素质和生产率、增加劳动收入及分配比重是工业化中后期发展阶段的核心任务。将更多的财政盈余投入社会保障而不是扩大中低端产能,从而释放市场需求,是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我国庞大的人口规模更决定了依靠外需和投资是无法支撑国家整体经济转型的,大比例低端产业及劳动力的存在也将在市场需求、汇率提高等重要领域,严重制约沿海地区高端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前景,使我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大增。并且,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加剧,为更好地平衡人口结构变化对收入分配的潜在冲击,保证年金与社保资金来源稳定,需尽快研究并出台延迟退休年限的政策措施。

(二)确保代际收入的可持续性平衡,从市场化角度做好社保改革。

平衡好代际收入对促进国内消费、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至关重要。

应牢牢吸取日本的收入分配向老年群体过度倾斜、严重影响中青年群体的消费能力,进而形成老年人储蓄———银行在低息政策下依赖国债收入—政府增发国债—支付老年群体年金的恶性循环等经验教训,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向中青年群体倾斜,鼓励创新与消费,保持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活力,只有做到良性循环才能为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提供持续可靠的经济和财政支撑。同时,应看到我国未来老龄化进程加快的现实,在通过改革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强化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以平均 20%的自负率为医保改革底线,确保老龄化社会到来后,国家和地方财政的稳定与可持续支撑能力。

(三)从长远战略高度重新审视我国的人口政策。

劳动人口比例的拐点不仅是日本、欧洲及美国的各种经济泡沫破灭点,更是经济增长明显放缓、财政收入减少与支出持续增加的转折点。基于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且将面临更严峻的财政支出压力的现实,如果错过人口政策调整的最佳窗口期,不仅将在劳动力供应相对不足、经济增长放缓、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明显下滑阶段增加大量的低龄人口培育支出,并与老龄化高峰期出现大范围的重合,还将面临因需求波动而出现大幅萎缩的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压力,庞大的人口又使我国不可能像日本那样靠增加海外收益来维持部分赤字,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应充分吸取日本的经验教训,从人口结构、财富创造、经济成长、收入分配、政府财政收支、教育资源、以及老年群体社保等多领域的可持续综合战略高度,科学看待与分析我国当前的人口政策,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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