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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治信念教育中的法内涵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2-05

大学生法治信念教育中的法内涵探析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8(a)-0208-02

  社会是规范支撑的理性群体,规范能够提高社会主体行为的确定性进而形成稳定的社会凝聚力,其满足社会个体安全需要的职能属性固化了社会个体的信念凝结―― 组成社会共识,进而增加社会个体的规范信仰力,形成社会规范探索与人性结合的良性循环。

  1 法是人类社会化进程中统一个体行为降低分歧的制度化选择

  社会是人类的基本生活方式或者说存在方式,“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产物。我们身心中最好的部分,我们活动中最高的形式,都是从社会而来”[1],而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矛盾,那就是“不仅具有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质,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的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2],这一矛盾的突出特点就是个体利益追求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并且,这种分散性会给社会个体带来内伤性的危害,于是,社会产生了追求政治权力的需要,以集中分散性的个体权利。另一方面,政治权力确实具有集合分散的个体利益追求的功能,但也同样面临集权性的膨胀危害,并伴随阻碍或者凝滞分散个体权利与集合完成后的政治权力的沟通渠道,这个沟通渠道以沟通与整合为内容。因为“只有通过内化制度化了的价值,才会在社会结构中产生行为动机的真正整合,才得以驾驭‘更深’层次的动机,以满足角色期待,只有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时,才有可能说一个社会系统是高度整合的,集体利益和它组成成员的私人利益达成了一致。”[3],这样就产生了制度化的规范需要。另外,任何规范都是对现实生活的社会性生存经验的总结,当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基础的工业经济成为社会主流的生存方式,现代的民主法治也就应运而生了,这是人类处理个体权利的分散性和政治权力的集中性矛盾的经验总结,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持久稳定结构―― 用稳定的规范去限制双方并打开沟通的渠道。从而增加双方行为的确定性和可沟通性。具体而言,普通民众的权利具有分散性和弱小性,为了更好的生存,产生结合成政治强力的需要,另一方面,政治强力一旦形成,也就具有了压制任何一个社会民众的绝对力量。个体的弱小难以抵抗强权,但是负面情绪的积累会以一种社会群体性暴动的方式进行释放,来否定既有的强权,让普通民众的权利在社会范围内重新组合,这会造成整个社会层面的各种资源的浪费,比如说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在此背景下,引入一种规范,一方面限制双方的利益需要,防止利益追求的盲目性而超出社会的张力并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打开双方利益的沟通渠道,保证政治权力的利益追求与社会个体的利益追求的连贯性。

  2 法是以规范的形式总结个体社会生活的共识性元素来实现社会的稳定

  社会靠个体信念来维系其核心的凝聚力,而信念的内化效果取决于信念背后的支撑―― 规范体系对个体现实社会生活的总结程度,“人们往往共享许多标准,并彼此期待坚持它们,如果它们这么做了,他们所在的社会将是有序的。”[4]。这说明法治信念的塑造前提是明确现实的社会个体的生活关系和对关系的期待。

  2.1 现代意义的法是对商品经济运行方式制度化总结

  现代意义的法来源于西方,来源于商品经济的运行方式。商品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盈利成为社会主体进行劳动的主要目的,而盈利的实现前提是:生产者盈利动机支撑下的交换行为得以完成,从而保证生产者盈利动机和生产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平等和自由成为法律的两个核心价值:平等来源于商品的价值属性,自由来源于商品的交换属性。商品价值的衡量标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标准的社会统一性决定了商品价值的统一性,进而决定了商品主人的平等性,另外,当商品交换成为社会绝对支配地位的社会关系时,为了保障商品交换的盈利动机和商品交换的顺畅完成,保障交换主体的“意志自由”也就成为社会主流的规范要求,这使自由的元素成为了法律的重要内涵,并成为社会主体由内而外的规范信仰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学者认为现代市民社会“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前提的基本组成”[5]。马克思也强调“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6]。其进一步认为“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7]而“对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把握和靠自然法理论的指导,是查士丁尼立法成功且具有强大持久生命力的根本”[8]。

