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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之路探析

作者:艾敏博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4-05-24

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之路探析

  一、农村金融改革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应该说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世界经济形势的改变,农村的金融组织及体制与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很不协调。无论是当前正规金融支农的力度、意愿,还是支农的能力上都存在不足;进一步而言,农村金融体制上存在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的缺陷,都要求我们必须对农村金融组织和体制进行一次深入彻底的变革。

  (一)正规机构分析

  我国现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供给体现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为主体、合作金融为补充的状态。正规金融仍然是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绝对主体,其服务对象覆盖了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几亿农民,应该说为农民的增产增收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截至2010年11月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4.5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全国有7072万农户获得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57.6%,受惠乡村人口在3亿左右,占中国乡村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

  从2005年到2010全国农行系统累计发放的涉农贷款达20718亿,平均每年发放3474亿,余额占各项贷款的55%以上,“十一五”期间再净增加4700亿。仅次于工、农、中、建而被称为国内“第五大银行”的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8年正式对外挂牌,现在正在尝试为广大的个体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达到1.3万亿元人民币,邮储行优势之一是早就建立了全国邮政计算机网络,2006年底,邮政储蓄联网覆盖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且能实现城乡联网,累计发放绿卡2500多万张,自动柜员机4580台。

  2010年3月19日,国家邮政局在福建、湖北、陕西试点开办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后又有包括河南、天津等地区邮政储蓄正式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到2010年9月,邮政储蓄小额贷款首批试点己放贷3亿多元,邮储分离后邮政储蓄的金融业务规范化运营己然开始试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虽然成效明显,但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非正规机构分析

  国内学术界常将非正规金融称为民间金融。所谓民间金融,是泛指借贷双方主体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其外延相当宽泛。因为这些民间金融行为往往是非法存在的,所以通常也称为“地下金融”.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曾对中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抽样调查,测算的结果显示,目前中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达8000亿元之巨,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8.07%.目前,全国农户中只有不到50%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从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55%.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出了改革的信号:“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由此我国也开始降低了农村金融的进入门槛,从完全排斥和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到现在鼓励和支持培育符合农村经济实际的民间借贷。2010年12月27日,两家面向农村的民间合法金融机构一一“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率先在北部省份山西挂牌营业,与此同时,贵州、四川、陕西、内蒙古等省区,也准备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但农村金融改革仍面临多重挑战,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管理与当前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有一定冲突,对于它的发展,在央行和银监局没有确定相关制度前,仍有不少悬而未决的疑问。

  二、农村现行金融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何广文与冯兴元在他们合著的文章《农村金融体制缺陷及其弥补的路径选择》一文中指出:从政治经济学层面考察,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目前在结构和功能上存在二重缺陷。结构性缺陷是指政府主导的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的中小商业金融和互助金融缺失、区域性和地方性银行机构缺失。功能性缺陷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的缺乏,即功能不健全、农村资金蓄积功能、可持续发展能力、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功能性缺陷与结构性缺陷有着密切关系-结构性缺陷形成了宏观意义上的功能性缺陷。结构性缺陷是立足于宏观层面上的考察,而功能性缺陷既包括宏观层面上的考察,也包括微观层面上的考察。

  (一)结构性问题

  结构性缺陷是指农村缺乏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全国范围内看体现为结构分布不均,某些区域明显的结构失衡: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尤其是地方性的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产生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最后是针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创新不足,不能很好的满足我国农民信贷的实际需要。

  空间结构缺陷体现为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失衡、区域性布局失衡严重。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户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较完善,农村商业金融也较发达,农村金融商品的供给较为充分。在中部粮食主产区农村金融市场上,虽然业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农业发展银行根本不与个体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在 “减员增效”的呼声中,农业银行设置在乡镇及其乡镇以下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就减少支行及其以下机构5043个,减少12.43%.

  对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大多数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而言,可以享受的金融服务仅仅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供给。全国农村信用社也走上了撤并机构之路。这种撤并之路在实行县一级法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改革过程中还进一步加快。2010年底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总数为35168个。

  现存的金融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的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的中小商业金融和互助金融缺失,全国性的多,区域性的地方性的农村金融机构缺少;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职能任务重,资本及资金实力轻,二者严重失衡;资本与资产结构严重失衡,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结构失衡。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类缺陷。现有的金融组织机构发展,仅仅停留在存款及信贷机构的发展,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不足。

  (二)功能性问题

  金融机构功能性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定位与支持“三农”的政策不符合,服务农村动力不强;针对广大农民的金融产品开发不足。论文格式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大量收缩农村网点,相继撤并机构网点四万多个。截至2008年底,农行共有分支机构24900家,目前农行60%的机构在县以下,这些基层分支机构拥有农行50.2%的工作人员,但农行的大部分利润来自城市业务。针对农业的贷款业务基本局限在有担保、抵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整体业务大量都投放到了城镇方面,支农力度上远远不及农村信用合作社。