  2.2 法以正义标准集中人类社会生活的共识性情感并通过制度平衡降低分歧

  法以外在行为为其调整对象,这区别于道德的调整方式,也就是说法并不是直接调整社会个体的内心,其只是通过外在行为去校正社会个体的内心,因为法律的制度化价值选择让其更加依赖于客观化的标准,将人类的美好情感寄托具体化,实现社会化生活的矫正目的―― 最大程度上克服人类以个体化界定表现的不利于群体生活的情感分歧要素,“人们行动,彼此相互支持或反对。每个人都考虑其他人在期望什么。当这些互有的期望足够确定与持久,我们就称之为标准。”[9],法律通过正义标准来实现这一目的,其实现路径是先用正义标准集中人类情感,然后将这一标准客观化、制度化。在法的起源经典―― 古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开篇就说:法是关于人和神的事务,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并进一步将正义界定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该得到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罗马历史的早期,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10],这说明正义对个体具有情感的感召力,另一方面也让正义因为“应该”的介入而具有了主观分歧性,从而加大了正义的迷惑性,“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各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1]从而背离了正义界定的目的,而“定义的目的是让争论能集中于事实上,好的定义的应有结果是把对术语的争论转变为对事实的不同看法,从而掀起进一步研究所需要的争论。”[12]按照这个逻辑,罗马法对法的界定包含了这样的共识性元素:“人”是每个个体关注的存在,而“神”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其集中了人类的某些美好情感元素,这一点可以从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字是“?”的构成内涵得到明证,其中蕴含了公平、自由等人类共识性的情感要素,另一方面,首先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现个体平等的制度化―― 每个社会个体的权利与义务之和相等。并且,用权利的工具赋予社会个体以选择利益的自由“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3]。而用义务对其行为动机进行外在的限制“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3],并用责任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可恢复性“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14]。然后用权力和权利的规定来实现社会群体与个体的平等,具体而言,就是权力与其义务的相等性实现了国家权力的限制性。以此为逻辑实现了人类以正义支撑的共识性情感的制度化。即通过权利和义务的授予与让渡来引导人们趋利避害。权利表明权利人可以自己作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某事,表明主体的一种利己性选择自由。义务则相反,也就是说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固化,调整社会关系。   3 法的个体自由内涵通过国家强力实现个体与社会互动进程中的规范总结与运行均衡

  任何社会的稳定都是一种利益均衡的结果,社会的均衡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第一个方式是‘社会化’,指的是把一个新出生的个体培养为社会人的所有方式……另一个方式是‘社会控制’,我指的是让人们循规蹈矩以及他们让自己循规蹈矩的所有方式。”[4]。而这两个方式的实现都需要以规范总结为前提,通过规范总结来贯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张力表现―― 国家生活,这需要以国家生活表现的法的规范来源于以个体利益需求表现的现实社会生活,而现代意义的法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生活方式的总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商品经济的运行方式;另一个是以正义支撑的人类美德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其规范总结的出发点有两个:一个是个体的意志自由,“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5],但是,任何自由由于涉及个体的内在意志,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将其外显,“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定法。”[16],也就是说即使个体意志带有主观的性质,但是当其向法抽象的过程中就具有了客观性的属性,吕世功认为黑格尔在法和法律的概念用法上的某种差异,他指出,按照黑格尔的看法,“法是自我存在在精神和它通过人的意志所体现出来的精神世界之间的统一”;而“法律是人为地把抽象的法加以外在化,使之取得客观的实定法的形式”[17]。这为国家职能的发挥提供了遵循标准,也就是其在规范总结和矫正中的中立位置,“权力的中立是指权力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更不是权力行使者的利益……,社会利益是权力的一种立场。基于社会利益会使权力立场中立化,这为权力淡化提供了前提……社会利益是权力干预的理由之一……社会利益保障是权力行使者的一项义务……社会利益还是权力的一种价值目标”[19]。

  综上,大学生法治信念教育需要对法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法的内涵包含了个体意识、群体生活方式、国家职能发挥的动机和适用约束。而探索其沟通渠道和方式则是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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