  2.农业发展银行方面由于业务的单一,仅从事粮棉油统购统销等国家指令性业务。农发行历史上曾多次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但因种种原因一再搁浅。自从粮食流通体制开始向全面市场化过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渐丧失垄断地位,各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粮食经营及用粮企业都可以直接入市收购。同时,商业银行也开始向其提供收购资金,农发行独家供应收购资金的格局逐渐被打破。这使得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空间越发狭小,甚至有些基层机构出现没有新增贷款的现象。

  3.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但目前在支农服务中存在能力弱、素质低和服务农业动力不足等的缺陷。业务品种开发滞后,办理业务时间长、效率低、灵活性差、差错率高;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特殊抵押物或者低收益小额短期贷款的金融产品,致使很多有贷款要求的农户无法得到满足;由于存在官办色彩,与广大农户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产生了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建设不够,无法在全国范围内通存通兑;电子化建设滞后,服务手段科技含量不高;部分人员素质低,难以对农户提供市场信息、技术等全方位的服务。邮政储蓄银行方面虽然具有相当的存款规模和较为健全的全国性网络,还有和当地联系紧密的协储员,但是他们还是面临着各种问题。没有贷款的历史经验,还在探索和试水阶段,何况面临的是农村这一块其它金融机构都不愿介入领域;自身的人员素质也不够高,长期以来邮政部门工作人员都是近亲繁殖,整体受教育的层次不高,专业人员缺乏。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路径

  (一)各职能机构协同行动,加快农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发挥农村金融支农的作用,单纯依靠中央银行的政策和扶持,依靠现有的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和他们拥有的资金的增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量农民找不到相应利率下可赢利的项目这一现实问题,即使有相应的机会,也可能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收入来偿还较高的贷款利息。这就要求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要协调各方政策,统一行动,在各个方面给以广大的农民以更多的优惠政策。在现阶段,只要是合法、符合国家宏观政策而又对农民有利的经营项目,都可以给予无论是政策照顾、税收减免等各项优惠措施,对于能为大量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加其收入的劳动密集型的民办企业,甚至可以适当的采取短期支持性的财政补贴方式让其做大做强,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整个社会在支持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方面的合力,争取早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建议各地各类金融机构能够加强联系,甚至可以以县为单位建立各自区域性的个人信用网络,将该区域内有借贷记录的个人信息全部记录到这个区域性的数据库上,以供各类金融机构查询信息,对恶意脱逃欠款的个人和集体定时在网上公布,这样能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对借款方又能产生一定的还款压力,还能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产生对优质客户的竞争,从而有利于降低贷款利率。而这一网络的建立应该以当地政府牵头的形式,各类金融机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都包含其中)配合,成本分担、利益共享。在个人信息保密方面,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保护这个方面利益。

  (二)规范市场运作,提高农村各项金融功效

  虽然现在我国通过各种行政或者是市场的办法试图将各种资金,尤其是农村自有资金投放于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大大滞后于城市,投资机会和收益率以及投资的风险都极大的制约了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还是无法避免大量的资金外流的现象。从深层次看,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要求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将多少比例的存款用于农村单方面增加供给就能解决的,而应同时注重金融需求方面,即如何让广大的农民能找到更多的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让更多的有市场投资机会但是没有商业银行要求的抵押物的客户能取得贷款,才是真正能“留住”资金的根本途径。为此在规范稳定政策性金融支农规模的基础上,应该着力研究的是各地如何根据自己的实际,为当地农民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市场信息,提供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金融支农的重点应该是农村经济而非农业经济,要从思路和政策上放开。在政府各行政部门方面,包括财政、工商和税务部门应该形成合力,统一步调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对由此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可由中央和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地方应该给予肯定和表彰。

  促进商业银行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农村金融的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利率,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人为的利率管制只能适得其反,不但减少了资金的供给,也无形导致了利率进一步升高的风险。从长期看,要农村地区得到长期的贷款支持,只能通过市场的力量,这也正是金融机构要坚持商业化改革的原因,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放开农村市场利率。现在我国规定农村贷款利率可以在央行基础利率上一至两倍自由浮动,这一利率虽然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利率浮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措施让以前很多银行不愿意放贷的客户取得了他们想要的贷款,解决了他们对资金的需求,而且由于这部分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上存在的一部分高利贷有挤出效果。相信随着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信用状况的进一步了解,资金投入的增多,市场贷款利率有可能进一步达到市场均衡利率。[Bu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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